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理融資的注意問題
■合同期限是多久?越短越好——最理想的情況就是一個月,你要盡可能尋找其他成本更低的融資方式。
■承購方的協議是否可以協商?有些可以協商,有些則是「要麼接受、要麼滾蛋」的固定格式。
■你需要找擔保人嗎?這可以讓承購方多一條追償資金的渠道。有些承購方不需要擔保人,或者給予「無追索權」條款。
■如果應收賬款沒有收回,承購方會獲得你的應收賬款的所有權嗎?可能不會,這意味著需要你自己去收回賬款。要當心,如果應收賬款沒有收回,你就要償還承購方的預付款,或者說完全失去融資款。
■承購方如何告知你的客戶?理想情況下,承購方會設立一個密碼箱,來接收公司的還款。你仍然跟客戶維持日常接觸,他們不會知道你的財務狀況,看起來天衣無縫。
■你需要出售100%的應收賬款嗎?現金流和收款方式是變動的,有時候你不需要融資。如果承購方要求你出售全部應收賬款,你就要為你不需要的融資額支付高昂的成本,你可以選擇放棄這種一票買賣的方式。
■有最低或最高的額度要求嗎?有些承購方要求一個銷售額度,如果你達不到這個限制,就拿不到融資。
Ⅱ 關於通過融資性保理取得的銀行融資的期限與應收賬款回收之間的關系
你把一條業務鏈的幾個節點拆開了問怎麼回答你
Ⅲ 簡介應收帳款轉讓與應收帳款保理的異同點
應收帳款轉讓與應收帳款保理的異同點:
共同點都是轉讓給第三方,以獲得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解決現金流量不足的問題。
區別:
1、含義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是指銀行為解決客戶因應收賬款增加而造成的現金流量不足,而及時向客戶提供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融資便利。
在受讓期間,銀行委託轉讓人(銷售商)負責向購貨商催收已轉讓的應收賬款,如在規定期限內銀行未能足額收回應收賬款,則由轉讓人無條件地回購未收回的部分。
應收賬款保理是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轉讓給商業銀行,以獲得銀行的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
理論上講,保理可以分為買斷型保理(非回購型保理)和非買斷型保理(回購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2、功能和特點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
(1)及時回籠資金,避免企業因賒銷造成的現金流量不足;
(2)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3)為企業的賒銷提供了便利。
應收賬款保理:
(一)低成本融資,加快資金周轉。
(二)增強銷售能力。
(三)改善財務報表。
(四)融資功能。
3、轉讓對象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的第三方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等;
保理通常都是轉讓給商業銀行。
(3)保理融資期限早於應收賬款到期日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轉讓申辦條件
1、轉讓人應符合的條件:
a.原則上是銀行信用評級為AB級以上的優質客戶;
b.經營狀況良好,產品市場穩定;
c.符合銀行規定的免擔保借款人資格;
d.應本行要求能如實提供財務狀況、經營狀況、購貨商名錄及資信等情況;
e.轉讓人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2、受理的應收賬款須符合的條件
a.轉讓人採用賒銷方式進行商品交易所產生的應收賬款;
b.產生於合法真實的、無貿易糾紛的商品交易;
c.轉讓人與購貨商已簽定了銷售合同,且已出具該銷售合同項下的銷售發票和發貨證明;
d.應收賬款原則上屬於30天內新發生的。
Ⅳ 銀行開展保理業務,對於客戶的融資期限是根據什麼來確定的
一般來說都是應收賬款的期限來決定的
一種做法是應收賬款作為標的資產,企業到一定的期限回購,這個就要雙方協商認為企業什麼時候有回購能力。
還一種簡單的,就是看應收賬款到期就作為還款來源。
Ⅳ 保理業務的通俗解釋
通俗的說保理就是保付代理,代理保證給你付款。A公司與B公司貿易,A公司賣貨,B公司出錢。銀行和A公司簽保理協議,A公司發貨,銀行給A公司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算銀行的,銀行找B公司收款。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就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銷售賬戶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
(5)保理融資期限早於應收賬款到期日擴展閱讀:
國際保理業務的運作方式:
1、單保理方式
單保理方式適用於出口商所在國沒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此種保理業務應稱為「直接保理」,直接保理由於只涉及進口或出口保理商,缺少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因此保理商的風險大得多。
2、雙保理方式
