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會計科目中有融資費收入嗎
按照新准則入手續費收入科目核算.
6021 手續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根據收入准則確認的手續費收入,包括辦理結算業務、咨詢業務、擔保業務、代保管等代理業務以及辦理受託貸款及投資業務等取得的手續費,如結算手續費收入、傭金收入、業務代辦手續費收入、基金託管收入、咨詢服務收入、擔保收入、受託貸款手續費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買賣證券、代理承銷證券、代理兌付證券、代理保管證券、代理保險業務等代理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實現的手續費收入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確認的手續費收入,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代理承銷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手續費時,借記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結算備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❷ 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題主,你好!之了很高興為你作答:
一、新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對收入的確認方法採用統一的模型。現行收入准則和建造合同准則之間的邊界不夠清晰,往往導致對同類或類似交易採用了不同准則、不同方法確認收入,從而對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基於合同產生的收入,並且為「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引,這將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更好地解決此前對收入確認時點的難題。
(2)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現行收入准則要求按類別劃分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並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准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不再按照類別來劃分和確認收入,而是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履約義務,將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時確認收入,從而能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現行收入准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會計處理的指引很有限,遠不能滿足日常實務需要,而新收入准則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各單項履約義務。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4)對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有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對這些方面的規定將有助於更好地指導和規范企業相關實務操作,提高相關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新准則修訂的影響
縱觀新收入准則再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次修訂可能對企業產生以下五方面的影響,企業為此應做好相應准備。
(1)需要企業作出新的估計和判斷。對如何及何時確認收入產生重大的影響,收入確認的時間是提前還是延遲,都要求企業作出新的估計和判斷。即使企業發現新收入准則的過渡可能對於企業相對容易,但企業仍將受新收入准則對披露廣泛而復雜要求的影響。
(2)可能改變企業對收入確認的時段或時點。如對原來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業需要重新評估是否應在某一時段內或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或對原來在某個時點確認收入的需要重新評估是否應該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3)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會加快或推遲。對因包含多個組成部分、有可變對價或涉及許可證的交易等,收入確認的時間可能會提前或推遲,這些對有些企業的影響還很大。
(4)因收入確認變化,企業需調整收入及涉稅變動等項目。例如可能需修訂薪酬計劃、稅收策劃、投融資項目等管理決策,調整ERP、商業模式、合同條款等。以保證相關計劃與企業目標保持一致,保證達到或維持特定的收入水平。
(5)需要修改會計流程和內部控制,升級IT系統。在新收入准則下,企業不僅需要修改會計流程和內部控制,以便從源頭獲取涉及估計和判斷的更為及時、准確的信息,而且還需要升級IT系統,以便為作出收入交易估計和支持信息披露獲取更快、更多的相關數據。但需要估計與判斷的新事項,可能對收入確認的金額或時點產生影響,而且披露的新要求可能更為耗時、費力和復雜。
我是之了,會計學習,一路相伴,零基礎學會計,上之了課堂~
❸ 在財務報告中,會計准則規定對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要進行披露嗎
你好! 僅供參考 , 祝事事順利 , 望採納不勝感激!
根據財務報表列報准則的規定,企業應當披露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可以不披露。
1、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
由於企業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化,某些經濟業務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也即存在不止一種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說明會計政策時還需要披露下列兩項內容:
(1)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會計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這直接顯著影響報表使用者的分析,這項披露要求便於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報表中的項目是按何種計量基礎予以計量的,如存貨是按成本還是可變現凈值計量等。
(2)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主要是指企業在運用會計政策過程中所作的對報表中確認的項目金額最具影響的判斷。
2、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
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強調了對會計估計不確定因素的披露要求,企業應當披露會計估計中所採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的確定依據,這些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在下一會計期間內很可能導致對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進行重大調整。
在確定報表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過程中,企業有時需要對不確定的未來事項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這些資產和負債的影響加以估計。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有關情況。
(六)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企業應當以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盡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構成或當期增減變動情況,並且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在披露順序上,一般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順序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這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具體的披露要求須遵循相關准則的規定,分別參見相關章節的內容。
即這件事情對企業重要是要披露的哈!
