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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6-08 19:54:58

① 什麼是投融資體制

拷貝來的
投資體制改革方案》的通過,預示著投融資體制的改革將會取得一些重大的突破和進展。中國經濟是一個靠投資拉動的經濟,但由於投融資體制的限制,中國投資的效率卻很低,高速的經濟增長並未帶來社會財富的同步增長。投融資體制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相對滯後,其基本問題仍然是政府主導和國家壟斷,市場化程度很低。《投資體制改革方案》首先要做的就是,讓諸神歸位,盡量減少政府對投資項目的參與,不僅大大削弱了政府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權,而且增加了政府投資項目也要引入市場機制的內容。在糾正政府越位的同時,該方案還校正了民營企業在一些投資領域的缺位現象,與此同時,在銀行改革中也加入了吸引社會資本和外國資本參股國內商業銀行的內容。只要投融資改革的措施能夠真正實施,投融資的效率將會提高,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將得到增強。這次改革還能緩解目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矛盾和隱患,擠出經濟增長中的泡沫,有利於今明兩年經濟的穩定增長。然而,此次改革離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還相去較遠,且實際操作性成問題,改革的成效會大打折扣,現有的辦法仍然不能割斷政府投資與金融體系的風險連帶關系。因此,對於投融資改革的成效,還不能過早地下結論。

(50人論壇·北京)據報道,由發改委起草的《投資體制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在完成最後修改之後,將公布實施。方案起草至今,歷時5年半。在中國改革的歷史上,並不多見。一方面說明問題的重大和對問題的認真,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政府效率的低下。與此同時,金融改革也在緊鑼密鼓,國有商業銀行注資改制上市已經拉開序幕,銀行業新一輪對內開放隨著東北振興銀行的建立悄然而起,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也有了新的舉措。這一切預示著,投融資體制的改革將會取得一些重大的突破和進展。
中國經濟是一個靠投資拉動的經濟,不僅是由於中國的投資率是世界各國中最高的,且在波動中呈提高之勢,而且是由於投資的增長與經濟增長的相關度很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很大。80年代的投資率平均為36%,90年代平均為38.4%,近三年有了進一步的提高。2002年,固定資產投資與GDP的比例為42.2%,超過了1993最高時的37.7%,去年達到了47.3%,然而,由於投融資體制的限制,中國投資的效率卻比較低,且呈不斷降低之勢,進而影響了經濟增長的質量。因此,改革開放二十五年,我國雖然一直保持了高速的經濟增長,但社會財富卻沒有同步增長,人民的生活水平還相當低,我國依然是一個比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
在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我國的投融資體制始終是經濟體制改革中一個相對滯後的環節,其基本問題仍然是政府主導和國家壟斷。如果說在三大需求中,出口取決於國外需求,隨著加入WTO,其經營完全放開,由企業決策;消費主要取決於收入的增長,其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效率也相對較高,只有投資領域的市場化程度最低,是政府幹預最大的地方。最近幾年,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積極作用是穩定了經濟增長,消極作用是增強了政府在投資領域的干預。特別是由於將"GDP"和招商引資作為官員政績的考核標准,地方政府就主要拿投資做文章。從理論上講,高質量、有效益的投資需要市場導向,符合市場規律,但政府投資和政府主導下的投資必然是領導人利益導向的,有時可能只符合人事運作規律,投入產出率較低。於是,出現了許多奇怪的投資現象。很多地方幾乎是一任領導,有一種發展思路,就有一批工程;班子一換,工程也就無人接續。投入了資源,有了投資完成額,增加了GDP,卻沒有任何收益!還有一些地方引入外資不計成本,把工業用地全部批租了,使得未來的發展沒有了餘地。地方政府的投資競爭是造成投資過熱的體制性根源,去年上半年,中央政府主導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同比下降了7.7%,而地方政府的投資額卻增長了41.5%。政府主導的投資與國家壟斷的金融體系形成了風險連帶體系,銀行貸款越來越集中於政府投資的大項目、大工程,期限越放越長,由10年到15、20年,甚至25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中長期貸款比例在45%以上,如果考慮短期貸款中有20-25%的不良貸款,這樣,長期貸款比例接近60%。按任何銀行業經營的理論看,這都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事情,也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基本原因。另外,政府主導下的投資經常成為權力尋租的場所和中介,據說一條高速公路就有一批官員倒下,房地產發展中土地批租的問題不斷,就是這一問題的集中體現。
投資和融資本來就是企業的事情和許可權,政府既做不了,也做不好。《投資體制改革方案》首先要做的就是,讓諸神歸位,盡量減少政府對投資項目的參與,不僅大大削弱了政府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權,而且增加了政府投資項目也要引入市場機制的內容。所以,了解方案內容的人士評論說,發改委是"自廢武功",自我釋權。在糾正政府越位的同時,該方案也校正了民營企業在一些投資領域的缺位現象,在過去幾乎由政府壟斷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不僅允許民營企業投資那些有收益的項目,對那些回報沒有保障的項目,也鼓勵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與此同時,在銀行改革中也加入了吸引社會資本和外國資本參股國內商業銀行的內容。
從長遠看,只要投融資改革的措施能夠真正實施,政府職能轉換將會加快,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會逐步形成,投融資的效率將會提高,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將得到增強。從近期看,這次改革也會緩解目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矛盾和隱患,比如說,能源緊張,開發區泛濫,一些行業重復建設嚴重,表面上看是投資增長太快所致,實際上,政府主導下的土地批租、盲目招商和濫搞開發區起了很大作用。通過改革減少了政府的上述行為,擠出經濟增長中的泡沫,有利於保證今明兩年經濟的穩定增長,對於金融改革的順利推進也有重要作用。
這次改革顯然是投融資領域的一個進步。然而,受各種因素制約,不可避免地會造些一些新的扭曲,留下一些缺憾。第一,此次改革雖然壓縮了政府幹預市場的空間,但是政府依然停留在一些本該大規模退出的投融資領域,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些具有良好盈利前景的基礎建設和金融機構,政府投資和干預還會佔主導地位。離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還相去較遠。第二,政策雖好,但實際操作性成問題。雖有發改委自我釋權在前,但地方政府卻並不一定跟著學樣。在其它政府改革配套措施沒有跟上,又缺乏將政策落到實處的具體手段的情況下,改革的成效將會大打折扣。第三,政府花錢買體制,決心很大,但現有的辦法仍然不能割斷政府投資與金融體系的風險連帶關系。因此,對於投融資改革的成效,還不能過早地下結論。

