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計算售後回租融資的成本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❷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實際利率怎樣計算(有數據)
用xirr計算,年利率7.96%。
每一期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初始確認金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的本金+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累計分攤額 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2)融資性售後回租財務費用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登記入賬後,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企業不得任意變動、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①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如產權變動、股份制改造時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重估。
②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③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⑤發現原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❸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要怎麼進行財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例:甲公司為一家運輸企業,主要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資金緊張,與經相關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乙公司(一般納稅人)簽訂了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首先以480萬元的價格將一批大貨車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然後再將這批大貨車從乙公司租回,租賃期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計3年,甲公司於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萬元,合同約定利率為8%,租賃期滿這批大貨車歸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對外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假設不存在其他相關稅費。
該批大貨車是甲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購入,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720萬元;預計這批大貨車的使用年限為4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相同,凈殘值為零,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不考慮資產減值損失。出售時已提折舊18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540萬元,公允價值為510萬元。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增值稅,乙公司對增值稅稅額的確認是業務處理研究的起點,故從乙公司開始展開研究。甲、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
一、乙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萬元租金,可以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160萬元(480÷3)和16.6萬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4萬元(200-160-16.6)為增值稅含稅銷售額,假設這部分價款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每年確認的不含稅銷售額=23.4÷(1+17%)=20(萬元)
每年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該業務使乙公司每年確認租賃收入20萬元,三年共計60萬元(20×3)。上述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乙公司(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 乙公司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借:融資租賃資產 480
貸:銀行存款 480
2. 乙公司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將資產租賃給甲公司。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00
貸:融資租賃資產 48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資產的所有權,不需要進行核算,在租賃業務發生時,將融資租賃資產從賬面轉出。
3. 乙公司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並將其確認為租賃收入。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採用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分配確認各期的租賃收入。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實際分配率為12.045%。2015年12月31日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為57.81萬元,2016年為40.69萬元,2017年為21.5萬元,共計120萬元。未實現融資收益包含增值稅,故確認的租賃收入應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示的稅額。2015年確認的租賃收入為54.41萬元,2016年為37.29萬元,2017年為18.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確認租賃收入: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7.81
貸:租賃收入 54.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攤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確認的租賃收入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確認租賃成本:
借:租賃成本 16.6
貸:銀行存款 16.6
整個租賃業務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如下:
2015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4.41-16.6=37.81(萬元)
2016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29-16.6=20.69(萬元)
2017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8.1-16.6=1.5(萬元)
三年合計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81+20.69+1.5=60(萬元)
4. 乙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對於未實現融資收益,稅務處理是將收款金額扣除相關成本支出後確認為收入,在租賃期內平均確認租賃收入,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會計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根據融資賬面余額確認租賃收入,准確地反映了融資租賃的特點。由於兩種處理方式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總體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負債將在以後期間轉回,增加企業的應交所得稅。
二、甲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稅務處理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主要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1. 出售資產環節對增值稅的處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資產,不確認資產轉讓收入,不徵收增值稅。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開具普通發票,作為資產所有權變更的依據,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計提折舊、確認融資利息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甲公司將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每年的折舊額=720÷4(或:540÷3)=18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利息=600-480=120(萬元)
每年確認的財務費用=120÷3-3.4=36.6(萬元)
兩項合計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80+36.6=216.6(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16.6×3=649.8(萬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 甲公司將資產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甲公司應將售出資產的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由於售出行為只是形式上轉讓了資產的所有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轉移,不應確認資產轉讓的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額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確認為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作為今後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銀行存款 48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40
出售環節不確認收入,不徵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一致。
2. 甲公司將售出資產從乙公司租回。租回資產滿足融資租賃條件,應確認下列金額再編制會計分錄:
最低租賃付款額=200×3=60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00×(P/A,8%,3)=515.42(萬元)
