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到底合不合法民間借貸合法嗎企業間
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只要不是非法集資,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企業融資一般有哪些途徑,民間借貸是否可靠和有市場。
如果不放心加盟的話,可以通過借貸平台,吸收外面閑散的資金,也可以到達企業融資的效果,民間借貸相對的利息比較高,是不適合長期借貸,對於短期借貸,市場肯定是有的,如果有需要建議你到一些正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利息也會低一些
❸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企業融資是否參與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於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❹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企業融資是否參與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❺ 什麼是民間借貸企業間借貸融資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通俗的說,除了向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的借款行為都是民間借貸。
企業間的借貸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❻ 最高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❼ 什麼是民間借貸,企業之間能否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現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❽ 法律是否允許公司之間直接借貸
2015年9月1日 以前,根據貸款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是不允許借貸的;但是2015年9月1日以後,公司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相互可以直接借貸。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❾ 如何去判斷企業是否參與了民間融資
一、主要通過科目查詢
1、短期、長期借款:這個主要是正規手續辦理的借款
2、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這里主要是看看有沒有大額的進出,切與公司無實質業務往來。主要隱藏民間融資的科目。
3、關注其他往來科目,例如應收應付長期掛賬的。
主要看業務是與本公司屬於真實業務來往的款項,如果沒有就要考慮此問題。
二、貸款發放過程中,嚴格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查,重點關注貸款資金用途,防範貸款資金直接或間接流入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擔保公司或房地產公司等高風險企業,防止貸款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民間融資領域。
三、銀行可以利用其網點覆蓋優勢,通過與因拆遷等原因短期內獲得大額資金的客戶溝通交流,收集相關民間融資名單;可以通過與擔保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溝通,收集相關民間融資名單;
可以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途徑獲得民間融資企業名單;也可以通過企業上下遊客戶等相關第三方進行調查。需要指出的是,外圍調查獲得的名單不具備科學性,需要去偽存真。
(9)企業融資是否參與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從調查看,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此種形式借貸的規模較小,在農村比較常見,但涉及面較大,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上萬元,融資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或農戶,借貸雙方關系較為密切,一般是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用,主要是應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預期還款來源,這種借貸多為口頭協議,不計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
二是「高利借貸」,這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於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生產周轉需要。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一般參考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及地區、季節、資金供求狀況而定。在煤、鐵、焦生產集中和養殖業、種植業、商品集散較為發達的地區比較突出。
❿ 如何認定企業間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做了相關規定和改動,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2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