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風險主要由誰承擔
一、一般規則:由出租人來承擔風險
根據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普通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一般是由出租人來承擔風險的,影響的是承租人的租金給付。但是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作了另行的規定。
二、融資租賃物的特殊規定:由承租人承擔風險
根據規定: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即使並非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也不能免除承租人給付租金的義務,換言之就是由承租人來承擔融資租賃物中毀損、滅失的風險。
此外,根據《解釋》的第十五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因交付承租人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價一次性補償,而如果合同未解除的話,承租人就需要繼續按期支付租金。
㈡ 汽車融資租賃是怎麼個模式
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模式買車只需「1成首付」?這種低首付購車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究竟是個啥?
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示意圖
疑問1: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
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之一。有些人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買車,幾個月後忽然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不對呀,我每個月付那麼多租金,車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虧大了?這些人基本沒有看合同,而且對汽車融資租賃這種新興的購車模式沒有深度了解。
通過這張關系圖可以看出來,汽車融資租賃主要由三方組成,承租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供貨商。消費者作為車輛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消費者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車輛使用權,並每個月支付租賃費用;消費者從供應商獲得車輛的售後服務。
車輛所有權最後是轉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車公司是不會把所有權交給用戶的,所以汽車融資租賃歸根結底是買車而不是租車。這里也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當評估自己實際情況,然後再選擇是否用這種模式購車。
其次,對消費者來講汽車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車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去租車平台租車是為了解決一時的用車需求,車子是短時間內的代步工具;買融資租賃產品,消費者目的是為了將來有一輛車,或者因為現在手中資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車融資租賃產品可以很好解決消費者的資金方面的訴求,它的背後邏輯是有金融理財方面的因素在裡面的。
最後一點比較顯而易見的是租車費用計算方式是時間,比如說每天70元,是按使用時間計算租金的始終是時間維度。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是以消費者佔用資金成本的時間去計算的所以有利息費用在裡面。簡單地說融資租賃平台從資本市場拿到錢後,把錢換成了車,再給消費者,而且還是低首付的方式。從資本市場拿的錢和低首付產生的風險及資金成本核算出來的費用(可能還要復雜),這些成本全部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因此它的定價機制遠比簡單的租車按時間定價要復雜多得多,因此整體成本要高於消費者最初全款買車。
而對於選擇汽車融資租賃的消費者而言,原本因為信用資質不夠、資金不足,或者不想將手中的全部資金被買車佔用,通過融資租賃模式可以提前數年開上車,或者將手中閑余的資金做理財也能產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車租的都是舊車,而融資租賃買的是全新的車。
疑問2:誰更適合融資租賃?
什麼人比較適合這樣的產品呢?一是短時間內資金緊張,但長期來看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小企業主;二是有錢,但是這個錢花到其他地方賺的更多;三是在銀行體系比較難過徵信,和不想佔用銀行信用額度的人。這類人三四線城市會多一點,沒有可抵押的資產,並且工資收入相對較低,銀行不願辦理額度稍大的貸款的等。
有上述情況的購車人還是很多的。從實際發生的汽車融資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線城市「下沉市場」小鎮青年更喜歡汽車融資租賃。小鎮青年喜歡接觸新生事物、通過購車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質的意願強,他們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積蓄,因為沒有過貸款記錄,且可抵押的資產少,正常情況很難從銀行貸款買車,因此他們通過汽車融資租賃「1成首付」買車。而且,目前一二線城市的汽車消費市場基本飽和,三四線城市沒有堵車之憂,潛在消費者群體數量龐大,這些過去被忽視的消費群體已經成為各大售車渠道努力挖掘的對象。
㈢ 汽車融資租賃是什麼模式
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模式買車只需「1成首付」?這種低首付購車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究竟是個啥?