② 政府工作報告解讀:怎樣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我國金融改革盡管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現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推進金融改革,從根本上破除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增強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形成有利於金融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一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繼續完善已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能力,真正建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推進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強化內部控制,建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探索商業銀行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改革。加大上市銀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強基層分支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中國農業銀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備工作,著力推進「三農」事業部制建設。繼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改革,不斷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現代化銀行。
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金融不斷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為此,要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農村金融運行質量和效率,顯著改善「三農」金融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改革。通過改革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鼓勵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或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加網點數量,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強信貸機制創新,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確保全年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的增量高於上年。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四是繼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穩妥推進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完善業務規則,逐步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抓緊做好股指期貨推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推動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體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穩步推進創業板建設、新股發行制度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證券期貨新品種,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積極發展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促使我國債券市場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開放的方向邁進。
五是繼續深化保險業改革,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鞏固發展保險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整體改制、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保險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完善營銷模式,維護營銷隊伍穩定,提高營銷隊伍素質。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鼓勵各地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創新「三農」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和村鎮保險試點。逐步擴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試點區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創新。引導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轉型。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並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促進內控制度建設,以內控監管為抓手,堵塞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培育市場,完善行業自主發展的內生機制;通過公司改革,理順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六是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允許企業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進一步便利企業靈活運用外匯資金。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繼續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中資企業外債試點,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匯債權債務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與管控能力。加強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探索逆周期監管,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機制。強化資本監管和流動性風險監管。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積極推動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結構改革。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制訂。加強對國際金融形勢的跟蹤和評估,預防跨境金融風險傳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和安全。

