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購買的固定資產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3號)旨在明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的固定資產,均應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圍進項抵扣。
㈡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㈢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什麼徵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㈣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購買的固定資產能否抵扣進項稅額麻煩告訴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2010年第13號)旨在明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的固定資產,均應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圍進項抵扣。
㈤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能不能開增值稅發票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的簡稱,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㈥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㈦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購買的固定資產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3號)旨在明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的固定資產,均應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圍進項抵扣。
㈧ 為什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那徵收什麼稅呢
這個問題舉例說明吧:
比如A公司有一倉庫,他想再買其他倉庫擴大業務范圍,但沒有資金。這時,他將倉庫賣給B租賃公司,然後再相B公司把這倉庫租回來,這樣租賃公司付倉庫價給A公司,A公司分期付租金(含庫房價分攤到各期的價格+利息)給B公司,這樣A公司拿到了資金,B公司賺取了利息。
但是實際上倉庫的使用權沒有轉移,只是所有權發生了暫時的轉移(租期內轉移給B公司,租期滿後再轉會給A公司),類似於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而不是實物的實質交易,倉庫實物並沒有因為買賣而產生增值,所增加的只是利息(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疇)因此不征增值稅。
融資租賃業務本身是按照租金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即對利息部分征稅),所以對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再重復徵收營業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