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6條是否適用於非融資租賃合同 其理由是什麼 謝謝
一、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二、租賃物致人損害通常包括四種情況:1.因租賃物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 2.作為高度危險作業的租賃物發生高度危險作業損害; 3.作為建築物的租賃物因倒塌、脫落而致人損害;4.租賃物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三、租賃物致人損害,雖然出租人是租賃物名義上的所有人,但其實質上是為承租人融資,因此,出租人對租賃物致人損害不承擔責任,其責任或由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或由承租人承擔。
四、這主要是因為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期間,已通過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實現收益目的,出租人僅為承租人實現融資而已。如果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再由出租人來承擔責任,顯失公平。
五、 按照新的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一般來說的話,非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致第三人損害應該是由承租人來承擔責任的,因為該物為承租人實際支配之下。如果是租賃物的自身瑕疵導致侵權的,由出租人承擔。
六、故你所提的問題合同法第246條的規定能否適用於非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適用於非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情況要根據侵權法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理由在上面已經進行了論證。
❷ 非金融,經濟相關專業,進融資租賃公司,以後能進銀行或者在金額業繼續混嗎
別太糾結,金融行業又不是多深的行業,都是靠逐步做出來的,融資租賃的業務還算是簡單的。
在有外資背景的租賃公司從業一段時間,後面可以選擇去保理、供應鏈金融等公司。
先以自身強項切入,從翻譯為主,學習業務為輔逐步轉為精煉業務為主,翻譯為輔。
資格證沒有的,可以去考個證券從業資格,券商資管業務以後會包含所有類型的業務。
❸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和非法集資嫌疑有什麼區別
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看:融資租賃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交易方式。首先需要融資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若租賃公司不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後面的一切都是浮雲。
為什麼會出現「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呢?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產物。若我們只強調金融的一面,忽略了貿易環節和物的屬性,才會出現非法集資和變相貸款的嫌疑。
不管是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是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都不允許開辦「資金委託融資租賃」業務。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資金委託人委託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件並支付相應款項,然後出租給委託人制定的承租人。租賃公司在此交易中不承擔任何風險。
資金委託人若通過融資租賃公司做通道業務,將資金直接轉到承租人身上,那麼既有「非法集資」又有「變相貸款」嫌疑。
融資租賃因為有物權特徵,所有的「融資」行為都是以「投資」物的方式體現。若租賃公司受到「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和「變相貸款嫌疑」。一定是脫離了「物」的買賣,脫離物的「投資」的行為。租賃公司若犯此類錯誤,主要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不清,操作時只作為金融交易,注重資金的籌措和發放,忽略的租賃物的買賣和租賃交易。這樣會出大問題。
現介紹互聯網上一例正確的操作實務:中華雁柔翼無人機的委託租賃業務。首先,投資標的明確,即柔翼無人機,沒有脫離「物」的買賣。其次,投資者直接將款項付給上游生產方,實際運作無人機的公司只作為信息平台以及後續的運營管理方。這樣處理的好處在於規避了「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嫌疑,合理合法,並且以一種中介與實際運營標的物者的「雙重身份」合理規避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種種限制。
回歸融資租賃本質,即做金融,又做貿易。用吸納投資人的方式吸收投資資金,規避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嫌疑,把資金用在實體經濟的直租上。這樣就不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懷疑。就算要查,我們也有理直氣壯的理由澄清對我們懷疑。
❹ 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對外投資
可以對外投資,沒有限制~!現在都在轉型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
如有疑惑,SI聊
❺ 公司非要讓做公司融資租賃的推廣,我該怎麼辦
這樣的公司的話,我覺得個人建議已經沒有升值空間了,學習經驗也學習不到什麼的,因為融資租賃的推廣呢,會導致公司的產業下滑,所以說盡量辭職。
❻ 非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么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牌照是很難得到的。嚴格說來,只有營業執照中寫明「融資租賃」或者「經營租賃」的企業才能從事租賃業務,但實際上不少沒有這種經營范圍的公司也在從事這種活動,我估計他們可能會在合同上作一定修改,模糊合同內容,在表面上避開「融資租賃」的敏感字眼,但實際是從事資租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