③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提升勞動、信息、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效率和效益,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
——堅持需求導向。緊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著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著力破除科學家、科技人員、企業家、創業者創新的障礙,著力解決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的制約,讓創新真正落實到創造新的增長點上,把創新成果變成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
——堅持人才為先。要把人才作為創新的第一資源,更加註重培養、用好、吸引各類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更加註重強化激勵機制,給予科技人員更多的利益回報和精神鼓勵;更加註重發揮企業家和技術技能人才隊伍創新作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根據科學技術活動特點,把握好科學研究的探索發現規律,為科學家潛心研究、發明創造、技術突破創造良好條件和寬松環境;把握好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讓市場成為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主要手段,讓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力量,讓知識產權制度成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大力營造勇於探索、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
——堅持全面創新。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進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統籌推進軍民融合創新,統籌推進引進來與走出去合作創新,實現科技創新、制度創新、開放創新的有機統一和協同發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資本、技術、知識自由流動,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協同創新,創新活力競相迸發,創新成果得到充分保護,創新價值得到更大體現,創新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創新人才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真正落地,進而打造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創業的新引擎,構築參與國際競爭合作的新優勢,推動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新格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
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強化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創新的引導,促進優勝劣汰,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動力。
(一)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調整損害賠償標准,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明確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界定,研究制定相應保護措施,探索建立訴前保護制度。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審合一」,積極發揮知識產權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打破對侵權行為的地方保護。
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加強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二)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
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建立鼓勵創新的統一透明、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
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寬空間。
打破地方保護,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規定和做法,糾正地方政府不當補貼或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探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改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產業准入制度,制定和實施產業准入負面清單,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破除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發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礙。對葯品、醫療器械等創新產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監管模式,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多種渠道增加審評資源,優化流程,縮短周期,支持委託生產等新的組織模式發展。對新能源汽車、風電、光伏等領域實行有針對性的准入政策。
改進互聯網、金融、環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監管,支持和鼓勵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
(四)健全產業技術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產業監管制度,將前置審批為主轉變為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主,形成有利於轉型升級、鼓勵創新的產業政策導向。
強化產業技術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明確並逐步提高生產環節和市場准入的環境、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質量和安全指標及相關標准,形成統一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准體系。健全技術標准體系,強化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加強產業技術政策、標准執行的過程監管。強化環保、質檢、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
(五)形成要素價格倒逼創新機制
運用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促使企業從依靠過度消耗資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競爭,向依靠創新、實施差別化競爭轉變。
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完善市場化的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實現勞動力成本變化與經濟提質增效相適應。
三、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進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六)擴大企業在國家創新決策中話語權
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咨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准,相關專家咨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國家科技規劃要聚焦戰略需求,重點部署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關鍵領域研究,競爭類產業技術創新的研發方向、技術路線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業依據市場需求自主決策。
(七)完善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
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政府引導、聯合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實施。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更多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攻關。
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轉型試點,探索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
完善中小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創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的專業化、市場化改革,壯大技術交易市場。
優化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共享互動的創新網路,建立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效開放的機制。探索在戰略性領域採取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資、軍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產業創新中心。加大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等向社會開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堅持結構性減稅方向,逐步將國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方式轉變為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
統籌研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九)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的采購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力度。鼓勵採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采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鼓勵政策,健全研製、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範應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放寬民口企業和科研單位進入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采購范圍。
四、強化金融創新的功能
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壯大創業投資和資本市場,提高信貸支持創新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壯大創業投資規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按照稅制改革的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研究擴大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並在試點基礎上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范圍擴大到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
結合國有企業改革設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規定,有效利用境外資本投向創新領域。研究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
(十一)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健全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擴大服務實體經濟覆蓋面,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並購、交易等功能,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不同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
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製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募集資金用於加大創新投入。
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服務創新的互聯網金融。
(十二)拓寬技術創新的間接融資渠道
