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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劃撥土地融資證

發布時間: 2021-06-10 02:47:54

A. 土地證為劃撥證 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如果土地證的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的話,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但是在過戶之前必須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按照目前的規定,土地出讓金是由賣方交納的。

2,土地證改為劃撥證的所有稅費如下:

契稅,一般在房價的2%,高的4%。

印花稅,0.5%。

超過兩年的交納營業稅,5.55%。

個調稅,增值部分的20%(一般為五年內的)。

其它工本費等500元左右,如要公證,還有公證費等,每件一般為300元。

3,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書(營業執照);


(二)法人代表資格證明書或授權委託書;


(三)土地使用證及附圖;


(四)房屋產權證及產籍平面圖;


(五)擬轉讓土地的面積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狀況;


(六)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B. 土地使用的劃撥證和出讓證

【土地使用權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

C. 土地證寫的是劃撥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土地證有劃撥這個字以後跟房子有影響嗎

D. 劃撥土地證

憑房產證和原來的土地證,到國土局過戶。

E. 劃撥土地能辦土地證嗎劃撥土地證與出讓地證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出讓土地是有年限限制的,作為住宅一般為70年,商鋪等其他為30-50年不等

F. 260畝劃撥土地能融資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抵押率特別低。因為劃撥地不同於出讓地,是不完全產權。

G. 國有劃撥土地 股權抵押出去了 還能如何融資

股權抵押出去了,企業還有固定資產啊。
對於房地產開發商來說,土地和在建工程都可以抵押的。跟股權融資不沖突。
一般的融資方式有純債權的融資方式,需要抵押。而你現在遇到的是股權融資,是企業融資比較喜歡的,不影響你進行債權融資。

H. 有償劃撥用地影響融資嗎

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規定,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如監獄等)用地。
當劃撥用地的條件改變,劃撥用地的理由消失後,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改無償劃撥為有償供地)。
你說已經是有償劃撥用地了,那更不影響融資了。
行政劃撥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文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凡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不收取地價補償費,不得自行轉讓、出租和抵押;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連同建築物資產一起進行交易者,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出讓和過戶手續,補交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意見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建房字第493號文發布)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按國務院國發〔1992〕61號文件的規定,經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房地產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劃撥土地的性質,對轉讓方徵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於准許轉讓並認為應辦理出讓的,按房地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按房地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並按照財政部(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規定,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或按規定作其他處理。
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准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5、《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I. 政府劃撥的土地能辦理土地證嗎

可以辦理的,以魯山縣為例

申請條件

(一)申請辦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房屋權屬清楚

2.房屋能正常使用。

3.不影響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

1.權屬有爭議的;

2.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其它不應辦理的情形。

申請主體

不動產權利歸屬主體申請不動產登記。

土地權屬確認

(一)申請人持有劃撥土地使用證,能查找到檔案資料的,可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

(二)申請人持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在原登記機關有登記簿信息但查找不到檔案材料,由原登記機關出具登記簿復印件並加蓋印章予以公告確認。沒有劃撥土地使用證但能提供或證明權屬來源資料的(政府或職能單位用地批准文件、材料,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征地補償協議等材料),經公告無異議的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

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申請人申請進行權籍調查,調查結果在魯山電視台、魯山簡報公告15個工作日,公告無異議的,可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公告有異議的,應在異議解決後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

(三)用途記載。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證書或權屬來源資料批準的內容進行登記,證書或權屬來源資料未載明批准用途的,按實際用途登記。房屋登記用途與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中分別記載。

房屋登記

(一)開發建設主體存在,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開發建設項目,由開發建設主體申請,縣規劃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縣住建部門出具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對接房地產測繪中介的土地、房產測繪成果,不動產登記中心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開發建設主體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注銷且無承繼單位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自行開發建設或利用自有土地與其他單位聯建的項目,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經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形成會議紀要,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會議紀要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直接為申請人辦理分戶登記(辦理劃撥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書)。申請人自願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可按本意見相關規定辦理出讓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書。

(三)個人住宅(獨院)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材料;城市、鎮規劃區外的由所在的鄉鎮出具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材料,不動產登記中心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土地出讓金及稅費繳納

申請人辦理出讓性質不動產權證書,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開發建設主體土地出讓金補繳

開發建設主體補繳土地出讓金按照出讓價減去劃撥價進行核算。縣規劃部門按建設項目現狀對規劃指標予以確認;建設項目建成竣工日期作為土地使用權起始日期;評估日期以建設項目建成竣工日期作為評估基準日。國土資源部門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評估,核定補繳出讓金額,並向開發建設主體開具繳款通知書,票據內容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

(二)個人土地出讓金補繳

1.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開發建設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注銷且無承繼單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或購房人分戶登記,申請人申請辦理出讓或轉移登記(二手房交易)補繳出讓金,按房屋評估價或交易價的2%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中配建的商業部分,按房屋評估價或交易價的4%繳納土地出讓金,方可辦理出讓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書。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繳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自行開發建設或與其他單位聯建的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申請人辦理出讓手續或上市交易按照本條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2.經濟適用房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或購房人分戶登記,申請人申請辦理出讓或轉移登記補繳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的,按《魯山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魯山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即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3%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3.個人住宅(獨院)已辦理房屋登記,申請人申請辦理出讓或交易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再單獨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出讓手續,由國土資源部門按住宅用地級別對應現行基準地價的40%核算土地出讓金,縣政府現行基準地價調整的,同比調整出讓金額。

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繳款通知書,繳款人持財政部門審核後的銀行繳款票據(內容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辦理出讓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劃撥住宅未建房出讓手續的完善,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4.原國有劃撥土地用途與現規劃土地用途不一致且面積較小無法出具規劃條件的,申請辦理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按現規劃土地用途用地級別對應現行基準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縣政府現行基準地價調整的,同比調整出讓金額。

(三)稅費繳納

購房者辦理房屋分戶登記或轉移登記的,有購房協議或購房票據,以協議、票據(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其他憑證)所標明的房屋價格為契稅計稅依據;有房屋評估報告的,以評估價為契稅計稅基數繳納;無購房協議、票據、房屋評估報告,或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契稅。

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應由申請人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由申請人承擔。

不動產權證書辦理

(一)出讓手續的辦理不再履行報批程序,不再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或稅務徵收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向申請人開具繳款通知書(內容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財政部門審核繳款人繳款票據,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據財政部門審核後的繳款票據(內容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等相關材料為申請人辦理出讓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書。

(二)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調整為70年,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調整為40年,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為該宗地內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個人住宅自出讓金繳納之日起計算。

(9)劃撥土地融資證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國河南省魯山政府-魯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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