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非法融資股東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能定性為非法融資且滿足股東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走法律程序。 但目前市面上很多融資產品可以不經過所有股東就融資成功,其性質為企業融資,原則上股東需按分承擔相應責任
Ⅱ 公司法第十五條中的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條法規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
2、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綜上而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現在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
例子:根據我國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但是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這時由於合夥企業法屬於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按照合夥企業法處理,該合夥是能夠有效成立並運轉的。
(2)新股東不承擔融資的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新〈公司法〉第15條規范的是「出資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
從文義來看,〈公司法〉第15條是規范的「出資人」意義上的公司對外投資行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意義上的對外擔保行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於原則禁止公司擔任承擔無限責任的出資人(如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兩合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可例外。新〈公司法〉並未明文禁止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根據「法無禁止盡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當然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
因此,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只能作出資行為意義上的限定解釋,而不能作擴大到擔保行為的擴大化解釋。如果對公司法第15條作擴大化解釋,就會得出違背公司法理的結論:公司合並其他公司時,不能對被合並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Ⅲ 公司破產,股東不承擔責任嗎
企業破產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如70萬財產中,有屬於擔保物的,不屬於破產財產.剔除該部分後,剩餘部分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破產後,股票和資金該怎麼辦
兩種破產情況:
1.證券公司破產
我們購買的股票,或者其它各類證券,都是登記在中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所以,券商倒閉,我們的股票還在,有相應的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控制,我們用於交易的資金,是存放在銀行,第三方存管機構,不是存放在證券公司的賬戶上的,所以,交易資金也是安全的。
關於第三方存管: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實施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證券公司將不再接觸客戶保證金,而由存管銀行負責投資者交易清算與資金交收。證券業之所以引入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主要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
故此在財產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擔心。但這段時間的股票買賣交易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證監會將盡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證券公司為你提供服務。
2.上市公司破產
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ST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ST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
上市公司破產破產清算時的嘗付順序
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再是是拖欠的國家稅金,最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麼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讓你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類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1塊。而且中國的上市公司殼資源還算是有價值的,當最後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重組挽救殼資源,然後發布退市公告之後,你還可以在場外市場通過轉讓股份降低自己的損失。
Ⅳ 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一點,法人拿他的房產做抵押?法人的房產是你們的房產嗎?法人是沒 有自己的房產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財產做抵押也是應該是公司的房產。第二點,為何你老婆要擔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東嗎?如果你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你已完成足額出資了,那麼公司的債務就與你沒有頭系了,你老婆簽的需要另行確定是怎麼回事,在這兒恐怕是說不清楚的,建議你線下找專為的律師咨詢。
Ⅳ 公司股東出資都未到位,當公司對外要承擔債務擔保責任時,股東間是連帶責任,還是僅在未出資份額內承擔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新股東不承擔融資的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依照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2、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
Ⅵ 入股前對公司之前債務沒有約定,新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問題:我在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時對公司之前的債務無約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東對公司前期的債務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有哪些法律依據?(律師呼叫中心邀請臨滄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劉律師: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法人承擔,您入股後的資金將作為公司資金的一部分,可以拿來承擔債務。 孫律師: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也得承擔債務。 相關知識——債權人代位權建立的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債權債務糾紛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視為困擾國企改革和發展的頑症,不僅給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危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也給司法活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和困惑,債務案件的執行難度也越來越大,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都構成了極大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確立的代位權制度,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民法理論和債的保全的概念,彌補了債的傳統救濟方法的不足,將債的法律救濟由單一的債務主體擴展為第債權人代位權義表現在: 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近代民法以前,債權人是強者,債務人是弱者,債務人借錢是為了消費,法律傾向於保護債務人。時至今日,舉債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融資及營利,債務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債權人。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對立處於失衡狀態,債務人處於強者的地位,債權人則處於弱者的地位。一些債務人負債後不是想法設法清償債務,而是不擇手段隱藏財產以逃避債務,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債務人主張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債權人為了討還債務,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求」債務人,即使進入了訴訟程序及強制執行階段,債權的實現仍存在很多困難。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從法律上為債權人通過自我幫助來實現債權提供依據。 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便於司法活動的開展。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債權債務關系越來越復雜,債務糾紛也急劇增加。過去,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案件時,其權利主體只能是債權人即原告,義務主體只能是債務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債權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更不能追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的責任。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而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利沒有涉及,這一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履行債務時,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任何辦法,而法院也難對債務人的債權採取強制措施。《合同法》關於代位權的這一規定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解決「討債難、執行難」,實現債權人債權,提供了更為周密和細致的法律保障。 債權人代位權 最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現代經濟已由自然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而信用經濟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借債與還債的統一,其中一根鏈條被切斷,銀行信用、資本信用、消費信用乃至國家信用都有可能隨之切斷,其負面影響是巨大的。討債難、執行難.使債權實現處於困境,這不僅僅是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問題,而且涉及到整個社會交易信用基礎的問題。大量不良債權的存在,使我國市場信用的「軟約束」已失去應有的約束力,甚至將會殃及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債權保護問題的提出首先要立足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市場信用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債權人代位權為約束和規范債的行為,使債權人更有效地保護債權、實現債權提供了新的途徑和選擇,進而為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Ⅶ 公司股權轉讓新股東需要承擔之前的債務嗎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法律主體,均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在股權轉讓行為中,原股東是轉讓方,新股東是受讓方,而公司則是法人,是標的企業。被轉讓的股權為標的物,公司和股東是完全不同的主體,公司作為法人也不等同於法定代表人,二者不能混淆。
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而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公司依舊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7)新股東不承擔融資的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
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Ⅷ 參股公司需要融資,股東必須要為其提供擔保嗎
因為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為保證債權人的回款權益,所以一般情況下,銀行之類的正規資方都是要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的。
Ⅸ 公司貸款300萬,我是股東簽了擔保,還不了是按股東承擔
就看你們簽的是什麼協議。如郭謝議裡面規定的是連帶擔保責任,公司還不了的話,人家可以完全起訴你一個人去還款,如果是一般責任擔保的話,他們必須在執行完公司所有財產的情況,下如果還不夠,才可以找你去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