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政策性銀行在有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指導下,加快業務范圍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穩步發展民營銀行,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創新。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流程。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五、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強化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充分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導向,讓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得到合理回報,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
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十四)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幹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修訂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十五)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積極總結試點經驗,抓緊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准。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原則上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創新的政策。
六、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
發揮科學技術研究對創新驅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遵循規律、強化激勵、合理分工、分類改革,增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原始創新能力和轉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術研發能力。
(十六)優化對基礎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實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加大穩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機構自主布局科研項目,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自主權和個人科研選題選擇權。
改革基礎研究領域科研計劃管理方式,尊重科學規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識」創新項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優化工資結構,保證科研人員合理工資待遇水平。完善內部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乾和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十七)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
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體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
(十八)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評價制度
強化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動的分類考核。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
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託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
(十九)深化轉制科研院所改革
堅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方向,對於承擔較多行業共性科研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成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分類管理、分類考核。
推動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推進產業技術聯盟建設。
對於部分轉制科研院所中基礎研究能力較強的團隊,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其回歸公益,參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承擔國家任務。
(二十)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制
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
加強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明確所屬技術轉移機構的功能定位,強化其知識產權申請、運營權責。
建立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七、創新培養、用好和吸引人才機制
圍繞建設一支規模宏大、富有創新精神、敢於承擔風險的創新型人才隊伍,按照創新規律培養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場規律讓人才自由流動,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構建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
開展啟發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改革試點,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改革基礎教育培養模式,尊重個性發展,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
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型高等學校轉型,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試點,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
分類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科教結合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新模式,擴大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進教學與實踐的融合。
鼓勵高等學校以國際同類一流學科為參照,開展學科國際評估,擴大交流合作,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國際化進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
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促進人才雙向自由流動。
(二十三)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見,加快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規范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給予工作許可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等便利。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國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取消來華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
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從事創新研究。
穩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
八、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
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以更加主動的姿態融入全球創新網路,以更加開闊的胸懷吸納全球創新資源,以更加積極的策略推動技術和標准輸出,在更高層次上構建開放創新機制。
(二十四)鼓勵創新要素跨境流動
對開展國際研發合作項目所需付匯,實行研發單位事先承諾,商務、科技、稅務部門事後並聯監管。
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檢驗管理,對研發所需設備、樣本及樣品進行分類管理,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採用重點審核、抽檢、免檢等方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十五)優化境外創新投資管理制度
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合力支持國內技術、產品、標准、品牌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強化技術貿易措施評價和風險預警機制。
研究通過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海外創新投資基金,外匯儲備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參與設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創新資源。
鼓勵上市公司海外投資創新類項目,改革投資信息披露制度,在相關部門確認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業商務談判進展,適時披露有關信息。
(二十六)擴大科技計劃對外開放
制定國家科技計劃對外開放的管理辦法,按照對等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在基礎研究和重大全球性問題研究等領域,統籌考慮國家科研發展需求和戰略目標,研究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工程,吸引海外頂尖科學家和團隊參與。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引導外資研發中心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來華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
九、加強創新政策統籌協調
更好發揮政府推進創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加強創新政策評估督查與績效評價,形成職責明晰、積極作為、協調有力、長效管用的創新治理體系。
(二十七)加強創新政策的統籌
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政策、規劃和改革舉措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強化軍民融合創新。發揮好科技界和智庫對創新決策的支撐作用。
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組織開展創新政策清理,及時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
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定期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並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體系
改進和完善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法,體現創新的經濟價值。研究建立科技創新、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考核,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把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對地方領導幹部的考核范圍。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體制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建立依託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機制,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和監管。
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統籌協調的科技宏觀決策機制,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
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權和職能定位,建立責權統一的協同聯動機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
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聚的規律,在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知識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市場准入等改革試驗,努力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任務,認真抓好落實。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加強對創新文化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宣傳改革經驗、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輿論,為創新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④ 如何完善投融資機制,推動企業所有制改革

