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財產的約定有效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而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婚前協議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前約定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❷ 婚前財產怎麼約定
您好,非常高興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該條規定了兩種約定形式:一是婚前財產約定形式,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形式。
對婚前一方的財產也可以約定為雙方共有或歸一方所有。這種約定是將一方財產無償轉移給另一方的贈與行為。財產約定必須雙方自願、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約定應採取書面形式,雙方應在約定書上簽名、摁手印。如果需要見證的,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見證,見證的約定不需要公證。
如果雙方自書約定,建議最好到公證機關公證。公證的效力優於自書約定。
❸ 什麼是婚前財產約定具體怎樣做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若是財產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並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❹ 婚前財產協議股權要怎麼約定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婚前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3)上述婚前財產的歸屬;(4)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5)其他約定。如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婚前財產孳息歸屬的約定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在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
❺ 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婚前財產約定有什麼效力
一、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
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
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認為婚後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後財產為共同所有。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禮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歸財產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二、婚前財產約定有什麼效力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❻ 怎樣訂立婚前財產協議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對婚前財產協議做明確的概念描述。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應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此約定在婚前、婚後都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❼ 婚前財產約定注意事項
婚前財產約定注意事項:
1、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自願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男女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對締約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如發生糾紛,主張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應推定為婚後取得按婚姻法規定確定產權歸屬。
5、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仍由夫妻婚後雙方財產償還,但該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6、男女之間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規避法律意圖的,該約定無效。
特別告知:
1、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就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3、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發生變更,且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有可能產生該財產所有權不轉移或雖然所有權轉移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之法律後果。協議所涉及的動產財產權屬發生變更的應依協議約定進行交付。
4、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議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❽ 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