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汽車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嗎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汽車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嗎

發布時間: 2021-06-10 20:34:56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損害賠償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㈡ 汽車直租與回租在財務上如何認定

汽車融資租賃主要有兩種模式,直租和售後回租。行里人有時還會碰到正租與反租的叫法,幾個概念疊在一起,容易分不清楚,這里重點做下區分。

一句話概括它們之間的關系是,直租=正租,回租=反租。概念一樣,只是叫法不同。

1、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賃,指融資租賃公司按照用戶的購車需求,向用戶指定的經銷商購買車輛,並出租給用戶或企業的業務。

說白了就是租賃公司出錢,幫客戶購買了客戶看上的車,再租給客戶,車輛的所有權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而使用權是客戶的。主要操作流程如圖1所示。

圖2:汽車售後回租交易示意圖

售後回租的好處在於承租人在保留車輛使用權的情況下也獲得了所需的資金,同時為出租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售後回租與直租最大的區別在於所有權的歸屬,相對於直租的所有權是掛在租賃公司的名下,售後回租車輛的所有權寫的是客戶,更迎合客戶心理,只是在租賃期間,客戶為獲取資金,做了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租賃期滿,又收回了對車輛所有權。因此在融資租賃興起時,售後回租成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主推業務。

如今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直租方案,同時得益於低門檻、高便利性直租產品的不斷創新與升級,直租方式逐漸成為汽車消費領域的一種潮流。

㈢ 融資租賃之間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1,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也稱做標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客體一般是價值較大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瑩等租賃物,這是由租賃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

因為融資賃合同表面是租賃物的交易,而實質卻在於融資;其客體表面上是租賃物,實質是相當於租賃物價款的資金。

2,然而,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有合法性的特徵。因此,法律禁止流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應排除在融資租賃合同的客體以外;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此外,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全吻合。因此,家長法律以清償等等。較適合之規定,或補充適用澳門域內法之規定。

(3)汽車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嗎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㈣ 汽車融資租賃的介紹

從金融市場的定位來看,融資租賃是繼「信貸融資」、「證券融資」之後的第三大融資市場。從汽車金融定位來看,汽車融資租賃是我國汽車金融行業正在蓬勃發展的一個產業。

一、含義: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對融資租賃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買,我買你必租」,」兩權相分離,兩權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賃就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其法律交易結構包含「一個標的物、一個合同(租賃合同)、兩方當事人」。融資租賃則不一樣。

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

1、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2、中國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這是一個財務會計用語。動產、不動產財務會計上都可核算為固定資產。

3、商務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監管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與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租賃物主要是指設備、交通工具、工程機械等動產。

融資租賃的「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1、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一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

2、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里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即便是口頭或書面上稱為「租賃合同」,但其內涵與合同法13章的「租賃合同」內涵完全不一樣。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二、汽車金融業務模式

1、直接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1)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2)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幾大風險

1、行業風險

2、國內政策風險

3、企業信用風險

4、市場風險

5、租賃物風險

6、合同風險

7、供貨人與出租人風險

8、自然災害風險

三、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審批環節

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徵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

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1、直租項目: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2、回租項目: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3)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

㈤ 融資租賃買車,車是誰的

相信對於大部分人來說,車輛的所有權焦慮始終是擋在貸款買車前面的一道坎,自己的車還是租的車成為很多人心中衡量的一個重要標准。這個從買房還是租房就可見一斑,國人的所有權的焦慮導致更多的人願意花錢買到屬於自己擁有的東西。
融資租賃作為貸款買車的方式之一,雖然已經越發普及,但是很多人依舊搞不清楚車到底是誰的?自己花錢買的車是否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都有兩種方案可選,但車牌上在個人名下的比例仍然占據絕大部分。根據不完全的統計,乘用車融資租賃購車中選擇上牌在購車者名下的占整個融資租賃的90%以上。由於上牌意味著綠本,機動車登記證書往往會被認為是所有權的標志。從這個角度上說,車確實是車輛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一般都會要求客戶辦理以融資租賃公司為抵押權人的抵押。這點在汽車貸款中普遍存在,作為一種擔保措施,抵押權的效力小於物權的效力,因此抵押權不能對抗所有權,這不會影響所有權。
所以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不影響所有權。
你的,因為大部分人衡量車是誰的的標准就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另外,當前融資租賃的期限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間,正常情況下,還是占據了車輛的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由於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到期標的物的歸屬,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都會約定所有權最終歸購車人。因此,雙方的所有權約定實際上僅在合同期內。合同期滿,所有權一般會轉移。如果所有權約定不轉移,實際上就成為另外一個問題,即保值回購和以租帶售的問題,建議大家閱讀建元資本王煒在上海安亭汽車金融論壇上的演講。
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和其他貸款一樣,都是以正常還款為前提的,如果出現違約,合理的催收和收車都是有抵押權的支持的

㈥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1. 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2.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3. 本條1、2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 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

  2. 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 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4. 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5. 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㈦ 什麼是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的說法在上個世紀就已經出現,只是受限於彼時金融徵信和汽車產業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階段。如今蓬勃發展的汽車融資租賃,也可以說是「以租代購」,通過售後回租的方式,緩解有車一族的資金壓力,被視為分期購車的未來趨勢。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在拉動社會投資、加速技術進步、促進消費增長、完善金融市場及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國際上已發展成為僅次於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的第三大融資方式。

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資租賃的法律交易結構包含「一個標的物、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一個標的物

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一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里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

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

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

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在審批環節上,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徵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雙方還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直租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