❹ 新收入准則對企業有多大影響
陳文綺
【摘要】2015年12月7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改)(徵求意見稿)》,新准則一旦施行必將對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產生深遠而廣泛的影響。本文首先對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結合實務中的案例進行了詳細闡述,同時探討了新收入准則施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難點和企業需進行的准備工作。
【關鍵詞】新收入准則控制權履約義務
【中圖分類號】F275
一、引言
眾所周知,收入是衡量企業經營規模的重要指標,是企業管理層進行內部決策的主要參考因素,更是眾多企業衡量經營成果、進行業績評價的一大依據。因此,收入准則的變化對企業的影響必將是深遠而廣泛的,這種影響決不僅僅體現在財務數據上,更將體現在企業管理和經營決策的方方面面,如銷售合同條款、薪酬福利計劃、投融資安排、稅務籌劃、信息系統等。
2014年5月28日,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理事會聯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新准則將同時應用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准則中,這兩大會計准則的趨同能夠改善財務報表信息披露的質量,並提高應用不同准則企業之間的數據可比性。為了保持與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發布的新准則持續趨同,也為了更好地解決現行企業會計准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財政部於2015年12月7日發布了財辦會[2015]24號文《關於徵求<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新收入准則」)。盡管新收入准則目前僅為徵求意見稿,但從其內容來看已反映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理事會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中幾乎所有的原則和要求,因此在保持趨同的大勢下業界普遍認為徵求意見稿所公布的新收入准則的基本原則不會進行重大的修訂。
目前,我國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會計准則是《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該兩項准則均是在2006年發布的,與當時的國際會計准則保持一致,而當時的國際會計准則中收入確認的原則還是20世紀80年代確立的。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不斷涌現的新行業和新業務模式對現行收入相關准則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如何合理規范地確認收入成為許多處於新興行業中企業的一大難題。由於現行企業會計准則和應用解釋對於許多具體業務核算規范的缺失,導致實務中很多企業的收入確認方式靈活性過高,類似的交易在不同企業間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使得財務信息的可比性降低,直接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解讀和據此作出的決策的准確性。因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新收入准則是相當及時而富有意義的。
二、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的闡述,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項: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准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准則和建造合同准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導致實務中出現類似的交易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的問題。例如,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11年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時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其在2008~2011年6月的報告期內進行了收入確認方法變更。該公司為IT系統集成商,主要圍繞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數據中心提供系統集成及相關技術服務,該服務通常伴隨著較長時間的安裝調試和系統驗收。變更前,公司採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變更後,公司將整體系統視為一件產品,採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方法,在系統調試完成取得驗收報告時一次性確認收入。2011年12月,該公司成功上市發行股票。由此可見,這一變更並不代表公司之前採用完工百分比的收入確認方法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而是變更後的收入確認方法更穩健可控,也更具有可比性。
在新收入准則下,所有的收入將統一納入一個確認模式——控制權模式下,而後判斷是否滿足在一段時間內確認的條件,如果不滿足,則在某一時點確認。新收入准則下統一的確認模式將幫助企業規范收入確認方法,免去在現行兩項准則條款下企業需先進行判斷並選擇適用的准則的麻煩,同時也增強了企業間財務信息的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
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由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變為控制權的轉移,意味著收入確認模型由利潤表觀向資產負債表觀的轉變,控制權模型下更偏向於定性判斷的方式也使人為判斷的空間縮小,得出的判斷結果一致性更高。新收入准則中的取得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控制權的轉移時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項下可能產生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控制權的轉移時點的偏離,導致新舊准則下收入確認時點的變化。例如一些汽車零配件供應商,其產品通常是特定適用於某品牌某型號汽車製造商的獨特零配件。該零配件除了銷售給該汽車製造商外沒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據合同約定該供應商有權就當前已完成的工作獲得報酬。那麼在此情況下,根據新收入准則的規定,該供應商應當隨著這些零配件的生產,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而在現行收入准則下的實務操作則通常是在該供應商將零配件交付給汽車製造商的時點確認收入。與之相反的是,某些在現行收入准則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企業,比如船舶、飛機及其他大型設備的製造商,如果合同條款中有約定客戶在支付相當數量的違約金後即可解除合同,那麼在此情況下,根據新收入准則的規定,收入確認時間將變為交貨時點確認。
