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與金融資產的區別主要在於:①持有的期限不同,長期股權投資著眼於長期;②目的不同,長期股權投資著眼於控制或重大影響,金融資產著眼於出售獲利;③長期股權投資除存在活躍市場價格外還包括沒有活躍市場價格的 權益投資 ,金融資產均為存在活躍市場價格或相對固定報價。(2)長期股權投資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轉換可能。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故長期股權投資不會被分類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直接指定為以 公允價值計量 且其變動 計入當期損益 的金融資產進行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只能轉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轉為長期股權投資
2.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是什麼謝謝了
樓上說的對,其實說簡單點,就是你這個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都轉給別人了,你也就可以對其終止確認了
3. 存款證明誰開過,資金會被凍結嗎
需要凍結。
申請開立個人存款證明所涉及的個人金融資產必須從存款證明開具之時起予以凍結支付,凍結止付期限由申請人決定並在《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上註明。到期日日終自動解除凍結。
4.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什麼意思
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入方極小可能會得到期權)。
(4)凍結金融資產期限擴展閱讀:
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
5.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受哪些限制
按照2011注會書,只有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涉及重分類的問題。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況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 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有3個例外情況,可不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二、按會計網校老師的說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6. 請問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短期持有,短期一般期限為多長
是短期持有,才能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一般是持有不超過一年的金融資產,可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7. 貨幣銀行學里,金融資產的償還期限中兩個極端特例:什麼是零到期日和無限到期日
談談個人理解供參考:償還期限是指款項最終支付前的時間長度,極端特例之一是「零到期日」就是即時支付,也可理解為沒有計劃期限,好比活期存款,隨時都可能支付款項;特例之二「無限到期日」,也就相當於沒有約定期限,沒有到期日,或事實上已經無法支付款項,比如權利人失蹤、死亡而無人繼承資產……呵呵,理解嘛,可以充分發揮想像力去體會作者或教材所要表達的意思!
解答不當之處,還請網友們批評指正。
8. 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暫時損益和正式損益的確認期限,也就是說什麼情況下確認為暫時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暫時性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如果發生減值,將以前計入資本公積的暫時損益連同本次下跌的部分以前確認為資產減少損失
9. 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問題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中有一條: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買入方簽訂協議,
涉及回購協議的時候,風險報酬是否轉移,關鍵按回購價格的確定。
如果以「固定價格」為基礎,比如100賣出約定105必須買回,那麼回購日的時候公允價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須按105回購,說明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這時,金融資產不得終止確認。
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約定到期以當時公允價值+10%買回,那麼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就轉移到了對手方,實質上已經是賣出一項金融資產之後一段時間又按市價為基礎買回來另外一項金融資產,賣出時終止確認,回購時確認新金融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10. 財務會計中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一些問題
根據《會計准則23-金融資產的轉移》中的規定
「金融資產轉移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匯票的持有人可隨時找銀行兌現(銀行不會賴帳的),不會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一來,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轉移給了現在的持有人。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後,當前的持有人可能會因為承兌人(是企業)拒絕承兌而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沒有轉移出去,所以不能終止確認。
關鍵是看當前的持有人在承兌人拒絕承兌時有沒有追索權,有就不能終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