由於租回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10萬元,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公允價值孰低的計量原則,應按510萬元確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並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10
未確認融資費用 9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計提折舊並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借:營運成本——折舊費 190
貸:累計折舊 170(510÷3)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20(60÷3)
每年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的會計處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融資費用的實際分攤率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43.81萬元,2016年為30.38萬元,2017年為15.81萬元,共計90萬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萬元的融資租賃費,可以取得3.4萬元進項稅額,每年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扣除進項稅額後確認為財務費用,2015年為40.41萬元,2016年為26.98萬元,2017年為12.4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
借:財務費用 40.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確認的財務費用和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5.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對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2015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40.41=230.41(萬元)
2016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26.98=216.98(萬元)
2017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12.41=202.41(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30.41+216.98+202.41=649.8(萬元)
6. 甲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在租賃期平均計入企業財務費用;會計處理是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並作為折舊的調整,按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由於對折舊和融資費用的財稅處理不同,使得在總體影響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的影響金額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將在以後期間轉回,減少企業應交所得稅。因折舊和融資費用財稅處理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❹ 融資租賃,尤其是售後回租,到底如何操作財務稅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❺ 售後回租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售後回租業務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2、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4、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5)融資性售後回租財務費用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當分期計入利息費用的未確認融資費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未確認融資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支出」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當期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按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費用)。
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余價值。
在新准則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編號2802,科目性質為負債類,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作為長期應付款的抵減項目。
即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以「長期應付款」科目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余額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填列。
❻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❼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怎麼進行財務處理
答:貴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向融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和與其相關的風險都沒有轉移,相關折舊也由貴公司扣除。實質上屬於以等額還款方式向融資公司貸款。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可適當簡化,分錄如下: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❽ 融資性售後回租,差額考慮現值時,會計處理
全面推開營改增以後,融資性售後回租由原來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變為貸款服務。本文就全面推開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雙方的財務處理作出分析。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設備簽訂售後回租合同,租賃期36個月,自租賃期開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萬元,租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8%。該設備公允價值250萬元,賬面價值270萬元,全新設備未計提折舊,估計使用5年。A公司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B公司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發生初始費用20萬。
一、承租人的處理
根據規定,承租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租回資產時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與該項交易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主要會計處理為:
1、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270
貸:固定資產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銀行存款25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20
貸:固定資產清理270
3、租回資產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選擇合同利率作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每期租金的現值之和=100萬×(p/a,8%,3)=257萬>公允價值250萬,租賃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售後回租250
未確認融資費用50
貸:長期應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100
貸:銀行存款100
5、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按實際利率法分攤每年未確認融資費用,第1年20萬元,第2年13.6萬元,第3年16.4萬元。第一年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2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20
6、計提折舊
借:製造費用50
貸:累計折舊50
7、分攤當期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處置設備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予以遞延,按設備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製造費用4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4
此外,實務中對該類交易還有另一種可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資產出售及租賃交易相互關聯、且基本能確定將在租賃期滿回購(定價為1元)的情況下,如果把這一系列交易作為一個整體更能反映其總體經濟影響,那麼可以作為一項交易按照抵押借款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應充分披露相關會計處理的依據及影響。該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的處理方法相比,對租賃期內各年度以及租賃期結束後的凈資產、凈利潤均無影響。
二、出租人的處理
根據稅法,符合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交易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交易完成的當天。
主要會計處理為:
1、購入融資租賃資產
借:融資租賃資產250
貸:銀行存款250
2、租賃債權的確認
借:長期應收款300
貸:融資租賃資產250
銀行存款20
未實現融資收益30
3、每期收到租金
借:銀行存款100
貸:長期應收款100
4、分配確認融資租賃收入
根據100×(p/a,r,3)=250+20,得租賃內含利率為5.46%,每年確認含稅收入為第1年14.74萬元,第2年10.09萬元,第3年5.17萬元。根據稅法,計算增值稅時應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第一年會計處理為,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4.74
貸:租賃收入13.6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3(250×8%/1.06×6%)
為保證不增加企業稅負,自2016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對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