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介紹
動產屬於資產的一種,資產可以分為很多種,其中比較大的歸類就是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就是指一些可以隨意移動,而且不會損害其經濟用途等一種資產。動產也是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和不動產比較起來,動產一般指的是資金和一些可以移動的有價值的物品。動產和不動產比較起來,會更加的容易丟失。動產和不動產一樣都是可以抵押的,動產抵押是為了融資和交換價值。大家知道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是怎樣的嗎?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介紹
1、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的資金融通以及商品的流通,為了保障債權和其他的管理法而制定的辦法。
2、第二條: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還有農業的生產經營者,是可以用現有和將有生產設備及原材料等作為抵押的。必須是本人同意,不可能利用第三方去登記,本人要直接去登記辦理,而且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願。
3、第三條:動產抵押登記的時候是需要提交申請和文件的,其中包括:《動產抵押登記書》和身份證明的文件。
4、第四條:《動產抵押登記書》裡面需要有下列的內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住所地、代理人的姓名、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擔保范圍、債務人的履行債務期限、抵押的財產名稱、質量、數量、狀況、所有權歸屬、所在地等。最後要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簽字和蓋章。
5、第五條:動產抵押的登記機關在受理了登記的申請文件之後,會在《動產抵押登記書》這個申請上面加蓋一個動產抵押登記的專用章,而且會註明蓋章的日期以及申請動產抵押的時間。
6、第六條:動產抵押的合同如果發生了變更,那麼《動產抵押登記書》的內容也是要跟著變更的。需要變更的有:《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的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抵押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最好是有蓋章和簽名的,需要證明雙方的身份。
通過上述的條例,大家知道動產抵押登記的辦法是什麼了嗎?我國的法律未規定動產抵押的和諧發展,規定了我國在進行資金融資的過程中要對動產進行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如果動產抵押在簽訂合同時的時候發生了更變,是需要記載在合同裡面的。動產抵押的范圍是比較大的,什麼是動產呢?動產包括了飛機汽車這些特殊可以移動的物品,還包括了企業的機器設備和農業用品,也包括了畜生和企業產品。
⑵ 以動產抵押登記的的貸款,法院如何作出判決
按車為例,車子是動產,如果在車管所做了抵押登記的,那實現債權的時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只是書面謝了張紙說抵押給你了,沒去車管所抵押登記,車還是別人在開的,那隻能當資產由法院查封在變現了。。。。。。
⑶ 融資租賃抵押如何辦理抵押登記
申請流程
第一步
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第二步
××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第三步
××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第四步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第五步
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第六步
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第七步
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第八步
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第九步
××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
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3)動產登記抵押融資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⑷ 動產可以抵押嗎
可以。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公示方法:
由於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基本沒什麼內容,所以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漏洞百出,對於當事人的保護嚴重不足,嚴重危害了交易安全。為此,有很多學者為動產抵押制度設定了一些理論規定。如,採取輔助公示方法,具體做法有打刻抵押標記、粘貼抵押標簽等。
(4)動產登記抵押融資擴展閱讀:
抵押作用:
1、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2、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動產抵押
網路-抵押
⑸ 一項動產先抵押後質押,但抵押登記是在質押後辦理的,那麼是否質押權人優先受償謝謝了!
網友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在這個問題中,無論時間先後,質押權人不優先受償,這就是原則上抵押優先質押的體現。
該法條的精神在於:突出公示的效力,保護公示的公信力。因為質押是以轉移佔有為生效條件,如果以時間先後確定優先受償順序,將會造成依法保護自己權益,並對外進行公示(保護他人權益)的抵押權人明顯處於不利地位!
請結合以前的問題,深刻理解擔保法,簡單的說:擔保法優先保護那些最值得保護的人。
⑹ 什麼叫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6)動產登記抵押融資擴展閱讀:
設立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
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嘆。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於經濟發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准則。
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計程車司機把計程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價值。
⑺ 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與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我國《擔保法》對於不動產抵押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對於動產抵押權才採取了兩種的折衷方式,對於某些動產抵押權,法律明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成立生效,而對於其他動產,則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⑻ 動產抵押登記方法盤點
動產抵押主要是指我們需要購買某種超過我們現在的支付能力的東西,我們無法一次性付清,我們是可以選擇分期付款的。那麼這樣的付款方式是需要有一個動產去抵押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1、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的資金融通以及商品的流通,為了保障債權和其他的管理法而制定的辦法。
2、第二條: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還有農業的生產經營者,是可以用現有和將有生產設備及原材料等作為抵押的。必須是本人同意,不可能利用第三方去登記,本人要直接去登記辦理,而且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願。
3、第三條:動產抵押登記的時候是需要提交申請和文件的,其中包括:《動產抵押登記書》和身份證明的文件。
4、第四條:《動產抵押登記書》裡面需要有下列的內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住所地、代理人的姓名、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擔保范圍、債務人的履行債務期限、抵押的財產名稱、質量、數量、狀況、所有權歸屬、所在地等。最後要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簽字和蓋章。
5、第五條:動產抵押的登記機關在受理了登記的申請文件之後,會在《動產抵押登記書》這個申請上面加蓋一個動產抵押登記的專用章,而且會註明蓋章的日期以及申請動產抵押的時間。
6、第六條:動產抵押的合同如果發生了變更,那麼《動產抵押登記書》的內容也是要跟著變更的。需要變更的有:《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的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抵押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最好是有蓋章和簽名的,需要證明雙方的身份。
以上,就是動產抵押的登記辦法。動產抵押是很簡單的,但是需要有動產才可以進行抵押。動產抵押主要是為了向銀行借貸資金的,主要是企業或者事業型單位為了資金運轉而做出的選擇。動產包括很多,並不是只有企業和公司才可以進行動產抵押。平常的普通百姓也是可以進行動產抵押的,只要有動產就可以了,同時不能違法,違法也是不允許登記的。
⑼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的概念
簡單來說,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一種對抗效力。
因為動產的抵押權設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權(如留置權、質權或其他抵押權)時,那麼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取得了這種對抗效力。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基於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產生的,因為動產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辦理了抵押登記,公示方式就為登記,在物權法原理上,登記的公信力要大於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動產抵押登記的對抗效力隨之產生。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