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債券和銀行的短融、中票有什麼區別就融資而言,哪個更有優勢
首先審核人不同,企業債是國家發改委審核,短券中票是交易商協會審核,發改委的職級比協會的高,因此其政策的敏感度和執行力度現階段要更好。比如企業債目前可以投向保障房項目,而中票等還未放開。
其次,審核嚴謹度不同,目前而言企業債的審核較短券中票的要松一些。
等……
至於你提到的融資優勢,由於都是直接融資,且後督差不太多,沒有什麼太大區別,也就是期限上有區別企業債最長,中票最多十年(現在也就7年),短券1年。融資成本都是市場化利率,很透明。
❷ 長期融資和短期融資的區別
長期融資和短期融資的區別為:靈活性不同、用途不同、來源不同。
一、靈活性不同
1、長期融資:長期融資靈活性較弱,發行手續相對復雜,發行周期明顯拉長。
2、短期融資:短期融資靈活性較強,發行手續相對簡單,發行周期明顯縮短。
二、用途不同
1、長期融資:長期融資主要用於解決籌資者的擴展資本需要。投資者主要用它來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
2、短期融資:短期融資主要用於解決籌資者的短期資金使用和周轉的需要,投資者主要用它來滿足資產流動性管理的需要。
三、來源不同
1、長期融資:長期融資主要來自資本市場。資本市場上則既有債權交易又有產權交易。
2、短期融資:短期融資主要來自貨幣市場。貨幣市場上完全是債權交易。
❸ 融資融券大概知道一點,但短期融資融券是什麼概念啊請大家幫幫忙啊!
所謂短期,在金融上通常指一年以內.
標准解釋「什麼是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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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公布,以官方文件的形式預告了證券業期盼已久的券商融資融券業務離開禁已經不遠。
融資融券真的要來了
融資融券存在於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是成熟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簡單地說,融資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為投資者購買證券提供融資。而融券就是做空機制,客戶可以從證券公司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借來證券賣出,在未來的某一時間再到市場上買回證券歸還。
融資融券在世界范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歐美、中國香港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機構獨立向客戶提供;二是日本、韓國、中國台灣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專門的證券融資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
在我國內地,融資融券一直是被法規禁止的,原《證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而且不得為客戶提供融券和融資交易。但一些地下形式的融資活動仍然存在------開始是挪用保證金透支給客戶,後來是三方監管,地下運作的方式產生了很多弊病,也不利於監管。新《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這就為融資融券留下了空間。可以預見,中國證券市場上出現融資融券,應當不是太遙遠的事情。
融資融券的可選模式
通過對國際上兩種主流模式的對比可以發現,券商直接提供融資融券的國家和地區,都具有經濟市場化程度很高、信用環境很好的特徵。歐美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並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國台灣的制度都是戰後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於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針對我國證券行業和證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點。監管部門在融資融券推出之前,也開始加快對證券公司的規范工作。監管部門對證券業實行摸底和分類監管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很多風險券商已經逐步被淘汰。而與此同時行業風險正在逐步減小。近期,《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開始徵求意見,不僅將大大提升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平,而且將進一步加速行業整合的進程。通過風險控制要求的硬指標,將部分仍存在較大風險的券商擋在行業門外,將大大降低行業的整體風險水平。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對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指標要求。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也可以看作是在為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作風控准備。
不論怎樣,我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採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中國台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後再轉為市場化模式。
對市場的可能影響
融資融券對證券市場可能同時帶來正面的和負面的影響。其中,正面影響包括:
首先,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必然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出於控制風險的考慮,各市場都會對融資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中國台灣地區證券融資余額占股市總市值的比重為1.5%,歐美國家也一般不超過2%,這樣按照A股3萬億的市值,新增資金可能在450億元左右,對市場有一定積極作用,但並不是決定性的。
其次,活躍市場,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市場上最活躍的、最能發掘市場機會的部分,對市場合理定價、對信息的快速反應將起促進作用。歐美市場融資交易者的成交額占股市成交總量的18%-20%左右,中國台灣市場甚至有時佔到40%,而賣空機制的引入將改變原來市場單邊市的局面,有利於市場價格發現。
再次,融資融券的引入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中藉助杠桿,而融券可以使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這為投資者帶來了新的盈利模式。
而負面影響包括:
首先,融資融券可能助漲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場波動,進而可能助長市場的投機氣氛。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融資可能導致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如果控制不力,將有可能推動市場泡沫的形成,而在經濟出現衰退、市場蕭條的情況下,又有可能增大市場波動,甚至引發危機。
打開盈利多元化之門
融資融券業務一旦開展,將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也給證券公司帶來更多的業務機會。同時,交易量的增加會增大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收入。更重要的是,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意味著證券公司盈利多元化不再是夢,而將成為現實。
在各類金融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的同時,交易方式和產品創新機會大大加強,券商的業務種類逐步增加,將會有著越來越多的收入來源。而《證券法》的修改為創新類券商相應的拓展業務打開了大門。融資融券業務就是這些新盈利渠道的重要一環。
❹ 什麼是C輪融資
X輪融資指的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一般情況順序為天使投資,A輪(1輪)融資,B輪(2輪)融資,C輪(3輪)融資等。
天使投資:種子期,可能只有一個概念什麼都沒開始,或者剛開始運營,還沒有出來產品,或者出來了產品卻沒有大規模開賣。此時澆澆水,種子會長大,您就是一個天使。種子會長大,成長的過程之中還是有許多的風險,需要更多的呵護,於是就有了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 的名字,A輪之後就是B輪。如果您願意還可以有C、D、E、F、G輪。當然,A、B、C、D、E的名字只是一個俗稱,或者叫做第一輪、第二輪、第三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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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區別