(三)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企業需明確兩個問題:1.合同中包含幾項履約義務;2.交易價格如何在各項履約義務之間進行分配。新收入准則對於這兩個問題給出了具體的指引。如一家企業銷售產品並為客戶提供後續的安裝服務,那麼需根據其安裝服務的性質來判斷其是否應被認為是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即如該安裝服務是一個定製服務,只能由該企業提供且市場上無其他單獨提供該服務的供應商,那麼該安裝服務不應被確認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如前文中提到的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就屬於該情況,其銷售的系統及提供的後續安裝調試服務應被認為是一項完整的產品,反之,則可認為該合同中包含了兩項履約義務,一是產品,二是安裝服務。而對於交易價格在各履約義務之間的分配,新收入准則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根據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分攤交易價格,在相對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情況下,可採用經調整的市場評估法、預計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下僅就獎勵積分計劃進行了規范,而對於其他的多重交易安排現行准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也造成實務中各企業選擇的分攤方式不盡相同。例如電信行業常見的買手機送話費的捆綁銷售,手機銷售的履約義務在簽署合同交付手機時完成,而通信服務則會延續較長的時間。在現行企業會計准則下,企業可以按照公允價值遞延通信服務的收入,剩餘金額作為手機銷售收入,也可以以手機和通信服務各自的獨立售價為基礎按比例分配總收入。從整體而言確認的總收入不變,但由於通信服務的收入通常存在跨期情況,那麼不同的要素分配方法就會造成同一會計期間內收入的不同。而在新收入准則下,該項交易被明確要求採用相對單獨售價的分攤方法進行會計核算。
(四)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准則對很多特定的事項給出了明確的指引,包含可變對價的合同、總額法和凈額法的區分、附有質保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等。這些規定將對現行會計准則中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各項交易提供一個規范化的指引,例如總額法與凈額法的區分標準的建立將對百貨零售行業、運輸裝卸行業、對外貿易行業及電子商務行業產生巨大的影響,由於目前的實務中企業通常是基於合同形式或者發票情況來判斷收入按照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而並沒有考慮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所扮演的實際角色,因此這種判斷方法下選擇的確認方式可能無法有效反映交易的實質。新收入准則下則是需要基於控制權模型判斷出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是主要負責人還是代理人,進而選擇使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以外貿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為例,如在向委託方轉讓代理進出口的商品前,該外貿企業即受託方不能控制該商品,那麼根據新收入准則的相關規定,外貿企業僅能將其收取的代理費部分的收入確認為營業收入,從而使部分原本按照商品總值確認收入的企業賬面的收入成本大幅縮水,更為真實地反映業務本質。而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銷售確認准則的建立則將使得娛樂媒體行業、科技行業的收入核算有據可依。目前的實務中企業通常在知識產權授予期內平均確認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則下,符合一定條件的授予知識產權交易將需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三、新收入准則執行需關注的重點事項
收入准則的變化對企業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在執行新收入准則的過程中,企業的各個領域各個部門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首當其沖的自然是財務部門,而銷售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也將隨之進行調整。筆者認為,以下四點是企業新收入准則執行中需要盡早准備、重點關注的:
(一)銷售合同的擬定
在新收入准則下,銷售合同是收入確認的基礎。執行新收入准則前,企業需審視現有合同中的條款在新准則下是否有新的含義,是否考慮對未來的客戶協議進行重新架構,是否需要尋求更利於企業的新的銷售安排。尤其是對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合同變化頻繁的企業,如電信類企業,需要財務部門聯合銷售部門一起更早地開展合同評估工作,識別是否需對合同逐個進行會計處理,能否對具有相似特徵的一組合同進行統一的組合會計處理,以使企業的收入核算在滿足准則要求的同時兼顧成本效益。
(二)交易價格的確定
新收入准則下的交易價格,指的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需考慮可變對價(如折扣、返利、銷售退回等)、重大融資成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除此之外,過往的商業慣例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以可變對價為例,在現行實務處理中許多公司是在可變對價確定且對價的最終金額已知時確認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則下,企業需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並對該部分估計數提早確認收入。當然,該金額需以「與可變對價相關的不確定性消除時極可能不會發生累計已確認收入的重大轉回」為限。由此可見,新收入准則在提高收入確認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時,需要更多地依賴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對企業財務人員做出合理的會計估計和進行准確的職業判斷的能力要求大幅提升。
(三)信息披露的增加
新收入准則大幅增加了有關收入確認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影響收入確認金額及時點的重大判斷和變化、披露與合同相關的資產及負債的信息、剩餘履約義務的相關信息。新增的披露要求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准備難度上都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能力要求,而披露信息的豐富化也將促使企業對相應的內部控制流程進行更新和完善。
(四)系統更新的需求