雙保理方式適用於進出口商雙方所在國都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背景下。出口商與本國的出口保理商簽訂保付代理合同,然後與進口商協商談判買賣合同並約定採用保付代理結算方式。
只要進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時付清了貨款,這單保理業務就告完成。進口商的信用額度在保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循環使用。
Ⅵ 國內保理業務的簡介
賣方(國內供應商)將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1、期限:保理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18個月(含1-6個月的寬限期)。
2、額度:保理融資金額根據應收賬款的質量、結構和期限按一定的預付比率確定,一般不超過應收賬款凈值的80%。
3、利率:應收賬款融資按人民銀行規定收取融資利息,利率按照同檔期貸款利率含浮動計算。
4、費率:辦理業務的手續費費率的高低取決於交易性質、金額、融資風險和服務內容等,一般為應收賬款凈額的0.1-1%。 國內保理業務的特點分為以下幾點:
1、兼容多種操作方式,突破應收賬款債務人不配合辦理手續的瓶頸,應收賬款一旦形成,即可辦理保理業務;
2、支持多種融資方式,便於企業靈活選擇合適的融資品種,合理控制財務成本;
3、融資期限可以突破單筆應收賬款的金額和期限,降低企業資金管理的難度。
Ⅶ 誰有《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 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 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 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 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Ⅷ 保理期應根據應收帳款還款期限
這個應該每家企業都不同吧,一般就是到期日要還,如果有其他什麼就要跟保理公司商量
Ⅸ 保理融資遵循哪些原則
商業保理作為一種金融服務,其產品設計即是為客戶提供保理服務的解決方案。該金融服務方案不僅要滿足客戶的金融需求,還需要滿足內部的風險管理、操作、合規、財務等方面的要求,是一項綜合性、創造性的工作。在實踐中,客戶的情況和需求千差萬別,標準的保理產品可能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供應鏈金融工具種類繁多,不同的工具適合不同的客戶需求,也需要進行區分和組合應用。同時,保理業務是基於真實交易項下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開展的,在產品設計中如何進行風險的把控也至關重要。今天我們就來談談保理產品設計的原則。
1.應收賬款有效轉讓是前提
應收賬款的有效轉讓包括以下幾個含義:
①應收賬款必須已經形成,且無法律瑕疵;
②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收賬款的轉讓必須有效通知債務人;
③保理商須對應收賬款對應的回款資金流進行控制,例如確認買方知悉付款賬戶變更為保理商賬戶;
④對特定債務人在保理服務期間內的應收賬款應全部轉讓,使保理商取得「唯一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原債權人脫離應收賬款債權債務關系。
在進行保理產品設計時,要考慮應收賬款的形成過程、轉讓過程、回款過程,再考慮供應鏈上各企業的信用、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流向及價值創造過程,從而設計出既滿足客戶需求,又符合內部風險管理規定的保理產品。
2.保理融資的自償性是出發點
希望通過保理業務進行融資的客戶,通常缺少足以作為融資擔保的資產,欠缺獨立的還款能力。而保理融資的自償性可以彌補賣方信用不足的問題。保理融資的自償性,是指保理商以真實貿易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授信依據,通過債權的轉讓而對賣方發放保理預付款,從而加快企業的現金周轉。
信息不對稱使保理商更相信保理融資自償性的技術安排。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企業對自身的經營狀況、市場環境、交易對手情況等信息的了解會遠勝過保理商等第三方機構,保理商在面對客戶時,傾向於預先假設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特別是在面臨信用等級較低的貿易型企業時,保理商更加難以識別其信用風險。由於在貿易過程中,資金流和物流均有其特定的流動規律,保理商利用控制現金流和物流的技術手段可有效降低融資風險。
保理融資的自償性為貿易企業營造了較為有利的融資條件,使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得到顯著的增強,能夠較為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實現普惠金融的理念。在保理產品設計中,時刻牢記保理融資的自償性,可以設計出風險更低、運行更順暢的保理業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