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會計收入准則非現金對價以前怎麼確認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於2014年5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產生的收入》(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
為保持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趨同,切實解決我國現行准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例如,如何劃分收入准則和建造准則的邊界,如何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如何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如何區分按總額還是凈額確認收入,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變對價的復雜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等等),財政部於2017年7月5日修訂印發了最新的《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為了幫助讀者理解、掌握「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試著對新模型進行淺析,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識別與客戶訂立的、識別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
准則所稱,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與客戶之間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各方已批准該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明確了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將改變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識別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開始日,應當對進行評估,識別該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履約義務,是指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將履行的承諾。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在整個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應當根據條款,並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指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當考慮可變對價、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應當在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不得因開始日之後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對於,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是指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於交易價格的金額。
有確鑿證據表明僅與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應當將該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僅與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然後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余值法,是指根據交易價格減去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後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應當在履行了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收入准則基於確認收入,有助於強化意識、規范管理,將有力推動我國的市場經濟進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收入,將有助於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從而更好地為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⑵ 這兩條會計准則應該怎麼理解(第14號收入 的第17 18條解釋)
一、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比如說一件商品現價1萬,約定兩年後付款,付1萬5,那麼就可以視為實質上是一種融資,那5000相當於是利息。只能按現價1萬確認收入,5000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二、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比如說支付的是股票,就按照股票的公允價值來確認收入,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本准則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這里所說的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指的就是不是股票本身價格的變動,這種情況應該作為可變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合同開始日後,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而發生變動的,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也就是股票價格的波動是不計入交易價格的。
⑶ 確認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有什麼意義呢他具體的會計分錄怎麼寫
意義在於需要確認融資費用。
借 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 長期應付款
⑷ (關於會計)建築業如何適用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呢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於2014年5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
為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趨同,切實解決我國現行准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例如,如何劃分收入准則和建造合同准則的邊界,如何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如何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如何區分按總額還是凈額確認收入,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變對價的復雜合同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等等),財政部於2017年7月5日修訂印發了最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為了幫助讀者理解、掌握「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試著對新模型進行淺析,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准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並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後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對於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於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後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余值法,是指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後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收入准則基於合同確認收入,有助於強化企業合同意識、規范合同管理,將有力推動我國的市場經濟進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收入,將有助於企業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從而更好地為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⑸ 如何理解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控制權,一般是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並不一定對資產有所有權。
這個概念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的定義中出現過。所謂資產,是在企業在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中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對控制權的理解,一般情況下會涉及到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只要商品控制權發生變化,就是資產確權的變化,所以要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⑹ 為什麼控制權的轉移要比風險報酬轉移更加准確
這是因為可進行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等。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收入確認和計量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對於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
包括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及採用該方法的原因、評估客戶取得所轉讓商品控制權時點的相關判斷,在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時所採用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等。
(6)重大融資成分收入擴展閱讀:
控制權的轉移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2、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3、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為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