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Ⅱ 融資租賃的所得稅怎麼扣除
恩,就和正常購入固定資產所得稅抵扣一樣
因為融資租賃形成的固定資產,視同企業自有固定資產管理,按期計提折舊,然後折舊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分期扣除就行了
Ⅲ 怎麼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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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應從如下三個方面理解上述規定: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應付工資,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准予稅前扣除。
二是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必須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三是工資薪金支出標准應該限於合理的范圍和幅度。一般而言,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應與職工提供的勞務總量大體相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⒈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⒉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⒊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⒋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⒌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四是工資薪金支出不僅可以表現為現金支出,也可以表現為非現金支出。非現金形式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按照公允價值摺合為現金支出。
二、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支出
(一)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是計算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基數為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2007年底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用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⒈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⒉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是職工福利費支出應單獨核算。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二)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結合我市實際,企業可以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蘇州地稅部門委託代征工會經費開具的電子繳款書專用憑證稅前列支工會經費。
(三)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8〕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國務院已確定的北京、上海、蘇州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基本社會保險支出和住房公積金支出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四、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僅限於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內,超過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具體的列支標准還有待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我市仍按省政府規定,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不超過一個半月工資額度的補充養老保險准予扣除。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五、商業保險支出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主要包括:建築企業依照《建築法》有關規定,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煤礦企業依照《煤炭法》有關規定,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等。
六、財產保險支出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七、借款費用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可以通過對資產進行折舊、攤銷、結轉成本等方式間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稅收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
八、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時,需要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4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進行比較,如果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5‰,則應當就大於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2008年度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30萬元,當年按稅法規定確認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甲公司2008年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額計算如下:
第一步,調增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40%,即12萬元(30×40%);
第二步,計算稅前扣除限額,即2000×5‰=10(萬元)
第三步,比較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部分大小。實際發生額的60%為18萬元,而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10萬元,所以稅前扣除限額僅為10萬元,應納稅調增8萬元(18-10)。
綜合來看,業務招待費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8=20(萬元)。
九、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條件的具體內容有待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目前仍按原稅前扣除辦法要求,對於廣告費需要通過媒體發布、實際支付且取得專用發票。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特殊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總局正在調查制定之中。
十、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支出,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勞動保護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為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非現金支出。如果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向雇員發放現金,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一、匯兌損失
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十二、專項資金支出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一是必須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專門規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專項資金應限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用途。
十三、租賃費支出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盡管條例中提到租賃費只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但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租賃費,如租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資產等發生的租賃費仍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十四、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據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准予在稅前全額扣除。還有就是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准予全額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贈,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捐贈支出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途。
三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出的利潤總額的12%。但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除外。
十五、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但企業因經濟違約支付的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如支付的銀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七)未經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如資產減值准備、存貨跌價准備等均不得稅前扣除。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項目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設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稅前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五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固定資產,是指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二是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法確定。⒈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⒋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⒍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三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符合稅收特殊規定外,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准予稅前扣除。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四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⒈房屋、建築物,為20年;⒉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⒊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⒋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⒌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五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⒈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⒋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⒍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⒎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十七、無形資產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二是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面確定:⒈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是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稅前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四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其主要內容包括:⒈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⒉自創商譽;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⒋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十八、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⒈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⒋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本條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二是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⒉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三是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九、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的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是存貨的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⒈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⒉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⒊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三是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結轉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二十、彌補虧損的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納稅人由查賬徵收方式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徵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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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具體都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計稅工資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按現行稅收規定,納稅人的計稅工資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具體扣除標准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限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高於該限額的,應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納稅人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則不得扣除。國家將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以及國家財政狀況,對計稅工資進行適時調整。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納稅人按照計稅工資標准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提取比例分別為2%、14%、2.5%),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超過按計稅工資標准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則不得扣除。納稅人發放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其實際發放數計提三項經費。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3%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 2‰;全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人的1‰。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10)壞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准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這里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13)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14)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16)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Ⅳ 融資租賃中的手續費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或應怎樣列支
一、手續費可以稅前扣除列支。
二、具體列支規定如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三十條:(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
Ⅵ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是怎樣的
1、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2、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3、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准,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4、會計調整業務的稅前扣除要點
a、備案制: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情形,應當將變更或更正的性質、內容和原因等在變更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從目前減輕納稅人辦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應盡量減少備案,而採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
b、合理性: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c、時效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因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中影響前期損益的各項支出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追補確認在業務支出發生年度扣除。
d、可追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企業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在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准內,其更正金額允許追補調整業務支出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追補調整期限應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以前調整的應納稅額可以有追補的年限,按照現在的規定一般是五年以內,而在討論稿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給了一個框架。
e、一致性: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涉及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繳的稅金,那麼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補繳,那麼這個怎麼入賬?根據會計准則,如果前期的會計差錯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響,可以記入當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響,進行全年度損益調整,而這里和會計上的處理一致。
Ⅶ 經營租賃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可以在租賃期限內均勻扣除。
Ⅷ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你應該看看相關的文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