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佔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准,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准,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② 如何正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由於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其訂立程序和內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是解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需求問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步驟分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並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
第二,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並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融資租賃合同集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於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和買賣兩部分。租賃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關系的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賃標的物;
(3)租賃標的物的出賣人及其製造廠家;
(4)租賃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
(5)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成本;
(6)租賃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賃物的保險;
(9)其他約定。
買賣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買賣關系的當事人。其中,出賣人為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出賣人,買受人為租賃物的出租人;
(2)標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
(4)標的物的理田擔保責任和索賠;
(5)標的物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約定;
(7)承租人對買賣合同的確認。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上述兩部分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租賃和買賣並非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而是相互影響的兩個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也因標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則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買賣合同須經三方當事人同意。
③ 急需舉例說明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舉例:融資租賃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
(3)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擴展閱讀:
對於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租金總和基本相當於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於售後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徵,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④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4)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⑤ 租賃合同中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具體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還有其他非基本主體。通常情況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或組織都可成為合同的主體。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融資的功能,在很多國家都對進行金融監管,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主體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1、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導,既是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系供貨人和承租人,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目前在我國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內資的耐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批准並頒發許可證,其性質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種是由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它們不屬於金融機構,只要經過商務部審批即具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資格。
2、承租人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使用人。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就實際情況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3、其他非基本主體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為基本主體外,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一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委託代理人、承租人的信用擔保人等。
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如何區分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如何區分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如何區分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投資創業。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
⑦ 簡述融資租賃的合同關系是如何構成的
1、這個問題有點大,因為融資租賃本身種類就很多,比較常見的有直租和回租;
2、不同的設備購買方式,會涉及不同的合同關系;
3、以比較常見的外貿直租來說,涉及的合同主體有設備廠商、進口代理、租賃公司、最終用戶(設備的實際使用方):通常由最終用戶與設備廠商作為買方和賣方簽訂購買合同,明確設備價格、型號、售後維護等條款;租賃公司、進口代理、最終用戶三方簽訂委託進口協議,明確付款、設備到港清關、運輸風險劃分等條款;租賃公司和最終用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租金、設備回購、租賃關系權利義務等條款;
⑧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特點有哪些
您好!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是融資,融物只是手段。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的實質性特徵。對於承租人來講,融資租賃的目的並不在於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於獲得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從而解除資金短缺的困難。對於出租人而言,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在於取得租賃物,而在於獲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又由於租賃物的所有權握在自己手中,債權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並非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其也為「租賃」而非買賣,故承租人也須支付「租金」,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價並非是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應獲取的合理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由於租賃物是為了滿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處購得,往往其通用性差。為了確保出租人能通過融資租賃交易獲取利潤,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術費及合理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於傳統一般租賃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中獲准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第三類是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資格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涉及所有的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除非該設備將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規定,可以推斷出就目前而言,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資租賃交易業務的擴展,主體資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過相應的判例。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賣人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學者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出賣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雖然佔有重要地位,但其並不能當然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因為,盡管融資租賃交易往往發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但就融資租賃合同本身而言,其主體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賣人並不能夠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義務,但出賣人的這種義務是基於其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所確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對承租人的義務,而非基於融資租賃合同所必然負有的義務。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個呢個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⑨ 鑒了購買合同又被騙鑒了融資租賃合同請問融資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是平等自願協商的,是否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騙而簽訂的合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被騙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合同。注意的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申請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