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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融資方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6-10 13:48:03

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印花稅按什麼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融資性售後回租免徵印花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明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
通知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發布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通知自印發日(12月24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此通知規定執行。

❷ 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的租賃期限、合同期限一般是多久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售後回租,有時又稱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出售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售後回租實際上類似一種抵押融資行為,是物件所有權人用於盤活資產的融資手段。

❸ 請教一個實務問題 售後回租後形成融資租賃的交易中,假設僅有雙方,雙方簽訂有租賃協議及租賃明細表,請問

出租人的,因為出租人購買了設備租給承租人,只是因為售後回租的設備出賣方是承租人。但是並不影響設備所有權歸屬,期末,所有的費用付清後,設備所有權轉至承租方所有。

❹ 已做好的融資租賃資產,能否再與另一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回租合同來融資請提供實際案例,謝謝

非常明確的告訴你,不能。
融資租賃是一種租賃,在租約履行完畢之前,租賃物的實際所有者是出租方。
回租的操作模式是需要你將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再由其租給你。
但是你不能出售別人的資產,所以這種資產在履約完畢以前你無權在做回租。

❺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三、融資租賃企業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六、……,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❻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合同

你想問什麼呢

❼ 機器設備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合同在16年4月底前簽的, 19年8月支付租金開的租賃專票承租方可以抵扣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5小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3小項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機器設備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屬於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租賃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根據上述規定按租賃服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於貸款服務,不屬於不得抵扣的情況,因此,2019年8月支付租金開具的租賃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