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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法融資是如何定義的

發布時間: 2021-06-09 07:06:01

① 非法集資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的都有那些具體表現如果要集資合法,需要通過哪些認可或者說法定程序

1.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2.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現實生活中非法集資者往往採用各種花樣翻新的手段,以生產經營、商品交易等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手法隱蔽,且可能涉及諸多專業性知識,很難識別。2011年1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2條列舉了10種應以「吸收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② 非法集資是如何定義的有沒有人數和錢的數額的底線

1、依據《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非法集資的定義如下: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2、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關於人數和數額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非法融資是如何定義的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網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③ 非法融資的概念(定義)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④ 非法集資法律中是如何定義,如何將其合法化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有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台圈錢,某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捧場助興甚至參與分肥,雙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眾一眨眼工夫就被騙得血本無歸,這樣的故事為何能一再上演屢試不爽?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 非法集資「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你說的將其合法化是什麼意思?如果是合法的募集資金的話,必須的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如果你行為主體不適格,肯定是違法犯罪行為。你能說殺人行為可以合法化嗎?

⑤ 如何定義非法融資

可以.

⑥ 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據統計,非法集資案發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長兩倍左右,均已達到歷年峰值。這是統計的涉案的情況,還有很多更加隱秘的,卻還未涉案的非法集資,就隱藏在我們身邊,聽到他們的咨詢電話,可以說觸目驚心。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