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融資費用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資本化,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對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掌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這里所說的「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是指企業要提供本企業當期發生的向金融企業貸款發生利息支出的情況,應當包括銀行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二、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2∶1比例(金融企業除外)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設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借款1000萬元,如果投資方權益性投資為400萬元的情況下,只允許扣除按800萬元計算的利息。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實際工作中,對能夠滿足這個條件的,不需要調整。
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文件規定了具體計算方法。假如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投資者先投入1200萬元,尚欠800萬元。該年度企業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則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60×800÷1000=48(萬元)。
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此文件解讀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可能通過信託公司向銀行融資,銀行又通過發行債券方式吸儲,這樣就會產生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手續費,向銀行支付代理費,向債券購買者負擔利息的情形。根據本公告的原則,上述的借款費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關規定計算外,還要遵循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2∶1的比例。假設投資人權益性投資100萬元,企業向該投資人借款300萬元,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只允許扣除按200萬元乘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至於企業向投資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社會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准予扣除。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還有三個特別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時,要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發票,以證明其營業稅完稅情況。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為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單位及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非金融機構或組織與單位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銀行間同行業拆藉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借款憑證免貼印花。
Ⅱ 房地產企業委託中介公司銷售,支付的中介費稅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文件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房地產企業委託中介公司銷售,支付的中介費稅前扣除比例是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Ⅲ 股權轉讓涉及的中介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三、關於中介費扣除問題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Ⅳ 個人為企業做融資,中介收入約300萬,按勞務費還是傭金交稅劃算或者其它合法的方式
傭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保險營銷人員取得的營銷業務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業成本,對其餘的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0]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規定:「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符合上述規定的代理手續費,需要繳納的稅收有營業稅(稅率5%)、城建稅(按營業稅的7%徵收)、教育附加(按營業稅的3%徵收)、堤圍費(費率為0.1%)及個人所得稅(收入扣除800元後按20%徵收)。
勞務費即中介費,一般需要繳納營業稅5%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營業稅的10%
如果中介是個人的,需要按照勞務所得交納20%個人所得稅
Ⅳ 融資費用可以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嗎
1、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首先可以在收入中扣除的是取得土地所有權所支付的金額,一般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稅金。2、支付的有關費用應該包括交易服務費用。特此回答!
Ⅵ 企業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005號咨詢員
Ⅶ 個人做金融中介,幫助企業融資,融資成功後,企業支付的服務費屬於什麼稅種范疇稅率多少
企業支付的服務費如果是現金收入,而且能確定是普通收入,那就一定是個人所得稅了。而且無法避稅。
因為是個人名義的,如果是個人開了一個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融資,可以用企業所得稅來避稅。
非現金收入就不好說了。可能不用交稅。
還是要去問一下專業的稅務會計師。
Ⅷ 發行信託方式融資發生的融資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是否能在企業進行當前費用剔除
1, 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可能通過信託公司向銀行融資,銀行又通過發行債券方式吸儲,這樣就會產生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手續費,向銀行支付代理費,向債券購買者負擔利息的情形。根據本公告的原則,上述的借款費用都可以扣除。
2,正常收稅時:借應交稅費,貸銀行存款
重復收稅時:借其他應收款或專項應收款貸銀行存款退回時做反向分錄
稅務局有可能把這筆已批但沒有下撥給企業的退稅款自動反應到金稅系統里。
像這種三方協議劃款的,扣款失敗後24小時或時間在長一點,但是別過納稅征繳期,進行銀行查賬,如果未劃款成功,再次進行納稅申報,但是注意,千萬別多點擊劃款,容易造成多交款,在退就很繁瑣了。如果還是不行,找專管員反應情況,爭取取消三方協議。
Ⅸ 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
15號公告第二條關於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在15號公告發布前,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沒有具體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只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中對借款利息扣除的規定。本條進一步明確了各中融資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則。
君合信財稅視點通過分析15號公告的第二條可以明確以下兩點:
一、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的對象進一步擴大,除了借款費用允許稅前扣除外,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事項產生的費用支出,也可以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當期一次性或計入資產成本隨資產的折舊或攤銷獲得均勻地稅前扣除。
二、結合會計准則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資本化的條件如下: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三、15號公告本條未提及利率問題,因此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只要企業能提供金融證據,即可按照該利率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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