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融資內部控制 [2]
企業缺少融資內部控制的制度與工作流程,也是產生融資風險的根源。通過制度和流程設計,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為了便於融資企業結合自身的情況建立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我們對融資內部控制辦法作如下歸類說明:
(一)融資目標控制
1.融資成本目標;
2.融資過程費用預算目標;
3.資金方及潛在資金方滿意度目標;
4.融資服務單位及其他合作方目標;
5.融資的工作進度目標等。
這些目標,便於引導企業融資團隊的行為,也便於企業進行末期考核。
(二)融資工作流程式控制制
1.各部門職責分工與交叉;
2.各部門的工作規范。
(三)融資團隊行為控制
主要是權力、義務、責任制度與激勵辦法。
二、融資危機管理
(一)企業診斷與融資風險評估
在該階段,主要是通過對企業現狀進行診斷與評估,找出可能產生融資風險的關鍵點。
(二)建立融資風險預警體系
這是識別和發現風險的關鍵環節。在該階段,需要選擇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標和一些敏感的現象和信息,建立融資預警體系,以便在風險即將出現前,能夠通知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在該階段,採取的主要工作步驟包括:
1.尋找合適的指標或信息;
2.對這些指標或信息進行合理取值,建立「紅線」、「黃線」、「綠線」,或者稱為警戒線。
3.建立信息傳遞機制,以便危機出現時,能夠保障信息的暢通。
(三)設置融資危機處理預案
融資危機處理預案是指預先准備的、當危機出現時擬採取的措施,主要應該包括:
1.組織和人員准備;
2.財務安排;
3.外部專家及融資服務機構的利用
(四)預案的採取和危機的化解
在該階段,主要是根據不同的危機類別,採取不同的處理預案,及時化解風險,把損失和危害控制到最低點。
(五)危機的善後處理
在該階段,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制度、工作流程,並迅速恢復正常的經營秩序,這也是融資風險控制部門職責中不可或缺的。
㈡ 公司如何處理投資決策和融資決策及鼓勵決策三者的關系
如果說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國家經濟的中流砥柱,那麼,中小企業就是國家經濟的基石。改革開放30餘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現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力量。在發展的過程中,中小企業也遇到和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困難和問題,在這些困難和問題當中,制約中小企業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融資難,而融資難的關鍵是貸款擔保。金融危機發生後,中小企業更是首當其沖。2008年中央財政追加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10億元,並為之制定了相關的跟進措施。為了進一步了解中央財政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情況,記者專訪了財政部副部長丁學東。
記者:中小企業是國家經濟的基石,也是擴大就業的主渠道,但在與大企業的競爭中,又屬於弱勢群體,容易遭受市場風險的沖擊。請您介紹一下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的一些政策。
丁學東:好的。大家都知道,中小企業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以及推進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在經濟生活和社會進步方面的貢獻將更加突出。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近年來,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積極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市場開拓、擴大就業和自主品牌建設,改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環境;二是實施面向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三是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努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四是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上述政策的實施,為中小企業化解經營風險、擺脫瓶頸制約、提升綜合素質和增強競爭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去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中央財政及時採取措施,努力緩解中小企業經營壓力。主要包括:一是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重點支持信用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努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突出問題;二是多次提高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使涉及相關產品的廣大中小企業得到了實惠;三是及時出台辦法,明確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辦法,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不良資產能力,同時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四是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這些措施的成效已在陸續顯現。
記者: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而貸款擔保是企業獲得銀行資金的重要環節。據了解,2008年中央財政專門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開展,請問效果如何?
