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之間為什麼不能相互重分類 我的意思是准則為什麼這樣規定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流動資產,其他類別是非流動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雖然按公允價值計量但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是不反映在利潤表裡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債權性投資,期末按攤余成本計量。
會計准則應該是為了防止企業隨意重分類操縱利潤的情況。比如交易性資產期末跌幅很大,企業為了不影響當期利潤就把它劃分為可供出售從而不反映在利潤表中可供出售期末漲幅很大,企業為了利潤好看把其劃分交易性體現在利潤里。至於持有至到期,也只能和可供出售債務工具重分類。
2. 交易性金融資產怎麼轉變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拜託各位大神
第一類金融資產也就是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和其他三類(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與應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
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化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嗎
你好,
很高興給你回答問題!
樓上的同志,回答是錯誤的,
在四類金融資產裡面,只有兩類金融資產在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在相互進行重分類: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有這兩類!除這兩類之間外,其他的都不可以相互重分類的,
所以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不可以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
你的掌握的是正確的!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4. 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什麼不能轉換為其他金融資產
防止企業利用金融資產劃分類別轉換調整利潤。
5. 交易性金融資產怎麼轉變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如下: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持有至到期投資;(三)貸款和應收款項;(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依據准則上述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相互重分類。
6. 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我把整個過程給你寫下來吧
5.13日
借 交易性金融資產 ——成本1000000
應收股利 60000
投資收益1000
貸 銀行存款 1061000
5.23
借 銀行存款 60000
貸 應收股利 60000
6.30
借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300000
貸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000
8.15
借 銀行存款:150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000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 ——成本1000000
——公允價值變動300000
投資收益50000
不考慮交易費用,總共賺了投資收益50000=(15-10)*100 000股
你寫的兩筆都不對,第一筆公允價值變動 50000是錯的,我猜是你抄錯了,應改為投資收益
你看以上過程,公允價值變動只有30000
8.15日出售了,不做公允價值變動的調整
7. 沒有把錢從股票賬戶轉出,是不是就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內部變動
只要賣出股票後就一定要寫憑證,如果不寫,股價隨時變動,那實際金額就不對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儲投資款
在買另外一個股票的時候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儲投資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xx
是其他貨幣資金——存儲投資款,不是基金。
8. 為什麼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最後一步,要把原計入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懂的朋友,幫忙舉例說明一下
因為,在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沒有確認,你在處置的時候,只是按照當時的收入和賬面價值,計算出的是處置時點的投資收益,沒有包含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
舉例:2014年1月1日,花費100萬銀行存款,購入一項股票100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6月30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2萬元/股。2014年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1萬元/股。2015年1月5日,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得到銀行存款115萬。
2015年1月5日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5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
——公允價值變動 10
投資收益 5
如果你不把原計入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等於你只有5萬的投資收益。但是,實際上你從取得到出售,一共有多少投資收益?(115-100=15萬)
所以,需要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貸:投資收益 10
能明白嗎?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再細問
9. 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的差額記入哪個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得轉換為交易性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