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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融資融券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有什麼標准嗎
融資融券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有什麼標准嗎?成為融資融券標的股的條件,交易所對不同板塊的規定是不一樣的:【1】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但是券商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確定是否對相關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業務。【2】對於主板市場,股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以下條件:(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⑶ 融資買入的證券被調出標的證券范圍的處理
1.標的股票因被實施特別處理而被調整出,客戶應在被實施特別處理措施當日之後兩個交易日內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2.標的證券因終止上市被調整出,在證券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之後兩個交易日內客戶應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3.標的證券因其它原因被調整出,客戶應在相關公告日或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日二者較早之日之後兩個交易日內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⑷ 哪些股票可成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你好,滿足條件規定頗為具體:滬深交易所實施細則規定,融資融券標的股票應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且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從股票集中度看,細則規定其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就交易流動性、波動性指標而言,實施細則要求標的股票在過去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此外,股票發行公司被要求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⑸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標的證券或融資人司法處罰幾個月內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⑹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1、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滿3個月;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3、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4、近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波動幅度是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對於基準指數,在上海交易所是指上證綜合指數,在深圳交易所是指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證券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7、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是什麼意思
你好,標的證券是指經證券交易所認可並由證券公司公布的,可用於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有價證券。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⑻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如何確認
你好,《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照上述規定,證券交易所對於標的股票的選取,重點考慮了股票流動性、換手率和波動幅度等客觀指標,並不涉及對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主觀判斷。證券交易所依照規定,根據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選取標的股票。自兩融業務開展以來,滬深交易所分三次擴大了融資融券標的股票范圍。截至目前,融資融券標的股票共有700隻,其中滬市股票400隻,深市股票300隻,包括主板股票143隻、中小板股票123隻和創業板股票34隻。
⑼ 融資買入的證券被調出標的證券范圍的處理
1.標的股票因被實施特別處理而被調整出,客戶應在被實施特別處理措施當日之後兩個交易日內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2.標的證券因終止上市被調整出,在證券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之後兩個交易日內客戶應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3.標的證券因其它原因被調整出,客戶應在相關公告日或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日二者較早之日之後兩個交易日內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⑽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
你好,《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