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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項目期限不可拆分

發布時間: 2021-06-10 02:16:42

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且不得展期是什麼意思

1、融資融券期限就是對融資融券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時間限制;

2、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就是你從證券公司融資買入股票或者融券賣出股票後6個月必須平倉;

3、不得展期就是到了6個月後必須平倉。

(1)融資項目期限不可拆分擴展閱讀:

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

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

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

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

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⑵ 融資項目市場利率的結構可以分解為( )

(一) 利率的風險結構
利率的風險結構是指期限相同的各種信用工具利率之間的關系。

利率的風險結構的決定因素是:
1、 違約風險:信用工具的違約風險越大,利率越高。反之,利率越低。國債幾乎沒有風險,可以看成是無違約風險的債券。一般地,我們把某種有風險的債券與無風險的國債之間的利率差額稱為「風險補償」或「風險溢價」。

2、 流動性:債券的流動性越強,變現越容易,利率越低。反之,流動性越弱,利率越高。

3、 稅收因素:由於政府對不同的債券稅收待遇不同,因而利率也受影響。稅率越高的債券,其稅前利率也越高。

⑶ P2P新規十二

《辦法》對網路借貸進行了界定,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也就是說,P2P平台只是個體和個體的借貸平台,這就是P2P的本原,為此,《辦法》用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了12種禁止行為。

(一)禁止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這一條禁令是直接針對最嚴重的平台自融問題和資金池問題而設立的。如今很多跑路出事的平台都存在自融問題,包括E租寶也是採取炮製虛假債權的方法進行變相自融。

這種收到大家的錢,不拿去給真實借款人,而拿去自己用了的行為才是最為可怕的,危害極大。當然,除了不能自融,也不能給自己的關聯企業或個人融資,變相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也將被禁止。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這一條是為了禁止平台用各種辦法來規避上一條的規定,繼續把投資者的錢留在自己手裡做資金池,但這一條主要是強調資金要有第三方託管,如果沒有第三方託管,那肯定涉及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可以預見到,未來沒有銀行等權威資金存管方願意進行資金存管業務的P2P平台都將很難生存下去。

(三)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在所有禁令中,這一條是殺傷力最大,也是最難執行到位的。因為中國當前信用體系不健全,網路借貸信用體系就更糟糕了。現在市場上絕大多數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承諾提供擔保或者保本保息。

《辦法》里出現這一要求,一方面是強調純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應該提供擔保和承諾保本保息,因為這樣就異化成了信用中介;另一方面其實就是希望所有的P2P投資人能夠有風險自擔意識,打破中國投資者那種不出問題追求風險收益、出了問題又去找政(府)鬧,總是習慣於剛性兌付的思維慣性。

(四)禁止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未來,P2P也不是你想買就能買的了。因為細則對出借人也設置了金融門檻,例如需要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五)禁止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條也就是明確P2P平台不能充當銀行的角色,不能創造貨幣。事實上,如果一個平台不能自融資和歸集資金,自然也就無法實現「發放貸款」的功能了。

(六)禁止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由於投資者希望的投資期限往往比較短,特別是有些投資者希望資金是靈活、隨時可用的,而融資方則往往希望借錢的時間可以長一些。這么一來,就會形成一種短借長貸的市場需求。

這種情況在銀行很常見,但是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就不能採取這種方式。所以目前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錯配的情況將來應該會在P2P市場中逐漸消失,這也意味著現在非常火熱的P2P活期理財產品未來的命運將存在巨大變數。

(七)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對於大部分P2P平台來說,這一條規定沒什麼影響。反倒是對一些規模比較大,已經走在監管之前的大平台有一定的影響。

正是由於看到了P2P市場有巨大的監管風險,所以許多靠P2P起家的公司已經轉型成了多元化的理財平台,代銷包括銀行、券商、基金、保險、信託等在內的各類正規的理財產品,今後這些平台可能就必須要剝離這些代銷業務了。如果你投資的P2P平台也存在這些理財「功能」,你就要當心了。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這還是在強調其借貸雙方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一邊當信息中介,一邊又充當代理機構。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這一條也很重要,實際上就是迫使平台要大幅增加透明度。而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所有出事的平台恐怕都不滿足這一條的規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規定,P2P平台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還應該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以及管理團隊情況等。

(十)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在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不少P2P平台便做起了股票融資、配資的業務,即投資者給他們的錢不再是拿去給公司經營生產或者個人消費,而是給其他投資者拿去放大杠桿炒股票了。所以今後這類主打股票配資的P2P平台恐怕就會變得非常危險,建議投資者不要碰。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P2P和眾籌本來就是互聯網金融的兩個分支,P2P歸銀監會管,眾籌歸證監會管。如果P2P也和眾籌混在一起,那就會給監管帶來巨大的麻煩。所以P2P和眾籌一定要劃清界限。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⑷ 為什麼說部分互聯網金融平台存在風險

根據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備案指引,已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需要完成有關違規經營行為的對照整改工作後,方可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據監管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風險較小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業務都會做以下幾個風控措施:

1.審核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真實性;

2.審核融資項目真實性、合法性;

3.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

存在風險的平台有12個負面清單:

▪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的宣傳,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可以通過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再對比以上內容對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評判,希望解答可以給您幫助。

⑸ 銀監會給P2P劃了13條紅線,都禁止了哪些行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等高風險的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⑹ P2P開啟雷潮模式,我們要如何遠離雷區

按照監管要求:P2P機構需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列出了明確不能從事的業務: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所以,真正的P2P(機構)應該是符合上述要求,按照監管要求合法、合規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所以,如果發現P2P機構有以上「違法、違規」的行為,如資金池、貸款業務等,最好避而遠之。

⑺ 理財業務禁令有幾條

不能觸犯以下13條: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⑻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8)融資項目期限不可拆分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⑼ 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針對P2P,那對P2B行業有影響嗎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