項目融資與傳統公司融資主要有以下區別:
1、融資主體和還款基礎有別
項目融資的主體是項目公司,而不是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不是依賴項目發起人的信用和資產,而是以項目本身的未來現金流量和資產狀況作為舉債和還貸的基礎。
傳統公司融資的主體是項目發起人,其融資和還貸的基礎是自身的資產狀況、信譽以及相關單位為其提供的擔保。
2、融資追索權性質有別
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貸款人提供的是具有完全追索權的資金。
項目融資,貸款人的貸款回收主要取決於項目的經濟強度,除了在有些情況或有些階段,貸款人對借款人有追索權之外,在一般情況下,無論項目成功與否,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
3、風險分散能力有別
傳統公司融資,因融資風險完全由項目發起人一方承擔,故風險分散能力較低。
項目融資則因項目各參與方的風險分擔而具有較高的風險分散能力。項目融資普遍建立在多方合作的基礎之上,項目參與各方均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風險,避免了由其中的任何一方獨自承擔全部風險。
4、資產負債表記錄有別
傳統公司融資方式進行融資時,各種債權債務需要直接記入項目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從而對其信用度產生直接影響。
項目融資方式則具有債務屏蔽功能,可以把項目債務的追索許可權制在項目公司中,從而對項目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
5、融資成本高低有別
在項目融資中,貸款人承擔了較高的風險,所以項目融資貸款所要求的利率就要高於傳統的公司融資,而融資過程中煩瑣的程序、各種擔保與抵押等因素都增加了項目融資的費用。
❼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規范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
第七條 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八條 發行融資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五)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融資券,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近三年內進行過信用評級並有跟蹤評級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十三條 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十四條 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
(四)融資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信用評級報告全文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七)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
(八)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關於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
(十)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十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該企業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七條 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在每期融資券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將當期融資券的相關發行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融資券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券發行結束後,發行融資券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每期融資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三條 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第二十四條 融資券的結算應通過中央結算公司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指定的資金賬戶。代理兌付機構應及時足額向融資券投資人劃付資金。
發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資金賬戶足額劃付兌付資金,代理兌付機構應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及時向投資人公告發行人的違約事實。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融資券兌付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兌付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存續期間按要求定期披露財務信息。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電子版妥善保存,並向融資券投資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並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發行人披露虛假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主承銷商未履行督促協助企業披露信息義務的,暫停其承銷業務。
第三十四條 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
第三十五條 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於每個交易日,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終,單一投資人持有融資券的數量超過該期融資券總託管量3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負責融資券交易的日常監測,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融資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融資券交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它有關規定。
融資券交易參與者違反本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發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❽ 短期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短期融資是指籌集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內所需要的資金。短期融資的使用期限一般規定在1年以內,它主要用以滿足企業流動資產周轉中對資金的需求。短期融資主要有:籌資速度快,容易取得、籌資彈性大,限制條款少、資本成本低、籌資風險高,騰挪餘地小,需要較強的財務調控能力的特點。
短期融資方式
1、商業信貸
商業信貸在資產負債表中表現為應付帳款,在西方國家是短期信貸中最大的一類,對較小的企業特別重要。商業信貸的特點是方便但不正規。
2、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借款。短期借款主要用於生產周轉借款、臨時借款和結算借款。短期借款的優點是籌資效率高、籌資彈性大;缺點是籌資風險高、實際利率較高。
3、商業票據
商業票據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較高的企業開出的無擔保短期票據。優點是融資成本低、手續簡單,省去了與金融機構簽訂協議等許多麻煩。
4、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短期融資券的籌資成本較低,籌資數額比較大,還可以提高企業信譽和知名度,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風險比較大,彈性也比較小,發行條件比較嚴格。
5、典當抵押融資
主要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特點是:周轉速度快、抵押范圍廣、沒有資金用途限制、借貸方式靈活、利息高於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