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放寬放活社會投資。

科學界定並嚴格控制政府投資范圍,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放寬放活社會投資,激發民間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將投資管理工作的立足點放到為企業投資活動做好服務上,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實現服務。

打通投融資渠道,拓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充分挖掘社會資金潛力,讓更多儲蓄轉化為有效投資,有效緩解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投融資體制改革要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財稅、金融、國有企業等領域改革有機銜接、整體推進,建立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工作機制,形成改革合力。

(4)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擴展閱讀:

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備案機關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或政務服務大廳,提供快捷備案服務,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2、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政府部門要依託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或政務服務大廳實行並聯核准。精簡投資項目准入階段的相關手續,只保留選址意見、用地(用海)預審以及重特大項目的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

3、按照並聯辦理、聯合評審的要求,相關部門要協同下放審批許可權,探索建立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新模式。加快推進中介服務市場化進程,打破行業、地區壁壘和部門壟斷,切斷中介服務機構與政府部門間的利益關聯,建立公開透明的中介服務市場。

⑤ 課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加快構建國企投融資平台

中國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回顧與前瞻
郭勵弘
文章認為中國的投融資改革嚴重滯後 ,其原因不僅因為受到國資國企延誤改革的拖累 ,而且還因為它既秉承了傳統計劃經濟最核心的內容 (即政府配置資源 ) ,又在漸進改革過程中衍生出了許多與市場經濟不相容的「特色」。投融資體制改革迫在眉睫。其根本措施是完善出資人制度 ,將投融資管理的重點從項目管理轉向資本市場管理 ,從「投」轉向「融」。文章指出 ,中國投融資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 :建立起針對出資人的資信評價體系 ,以資信等級為依據 ,實施對出資人融資能力的宏觀調控。放棄項目的行政審批 ,形成投資決策、資本決策、信貸決策三權鼎立 ,相互制約各負其責的投融資格局。嚴格金融監管、放鬆金融准入 ,嚴格市場清除、放鬆資本管制 ,培育財務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之間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釐清企業制度 ,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⑥ 如何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

幾年來,政府財政融資平台雖然有所發展,但已經不能適應現行財政和金融政策,無法繼續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籌集政府投資,政府財政融資平檯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急需改造和完善。據《中國政府投融資平台建設模式與發展戰略分析報告》建議,欠發達地區城投公司必須告別傳統的發展願景,回歸到「市場經濟」,才是各地政府及融資平台公司轉型發展的根本。對縣級平台而言,要進行資源整合,將政府資源、資本通過市場化模式,以「產業合營、區域合作」的思想,以實實在在的產業為基礎,從政府性的投融資主體、投融資平台向市場化的產業發展運營平台轉變。

⑦ 央行等4部門發布《關於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意見》從提升人民幣可兌換水平支持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場體系、擴大海南金融業對外開放、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提出33條具體措施

觀點地產網訊: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發布《關於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公告指出,海南是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具有實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試驗最高水平開放政策的獨特優勢。《意見》從提升人民幣可兌換水平支持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場體系、擴大海南金融業對外開放、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六個方面提出33條具體措施。

以下為政策原文:

一、總體原則

(一)支持海南實體經濟發展。堅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金融政策、產品和工具,聚焦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重點支持海洋產業、醫療健康、旅遊會展、交通運輸、現代農業、服務外包等重點領域發展,推動建立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促進服務業優化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圍繞建設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戰略定位,服務國內其他地區與海南自由貿易港資金往來和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分階段、分步驟實施各項金融改革開放與創新舉措,推動海南成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標桿。

(三)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堅持對標國際的原則,深化金融改革開放。按照遠近結合、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投融資匯兌便利化、金融業對外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積極探索更加靈活的金融政策體系、監管模式、管理體制。

(四)加強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堅持底線思維,穩扎穩打、步步為營,完善與金融開放創新相適應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在確保有效監管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有序推進各項金融開放創新舉措,統籌安排好開放節奏和進度,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提升人民幣可兌換水平,支持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五)進一步推動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審慎合規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銀行可試點憑支付指令為優質客戶辦理真實合規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算,實現銀行真實性審核從事前審查轉為事後核查。實施與跨境服務貿易配套的資金支付與轉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銀行,在強化對客戶分級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便利真實合規新型國際貿易的跨境結算。

(六)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外匯管理。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按照余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簡化外匯登記手續。將海南自由貿易港納入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QDLP試點基礎額度,每年可按一定規則向其增發QDLP額度。

(七)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適當提高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注冊的非金融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跨境融資上限,實現更高額度的跨境資金融入規模。

(八)探索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試點。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

(九)探索放寬個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就業的境外個人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居民按實需原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購買房地產,對符合條件的非居民購房給予匯兌便利。研究進一步便利海南居民個人用匯。

