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融資租賃物損害賠償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物損害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6-12 11:27:57

㈠ 為什麼融資租賃損失補償金計入營業外收入而不是沖抵長期應收款我覺得承租方沒有能夠按照擔保的余值歸還

簡單說:這是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

個人理解,損失補償金這東西是或有的,不是必然發生的,沖抵長期應收款的話會導致應收款降低,大家都不計收入,來回沖抵,顯然不利於國家稅收

㈡ 出租人應當履行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是承租人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租賃物是建築物或者構成建築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脫落等致人損害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實際上是出租人為保證其收回投資的一種抵押擔保物權,承租人則擁有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租人對租賃物所負保管、維修義務的規定。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妥善保管租賃物、嚴格按照合同的技術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並對租賃物進行保養、維修。這是因為,一方面承租人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須容忍承租人為使用收益,另一方面租賃物雖為承租人選定,但為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護出租人利益的需要,應負保管義務。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得自己使用租賃物,而不得擅自轉租,更不得處分租賃物。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處分租賃物的,是對他人財產的處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且不能返還時請求損害賠償。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不負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對租賃物無維修義務,但出租人卻享有於租賃物期間屆滿後收回標的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需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不僅需妥善保管標的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標的物的義務。

㈢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滅失損毀怎麼辦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險負擔責任的特別約定。各國判例和通說均承認出租人的危險負擔免責約定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關於危險負擔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其適用;(2)融資性租賃的經濟實質,為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融資,民法關於金錢債務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的原則亦應適用;(3)危險負擔免責特約為保障租賃公司收回所投下資金的必要手段,並不構成經濟地位的濫用;(4)租金的計算並非作為標的物使用收益的對價;(5)雖說由用戶負擔危險,實際上由租賃公司辦理投保,最終由用戶負擔的部分很小;(6)從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來看,並無不妥;(7)與由標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負擔危險相比,由具有現實的支配權、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負擔更為合理,尤其是關於動產,承租人即使無過失,其設置場所、保管狀態等往往對於事故的發生有很大影響。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㈣ 融資租賃的汽車,出了事故,出租方車主需要承擔有關責任嗎

通常出租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和一般的車輛借用一樣道理。
只要承租人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計程車時不存在醉酒、毒駕、無證等法律規定不能駕駛的情形,則無出租人的責任。

㈤ 租賃物的保管、維修義務應當由誰承擔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實際佔有租賃物,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使用的義務。這是因為,承租人需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護出租人利益的需要,都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得自己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更不得處分租賃物。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處分租賃物的,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且不能返還時,請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不僅負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的義務,還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對租賃物不負維修的義務,但出租人卻享有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為滿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負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維修是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一項重要區別。
租賃物損壞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取決於租賃合同的約定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若承租人在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若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租賃物的損壞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時,則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著主要過失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㈥ 我公司能否收回融資租賃物件並要求賠償損失

1、首先應確認合同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出租方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按合同無效處理;2、如為有效合同,可以終止合同,要求對方付款並賠償損失;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3、是否能收回租賃物,請參考《合同法》第249條、第250條的規定。

㈦ 租賃物致他人損害出租人要賠償嗎

關於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合同法及侵權責任有相關規定兩處,一處是融資租賃(由承租人承擔),一處是懸掛物致人損害(出租人和承租人負連帶責任),至於普通的租賃合同,合同法未作規定。

㈧ 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現實困惑

陳某從某計程車公司租了一輛汽車,從事個體出租業務。宋某乘坐該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經查,司機陳某負全責。宋某之妻要求陳某賠償,可是陳某經濟困難,沒有實際賠償能力。宋妻得知該車是某汽車出租公司的之後,將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出租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答疑

出租公司不應承擔對宋某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陳某與計程車公司之前的關系是融資租賃關系。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租賃物由出租人出資購買,並將其租給承租人使用,同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據此,本案陳某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在他使用汽車期間因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責任應當自負。而公司並不實際支配該車的運行,因此不對汽車造成第三人宋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法理薈萃

融資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的核心,雖與租賃合同在轉移財產使用權方面較為相同,但其出租人享有對第三人責任的免責之特殊法律利益。

㈨ 一般租賃物(非融資租賃合同)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誰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對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問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但是該約定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合同約定只約束合同當事人,而不能對抗第三人。從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角度講,因為屬於侵權案件,故應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除懸掛物等適用特殊侵權責任外,通常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賠償。主要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誰的過錯,如果系一方的過錯行業造成的,則應由該過錯方賠償,如果是雙方均有過錯的,則按過錯比例賠償。當然,如果第三人在期間也有過錯的,第三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㈩ 融資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物流公司在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計程車輛時,最好與租賃方明確約定因佔有、使用、管理租賃汽車所發生的全部責任均由租賃方承擔,以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