由於現代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信息自動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信息系統依賴的不斷加深,新收入准則帶來的企業收入確認時點、收入確認金額、賬單開具方式、財務報表披露信息的變化必然要求企業信息系統做出相應的更新。系統升級甚至改造很可能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並伴隨著一定的成本支出,同時還將帶來後續的員工培訓和過渡期調試,因此需要企業盡早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規劃和安排。
四、企業應對新收入准則實施的准備
根據目前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新收入准則擬從2018年1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採用追溯調整的方法(除非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來執行,而考慮到財務報表對披露比較信息的要求,企業需准備2017年及2018年兩期新收入准則所要求披露的數據,可見,留給企業採納新收入准則的准備時間已經不多了。
為應對這一重大變化,企業必須要提早行動起來。首先,建議企業成立一個包括財務部門、業務部門、法律部門、信息技術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等在內的跨職能的指導委員會以便推進和監督整個實施過程。其次,由該指導委員會著手評估新收入准則的實施對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的影響,包括清點企業當中受影響的部門和具體業務、識別企業實施新收入准則存在的系統及控制缺口、考慮企業為實施新收入准則而需做出的戰略改變。最後,指導委員會需就評估出的影響結果制定具體的新舊收入准則轉換實施方案和相應的時間安排表,並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的執行情況對實施方案不斷地進行調整和改進,從而實現新舊收入准則的平穩銜接和順利過渡。除此之外,企業也需就這一影響深遠的改變及早與外部機構進行溝通,包括投資人、重大合作方及外部監管機構等,尤其是需及時有效地向投資人等利益相關方傳遞准確的信息,使其能合理預期收入新准則的實施對公司的業績、財務狀況可能造成的影響。
❺ 會計收入准則非現金對價以前怎麼確認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於2014年5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產生的收入》(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
為保持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趨同,切實解決我國現行准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例如,如何劃分收入准則和建造准則的邊界,如何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如何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如何區分按總額還是凈額確認收入,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變對價的復雜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等等),財政部於2017年7月5日修訂印發了最新的《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為了幫助讀者理解、掌握「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試著對新模型進行淺析,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識別與客戶訂立的、識別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
准則所稱,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與客戶之間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各方已批准該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明確了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將改變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識別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開始日,應當對進行評估,識別該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履約義務,是指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將履行的承諾。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在整個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應當根據條款,並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指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當考慮可變對價、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應當在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不得因開始日之後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對於,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是指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於交易價格的金額。
有確鑿證據表明僅與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應當將該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僅與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然後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余值法,是指根據交易價格減去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後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應當在履行了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收入准則基於確認收入,有助於強化意識、規范管理,將有力推動我國的市場經濟進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收入,將有助於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從而更好地為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❻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從2006年至今經歷了幾次修訂,每次修訂的內容都有哪些
新收入准則,收入確認有原來的風險報酬轉移變更為控制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