丁學東: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國際性難題。對此,中央財政在認真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於2006年開始,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2008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巨大沖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中央財政在年初安排2億元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下半年進一步追加安排10億元,資助了330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從實施情況看,這項政策對引導、規范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業務開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提振了中小企業應對危機的信心和勇氣。
一是幫助中小企業提升了信用能力,拓寬了融資渠道。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要求,享受補助的信用擔保機構必須以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為主業,且所擔保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對上述信用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對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的業務,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在該項政策的激勵和引導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積極性明顯提高。據統計,獲得資助的330家機構,2008年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其中政策發布後的第四季度達327億元,比前三季度平均業務量增長近20%。同時,保費補貼政策的實施,對引導擔保機構降低收費標准,減輕中小企業財務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是帶動了地方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的出台,形成了上下聯動的工作局面。中央財政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政策顯示出較強的示範效應,去年以來,地方各級財政紛紛進一步加大了對中小企業政策扶持力度。據統計,2008年下半年,安徽、江蘇、廣東等15個省、市省級財政共追加支持中小企業的各項資金約100億元,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以及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等方面。
地方財政在效仿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政策的基礎上,還因地制宜地探索實施了准備金補助、業績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扶持方式。如:江蘇省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增資補助辦法,安排2億元補助資金,帶動了93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新增注冊資本38億元;江西省試行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管理平台的孵化融資模式。與此同時,部分地方財政出資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發揮其增強信用和分擔風險的功能。
三是調動了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積極性,增強了擔保機構的實力。據有關統計,目前我國各種類型的擔保機構共有6000家左右,其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約有4000多家,由於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徵,因此真正有能力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低成本服務的擔保機構為數不多。
為鼓勵具備一定實力、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充分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中央財政安排的10億元擔保補助資金明確要求,享受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東部地區)或5000萬元以上(中西部地區)。受此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擔保機構的積極性高漲,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大幅增加。如:江蘇253戶備案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比上年增加69.1億元,增長57.7%,其中社會資本增加57.5億元,佔83%。
四是促進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提高了抵禦風險的能力。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政策明確要求,享受扶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強」,放大倍數、代償率、擔保費率以及提取准備金等須符合一定條件,從而引導和促進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經營管理,降低經營風險。同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充實了擔保機構的風險准備金,促進了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升了擔保機構的抗風險能力。
記者:百年不遇的金融和經濟危機對世界金融和財政貨幣體制都帶來了新的挑戰,目前,我國正不斷加快金融體制的創新力度,近期以來,不僅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步伐逐步加快,而且中小銀行的發展也呈現出欣欣向榮的良好態勢。您如何看待信用擔保與銀行、中小企業之間的關系?
丁學東: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資本市場尚不發達,直接融資渠道狹窄,中小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獲得。由於中小企業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管理能力較弱、資信等級不高,商業銀行出於強化風險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等要求,加之缺乏有效的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等,更青睞將資金投放於大型企業,致使中小企業獲取銀行貸款的規模十分有限,中小企業融資難與銀行放貸難的問題同時存在。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通過信用保證的方式,為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架起了一座資金融通的橋梁。
一方面,信用擔保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具有嚴密的風險管理措施,在擔保對象的准入門檻、融資擔保規模的控制、反擔保措施的落實、擔保運作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確的管理規程,並在工作中嚴格執行。信用擔保介入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後,將從道德、財務、市場、政策、過程等方面對受保中小企業、企業業主和主要經營者實施全方位的考核和監控,與銀行注重企業財務報表、嚴格考核企業財務風險的信貸管理體系形成優勢互補,提高了對信貸風險的防範水平。同時,信用擔保的參與,增加了風險承擔者,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貸款管理成本,有利於增強銀行貸款的信心,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規模。
另一方面,信用擔保有利於提高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經營規范、運作專業、社會公信力強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控制和化解能力,協作銀行對其具有較高的信任度。因此,由上述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將為中小企業貸款起到信用加級的作用。此外,擔保機構除為受保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外,通常發揮其信息量大、綜合素質人才多的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技術、質量、財務、信用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增強信用意識、規范管理、開拓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此條件下,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也將大大提高。
可見,信用擔保是中小企業與銀行的一種信用橋梁,不僅有利於銀行擴大放貸規模,實現規模擴張和收益增加,而且有利於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資金,實現快速發展。因此,信用擔保是解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
記者:從您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與銀行和中小企業的合作上存在哪些問題?
丁學東:自1999年試點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從無到有、逐步規范,現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行業。但是,從實際情況看,現階段銀保合作、保企合作仍存在諸多問題,信用擔保的作用遠未充分發揮。
一是銀行與擔保機構尚未建立穩定、平等的合作關系,缺乏合理、有效的風險共擔機制及信息互通機制。二是保企合作關系亟待進一步加強,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及中小企業的誠信水平、信息透明度等均有待提高。三是各家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業務仍是如履薄冰、增長緩慢。
令人欣慰的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總體部署,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努力推動下,各家銀行正採取積極措施,著力提升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從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社會出發,積極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中央財政將進一步採取措施,完善相關政策,支持三者之間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關系,以使更多的中小企業獲得支持和幫助。
記者:請問中央財政該如何支持建立這種擔保、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良好的合作機制?
