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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

發布時間: 2021-06-12 12:25:55

融資擔保公司員工流動性大嗎

融資擔保公司業務人員流動性大,行政崗位的穩定。

Ⅱ 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流程

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流程:
(一)受理,客戶申請受理與項目立項;
(二)調查,包括項目初審和項目綜合分析;
(三)審批,包括項目融資方案審批、擔保調查審批、放款審批;
(四)放款,包括面簽合同、落實反擔保措施、擔保收費、貸款發放;
(五)保後管理,包括崗位設置、工作內容和客戶風險分類制度 ;
(六)風險預警,包括責任劃分、處置方式、預警方法和違規處罰;
(七)代償流程管理,包括風險客戶認定、代償流程、債權追償、項目終結和代償損失責任認定與處罰。

Ⅲ 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請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的朋友看看,謝謝

1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三章業務范圍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范圍中,不允許有儲蓄業務.
2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意思是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
3 對於投資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這不是投資,是存款.如果是投資,這樣合同不合法.
是投資,就有風險,不可能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得到分紅.要使投資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紅時按固定的收益執行"..相當於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分紅,但沒有管理權,.

Ⅳ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Ⅳ 融資擔保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5)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Ⅵ 融資擔保公司什麼財物才算得上是固定資產

根據固定資產的定義來分析:
①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補充: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最後,具體的情況您可以在不與會計准則沖突的條件下,靈活設置。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Ⅶ 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有關法律法規

擔保法和物權法

Ⅷ 為什麼融資性擔保機構需要前置審批

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徵求意見稿。《條例》如順利實施,將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取代《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行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條例》擬從源頭抓起,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則主要包括:

1、對擔保責任和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2、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方式;

3、融資擔保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4、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所運用資金與其凈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准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准備金;對向被擔保人收取的反擔保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存管;

6、按照債權人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7、對辦理融資擔保業務中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