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示意圖
疑問1: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
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之一。有些人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買車,幾個月後忽然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不對呀,我每個月付那麼多租金,車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虧大了?這些人基本沒有看合同,而且對汽車融資租賃這種新興的購車模式沒有深度了解。
通過這張關系圖可以看出來,汽車融資租賃主要由三方組成,承租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供貨商。消費者作為車輛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消費者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車輛使用權,並每個月支付租賃費用;消費者從供應商獲得車輛的售後服務。
車輛所有權最後是轉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車公司是不會把所有權交給用戶的,所以汽車融資租賃歸根結底是買車而不是租車。這里也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當評估自己實際情況,然後再選擇是否用這種模式購車。
其次,對消費者來講汽車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車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去租車平台租車是為了解決一時的用車需求,車子是短時間內的代步工具;買融資租賃產品,消費者目的是為了將來有一輛車,或者因為現在手中資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車融資租賃產品可以很好解決消費者的資金方面的訴求,它的背後邏輯是有金融理財方面的因素在裡面的。
最後一點比較顯而易見的是租車費用計算方式是時間,比如說每天70元,是按使用時間計算租金的始終是時間維度。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是以消費者佔用資金成本的時間去計算的所以有利息費用在裡面。簡單地說融資租賃平台從資本市場拿到錢後,把錢換成了車,再給消費者,而且還是低首付的方式。從資本市場拿的錢和低首付產生的風險及資金成本核算出來的費用(可能還要復雜),這些成本全部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因此它的定價機制遠比簡單的租車按時間定價要復雜多得多,因此整體成本要高於消費者最初全款買車。
而對於選擇汽車融資租賃的消費者而言,原本因為信用資質不夠、資金不足,或者不想將手中的全部資金被買車佔用,通過融資租賃模式可以提前數年開上車,或者將手中閑余的資金做理財也能產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車租的都是舊車,而融資租賃買的是全新的車。
疑問2:誰更適合融資租賃?
什麼人比較適合這樣的產品呢?一是短時間內資金緊張,但長期來看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小企業主;二是有錢,但是這個錢花到其他地方賺的更多;三是在銀行體系比較難過徵信,和不想佔用銀行信用額度的人。這類人三四線城市會多一點,沒有可抵押的資產,並且工資收入相對較低,銀行不願辦理額度稍大的貸款的等。
有上述情況的購車人還是很多的。從實際發生的汽車融資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線城市「下沉市場」小鎮青年更喜歡汽車融資租賃。小鎮青年喜歡接觸新生事物、通過購車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質的意願強,他們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積蓄,因為沒有過貸款記錄,且可抵押的資產少,正常情況很難從銀行貸款買車,因此他們通過汽車融資租賃「1成首付」買車。而且,目前一二線城市的汽車消費市場基本飽和,三四線城市沒有堵車之憂,潛在消費者群體數量龐大,這些過去被忽視的消費群體已經成為各大售車渠道努力挖掘的對象。
㈣ 融資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物流公司在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計程車輛時,最好與租賃方明確約定因佔有、使用、管理租賃汽車所發生的全部責任均由租賃方承擔,以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㈤ 汽車融資租賃過戶費用由誰負責
甲方要受一定的牽連,而現在的直接車輛所有人,汽車公司,雖然無主體但是也要牽連。如果被害人起訴的話,先找汽車公司,汽車公司雖然沒有和甲方過戶,但是只要拿出證據證明其肇事車輛由甲方經營,那汽車公司就只擔不過戶的責任,那麼甲方明知肇事車手續全無,還將其車輛交由乙方駕駛,本身就存在過錯,還有就是甲方知道乙方無駕駛證嗎?要是知道就是存在重大過錯,明文規定明知無駕駛證還把車輛交於他人駕駛的,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要是還有事故發生甲方還要加倍處罰。現在甲方和乙方大概的責任劃分的話就是40%和60%,只是甲,乙雙方的。還有要看第3方有無責任,就是和乙方發生事故的一方。要是有那麼你們3方各付多少劃分就行了。現在甲方要少擔責任的話,就說不知道乙方無駕駛證,但是也要證明才行。說實話現在的甲方很被動,如果要賠償第3方10萬,甲方至少要3萬起碼。
交通法規: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駕車行駛、停放。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
(二)不得轉借、塗改或者偽造駕駛證、行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不得使用失效的與交通管理有關的各種證件;
(三)不得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未配備滅火器具的車輛、安全設備不符合要求或機件失靈的車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以及號牌不齊全或號牌字跡辯認不清的車輛;
(四)駕駛證等有關證件未按規定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車
㈥ 融資租賃中的初始直接費用
理解對的,是指出租方。
參考資料:
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由於在計算內含報酬率時已考慮了初始直接費用的因素,為了避免未實現融資收益高估,在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進行初始確認時,應對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調整,借「未實現融資收益」,貸「長期應收款」。
