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提前解除嗎
可以提前解除,這是你的權利。但是,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請協商處理為宜網。當然,也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條款和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貳』 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
我國《合同法》並未規定合同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樣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選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來終止該類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條件所約定的義務。
比如報批義務,相對於主合同義務同樣具有獨立性,可以適用預期違約的法理,賦予合同解除權;再者,從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率角度出發,若因惡意相對人,使合同長期處於未生效狀態,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護途徑。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擴展閱讀:
效力
1、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
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叄』 因經營不善 房屋租賃合同 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案情簡介:
王某與劉某於2001年2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王某向劉某承租禾祥西路一店面,月租金5000元,租金的有關稅費全部由王某承擔,合同租期五年,至2005年2月1日,每半年付一次租金3萬元,於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王某還應向劉某交付押金人民幣1萬元。合同生效後,雙方開始履行合同,王某依法向劉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及押金共4萬元,並開始承租該店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因經營不善,遂欲提前終止合同,經與劉某協商不成。王某認為,合同中「有關租金的稅費全部由王某承擔的約定」,違反了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及稅法,劉某逃避納稅義務,顯失公平,且該合同未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故合同依法無效。另合同中還約定「如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故王某有權要求立即終止合同,由劉某返還王某租金及押金,故2001年7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由劉某返還其1個月的租金及押金15000元。庭審中,劉某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就本案來看,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的問題:
一、《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1.租賃合同沒有登記是否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凡是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對違反強制性規定,又做了進一步的說明,即只有在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可以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標准。《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雖然有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及繳交房屋租賃收益金,但該規定僅屬於地方性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故王某的合同沒有登記,因此合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2.合同約定租賃的稅費由承租方承擔是否無效?
根據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及稅收法規,房屋租賃應繳納流轉稅及租賃收益金等稅費,但在不影響國家稅費徵收的前提下並不排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對稅費的承擔義務進行約定,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並不存在偷稅漏稅的問題,當然該種約定不能對抗稅收征管部門依法向劉某征稅的行為。但如王某沒履行交稅的義務,而國家依法向劉某徵收後,劉某亦可以憑合同規定向劉某進行追償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
二、王某是否能以承擔一個月租金的違約責任作為解除租賃合同的代價或條件?
本案中,王某以合同中有約定「如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為由,認為其只要承擔了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後,即可解除合同,其已經交了6個月租金了,現合同僅履行了四個月,扣除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後還可要求返還一個月的租金。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當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的促進交易、維持市場經濟穩定平衡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況下,合同一方顯然是不能以自願承擔違約責任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否則合同秩序、經濟秩序將因此失去一貫性和穩定性。而就本案看,合同中約定的「如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僅是對違約方義務的一種約定,並不意味著賦予一方違約的權利。王某把違約義務條款當作違約的權利來行使,顯然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綜上,筆者認為,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方與承租方一方面在簽約時充分明了自己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中,亦要正確的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要曲解合同及法律,濫用訴權,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肆』 融資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要收回剩餘本金,剩餘的利息要沖掉等,就是非正常終止的合同會計上怎麼處理
可以走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