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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湖南融資平台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6-11 18:38:36

Ⅰ 新形勢下如何尋找融資最佳渠道

繼今年5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後,10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又對外發布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上述文件以構建「借得來、用得好、還得上」的可持續融資機制與舉債模式為目標,對未來地方政府的舉債融資機制完善、融資規模控制、預算管理、風險化解以及配套機制建立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疏堵結合的縝密部署。《意見》劍指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明確強調未來地方政府將不能以地方債券以外方式舉債,這意味著一直以來作為地方政府特別是各工業園、開發區青睞有加的融資平台這一舉債便捷通道將越走越窄。
新形式下無論是宏觀層面上的政策調整還是經濟運行環境都不斷趨緊、各園區經濟的持續發力將面臨著逐漸到來的融資寒冬。逆水行舟從來都是不進則退,面對園區發展龐大的資金需求和復雜的政策大勢,如何突破前期經濟發展所累積起來的負債桎梏、又如何克服園區經濟轉型升級所迫切需要的資金瓶頸?這一時期要將融資工作做實做好,正面臨著復雜而嚴峻的考驗。
要實現園區經濟持續跨越,摸清園區融資工作面臨的症障與困境是關鍵。據筆者了解,湖南范圍內各園區的融資工作都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通行的融資模式存在隱患。各地園區融資工作所運作的基本模式,即「儲地一融資一建設」的循環。概括而言,就是投資公司通過儲地,以土地增值預期向銀行融資,並通過對儲地的整治出讓,償還銀行貸款,從而保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投資,也保證園區平台公司的自身投融資能力。然而,令人擔憂的是房地產市場泡沫已經開始在一二線城市凸顯。房地產市場泡沫的多米諾骨牌效益無疑又擠破了土地市場泡沫,抑制了土地價格。從樓市雄風不振的現狀來看,各園區融資模式中潛在的危機已經顯而易見,一旦樓市崩盤,那麼現有的融資模式也將難以為繼。
單一融資渠道具有風險。因為銀行貸款利率負擔輕,為節約融資成本、實現「借的來、還得上」的融資目標,各園區基本以銀行貸款為主要的融資渠道,這也是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在兩弊相較取其輕的下的通常選擇,然而由於銀行的貸款期限短、間隔低,在建設期間內土地迴流資金與債務償還時點經常不匹配、亦或是有些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時間可能長達十多年才能收回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園區的償債壓力。
缺乏自身盈利和有效償債機制。基於園區建設發展的需要,園區所投資的項目多屬於公益性、半公益性類,而缺乏收益性項目,普遍存在建設周期長而盈利能力低,或者就是為還舊債而舉新債,缺乏自身造血的功能,從整體來看長期償債前景堪憂,資金的償還基本難以靠自身收益實現。只能以貸還貸、導致債務規模滾雪球。
謀發展、求突破,立足《意見》精神結合區域實情是實干興園的重要契機。筆者認為在改革東風勁吹之際各園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求自身融資體系的變革:
一是革故鼎新、構建科學的融資模式。根據《意見》精神,今後地方政府債務將實行限額管理和規模控制,融資平台將被逐步剝離,融資機制也將更加規范,這就要求我們在過渡期內未雨綢繆。一方面,要立足區域實情逐步收縮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籌集資金,同時有意識、有計劃的尋求現有融資模式改變,在融資實踐中開始摸索和掌握債券融資的科學方法;另外一方面,要謀求地方融資平台的自身變革,在法律框架內積極注入優質資產、注重經營投資能力的提升,促使平台自身向追求經營效益的投資公司進行有效的探索和轉變。以韶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例,該園區下屬的融資平台「高創投」已經開始進行平台自我轉型的嘗試,通過對具有成長潛力的優質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追求穩健的投資收益回報,正努力構築一種可持續的營運模式。
二是破舊立新、優化合理的融資渠道。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優化資本結構無疑是優化現有融資渠道的重要對策。一是在過渡階段,對於在建項目可以引入民間資本進行股權融資,園區平台可以通過自行尋找特定的合格投資人,通過吸引其增資入股企業進行融資,這種融資項目通過共享收益的方式融入資金,不需要承擔償債壓力,亦可以引進管理人才、優化融資平台資本結構,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間仍需明確股權比例的分配問題,保證己方持有絕對的決策權;二是在條件成熟後,嘗試在過渡階段的基礎上完成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科學模式探索,鼓勵社會投資者獨自或與政府合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政府按照事先約定賦予特別目的公司特許經營權、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權益,使之在完成建設項目的同時能夠將償債責任轉移給特別目的公司。
三是除舊布新、暢通規范的融資機制。通過對現有的待融資項目進行個性化分類,量體裁衣以擇取合適的融資方式無疑將事半功倍。一是在過渡階段,園區可以嘗試依據項目的投資方向及回報情況將園區的建設項目劃分為經營性項目、非經營性項目,並根據項目類型確定項目投資主體,而不是像以往把所有項目的融資任務都下達給融資平台公司這一個主體。對於有經營效益的項目要強化其造血功能,通過政府項目代建與特許經營業務同步,將政府相關資源和配套政策轉換為現實的經濟回報。對於非經營性的公益項目由於其更加註重環境、社會效益、則應當以園區作為主要投資角色;二是在條件成熟後,要嘗試在前者基礎上完善對融資項目的分類處置,對於經營性項目可交由轉型成功的平台公司推入市場經營。對於准公益性項目則大力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模式進行市場化融資。對於非經營性的公益項目則由政府獨立運作,地方政府通過舉借債券湊集資金,並通過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Ⅱ 政府融資平台具體是什麼業務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政府融資平台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單一融資平台,負責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融資、資金撥付及還本付息,不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如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是公益性投融資平台,負責公益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及還本付息;
三是經營性投融資平台,負責基礎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及還本付息,並可能進行其它經營性項目投資和金融投資;
四是綜合性投融資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經營性平台的特點,如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五是「轉貸」平台,負責將貸款轉貸給政府,自身不承擔還款責任,如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政府融資平台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盡管如此,審計、財政、銀監系統目前對政府融資平台定義並沒有統一的統計口徑。在實際工作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決定,有的將投向市政、園區、土地儲備類平台貸款劃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有的也將投向交通、鐵路等投放主體的貸款認定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
另外,人民銀行分類: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類型主要為:
(1)各類開發區、園區投融資平台;
(2)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3)土地儲備中心類公司;
(4)城市投資建設公司;
(5)財政部門設立的稅費中心;
(6)交通運輸類政府投融資平台;
(7)其它類型。

Ⅲ 什麼叫當地政府投融資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最近,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明確,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對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規范後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二是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PPP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三是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Ⅳ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
(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台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Ⅳ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