與2006年頒布的租賃准則相比,該解釋除了使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符合其性質外,還消除了未實現融資收益計量上的矛盾,實現了未實現融資收益定義法和倒擠法的一致。
與初始直接費用的性質相符
我國租賃准則第18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將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一項債權,計入「長期應收款—— —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該做法在實務界引起了爭論,不少人認為將初始直接費用列入債權,違背了初始直接費用的性質。因為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協議的過程中,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其本質上是一種費用,而不是債權。
對於融資租賃出租方而言,其承擔的初始直接費用是出租 方在租賃開始日因出租資產而發生的輔助費用,是為了租賃交易事項的形成並獲得以後各期租賃收益所發生的代價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擔的一項開支。
出租人在考慮出租價格時,應當已考慮到對初始直接費用支出的經濟補償,其價值應當從以後各期租賃收益中得到補償。
對於承租方而言,承租人不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承擔者,沒有額外償還出租方該筆初始直接費用的義務,不能構成出租方的一項債權。因此,為避免虛增債權,在初始確認時應對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調整,借「未實現融資收益」,貸「長期應收款」。這樣做就將初始直接費用從債權中予以注銷,不會再產生初始直接費用的攤銷問題,既符合初始直接費用的本身屬性,也簡化了以後的會計核算。
定義法和倒擠法統一
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計量,有定義法和倒擠法兩種。
定義法。根據我國租賃准則18條的規定,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可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根據定義,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計量如下:
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未擔保余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初始直接費用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經整理可得
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1式)倒擠法。
除租賃准則定義了未實現融資收益外,財政部頒布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也進行了規范,提出採用倒擠法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
未擔保余值
貸: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
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未實現融資收益(倒擠出的數值)
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可按上述分錄倒擠確定:
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2式)
為了避免未實現融資收益高估,在出租人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初始確認時應對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調整,調整分錄如下: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初始直接費用)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初始直接費用)
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初始直接費用(3式)
定義法和倒擠法的統一。定義法和倒擠法均可對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計量,令1式=3式,可得:
(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初始直接費用該等式經整理可得4式,
即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初始直接費用=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
這樣得出的4式與我國租賃准則規定的租賃內含利率相一致。租賃准則第13條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依據財務管理的基本理論,內含利率是指某方案未來現金流入量現值等於未來現金流出量現值的貼現率。具體到融資租賃方案中,未來現金流入量應當包括最低租賃收款額及未擔保余值,未來現金流出量的現值則為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為促進租賃形成而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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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融資租賃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以及《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㈧ 融資租賃所產生的維修費和保養費誰來承擔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
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明確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相關費用。
㈨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有哪些怎麼才能拿到資金
汽車 融 資 租賃資 金主 要來源 有: 股 東 自由 資 金、銀 行 資金 、A B S (資 產 證 券化 ) 等 ,如果要 拿 到資 金 首 先要有 一套 成 熟的風控審批系 統 , 其 次有 好 的 股 東來 背 書, 也 是 相 對 容 易 拿 到 授 信 。 如果風 控 審批系統 推 薦 :鉛筆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