(十)在海南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專戶內資金按實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結售匯業務試點。符合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滿足一定條件後可參與到銀行間外匯市場,依法合規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相關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場體系

(十二)支持海南銀行業發展。支持海南引進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設立分行。研究海南農村信用社改革,推動其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強化海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持海南引進外資,參股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條件的海南企業首發上市,通過多層次股權市場發展壯大。繼續支持海南企業並購重組,實現轉型升級。

(十四)支持海南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海南企業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一步提高直接融資規模。支持市場主體擴大在受託管理機構、交易場所等方面的自主選擇空間。支持海南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拓寬資金來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關基金發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戶海南,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在海南依法申請設立合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在海南全資擁有或控股參股期貨公司。對投向海南種業、現代農業等重點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予登記備案綠色通道。

四、擴大海南金融業對外開放

(十六)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鼓勵境外金融機構落戶海南,支持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支持海南的銀行引進符合條件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改善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進一步提高海南的銀行業對外開放程度。

(十七)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就海南與港澳地區保險市場深度合作加強研究。借鑒國際經驗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適合再保險離岸業務的償付能力監管政策。

(十八)設立銀行業准入事項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項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十九)落實外商投資的國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海南依法合規獲取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十)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分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五、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二十一)鼓勵創新面向國際市場的人民幣金融產品及業務,擴大境外人民幣投資海南金融產品的范圍。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允許海南市場主體在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等產品引入境外人民幣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醫療健康、旅遊會展、交通運輸等產業發展。

(二十二)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范圍。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風險可控和規模可調節原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試點擴大可跨境轉出的信貸資產范圍和參與機構范圍。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進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試點,推動完善確權登記發證、抵押擔保登記、土地流轉平台建設、抵押物價值評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創新發展保險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在海南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並在賬戶獨立、風險隔離的前提下,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支持海南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創新,圍繞環境、農業、旅遊、健康、養老等領域,研發適應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險產品。

(二十五)發展綠色金融。鼓勵綠色金融創新業務在海南先行先試,支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投融資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發展,推動發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海南法人銀行加強與創投機構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強深海科技創新。創新科技金融政策、產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強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門統籌下開展金融科技創新業務試點,穩妥推進科技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試點。

(二十九)支持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聯合產業各方推進開展小微企業卡、鄉村振興卡等業務,聚焦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服務「三農」產業的支付結算、融資增信、企業增值服務體系等環節,滿足小微企業和「三農」產業互聯網化、移動化支付結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動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內移動支付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逐步擴大其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境外參與機構進行跨境移動支付的地區范圍。

(三十一)持續推進海南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構建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台,並與全國「信易貸」平台互聯互通,做好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與應用,更高效地對接金融服務。深入推進海南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擴展農村地區信用信息覆蓋廣度,強化信用信息服務,有效對接普惠金融、鄉村振興戰略,支持實體經濟和海南特色產業發展。支持海南引進有市場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支持海南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發展航運金融、船舶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

(三十三)支持文化、體育、旅遊業發展。強化文化、體育和旅遊領域金融服務。建立文化、體育和旅遊企業信用大數據平台,破解文化、體育和旅遊企業信用不充分、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的融資瓶頸。推廣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專項債券,優化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融資結構,逐步降低融資成本。建設區域文化和旅遊金融服務平台,完善產業金融服務體系。針對郵輪遊艇等海南國際旅遊島特色產業,重點支持郵輪遊艇產業集聚園區和相關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

(三十四)在房地產長效機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賃領域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住房租賃市場規范發展。

七、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三十五)構建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依託資金流信息監測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資金流動監測和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研究建立洗錢風險評估機制,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構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效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確保風險防控能力與金融改革創新相適應。

(三十六)支持海南設立金融與破產專業審判機構,集中審理海南金融與破產案件,提升金融與破產案件專業化審理水平,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支持海南銀行、證券、保險領域消費糾紛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加強與當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合作,落實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矛盾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發揮金融行業調解組織專業化優勢,探索建立金融行業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開展集中性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示範基地。進一步發揮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作用。

⑧ 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發揮什麼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發揮投資對增長的(關鍵)作用,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投資結構、增加有效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