丁學東:擔保、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的協調和配合非常重要,為此,中央財政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三者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
在對擔保機構的政策方面。中央財政將積極研究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各項政策措施,改進和創新支持方式,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積極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促進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同時促進完善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制度,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
在對銀行的政策方面。要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政策,規范不良貸款的核銷,促進金融機構及時化解不良資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在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方面。將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稅收、政策采購等扶持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同時,積極指導中小企業規范財務行為,引導公共服務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培訓、輔導、技術等方面的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綜合素質。
我們相信,在多項政策的統籌運用和協調配合下,信用擔保、銀行、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將更為緊密,信用擔保將獲得更大的施展空間,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將得到更大程度的緩解。
記者: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沒有見底,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更事關「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就業」大局。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是否會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
丁學東:盡管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還在不斷加深,中小企業還將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的考驗,但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態勢和長期向好趨勢沒有變。中央財政將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就業」的總體部署,准確掌握和深入分析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政策體系,創新支持方式,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概括地講,中央財政將重點從「加大資金扶持、減輕收費負擔、疏通融資渠道、拓寬市場空間」等幾方面入手,努力緩解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不利影響,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在資金政策方面,中央財政將繼續發揮引導作用,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力度,突出工作重點,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一是積極落實《國務院關於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扶持和壯大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繼續推進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試點,努力改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環境。二是圍繞「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及《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為大企業提供協作配套產品,帶動社會就業,積極開拓國內和國際市場。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扶持政策,積極鼓勵具備較強服務能力的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於廣大中小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為中小企業的創辦設立、經營管理、技術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公益性、專業化和社會化服務。
在為中小企業減負方面,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清理涉及煤炭生產和流通的收費、基金,准備取消各部門、地方違反國家收費和基金管理規定擅自徵收的各類收費、基金、附加、資金等,並對擬保留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規范,對徵收標准過高的將適當予以降低。
與此同時,我們正在研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政策,以拓寬中小企業市場空間。在這方面,中央財政將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措施,鼓勵優先採購中小企業產品。同時,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幫助更多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並獲得政府采購合同,切實提高中小企業的中標率。
最後,還要回到我們今天采訪的主題:支持和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具體要研究和完善有關金融扶持政策,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一是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支持方式,積極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促進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努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擔保行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加快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體系,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三是督促指導金融機構落實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政策,規范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的核銷,促進金融機構及時化解不良資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四是探索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中央財政將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確保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為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和壯大營造更加公平、寬松的政策環境。
㈢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是自上而下創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信用擔保機構重點對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擔保機構則對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和會員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範風險,應採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採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准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全國和省級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地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將已承保風險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使擔保機構最後承擔的風險被最大限度地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規模不能太小,不能過於分散,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中明,2002)。政府部門應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規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擔保,那麼政府擔保補償金支出越大,企業獲得的銀行有效貸款就越大,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越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同時,還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品,以此來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開展聯合擔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某些擔保額度偏大或異地項目開展聯合擔保,可以分散部分風險,並有利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了機構間交流,實現了共同發展。
㈣ 用商業承兌匯票向機構質押以實現短期融資,機構將要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兌付、拖延兌付等問題
通常機構在接受質押前需要對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進行考察,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經濟糾紛案件等等,可能對質押物兌付產生影響的問題
㈤ 企業融資風險主要有哪些
1、信用風險。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像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一樣,項目發起人也非常關心各參與方的可靠性、專業能力和信用。
2、完工風險。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後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准而帶來的風險。項目的完工風險存在於項目建設階段和試生產階段,它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完工風險對項目公司而言意味著利息支出的增加、貸款償還期限的延長和市場機會的錯過。
3、生產風險。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核心風險。生產風險主要表現在:技術風險、資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有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需求風險,這三種風險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
5、金融風險。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項目融資中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項目發起人與貸款人必須對自身難以控制的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變化加以認真分析和預測,如匯率波動、利率上漲、通貨膨脹、國際貿易政策的趨向等,這些因素會引發項目的金融風險。
6、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稅收制度的變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在任何國際融資中,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承擔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
7、環境保護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於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隨著公眾愈來愈關注工業化進程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許多國家頒布了日益嚴厲的法令來控制輻射、廢棄物、有害物質的運輸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污染者承擔環境債務」的原則已被廣泛接受。因此,也應該重視項目融資期內有可能出現的任何環境保護方面的風險。
(5)對融資機構進行風險補助擴展閱讀
防範公司融資風險:
1、提升企業信用等級,提高融資水平
企業提高融資水平,最為關鍵的因素就是企業的信用等級,企業的信用等級上升,才可以在融資方面獲取到更多的資源。企業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與經營管理制度,高層管理者要重視企業的管理,從員工的發展出發,制定合理化的規章制度來保證員工有效完成工作,保證公司部門與部門之間有效運轉,同時在財務上要建立透明機制,賬務公開化,發揮群眾的力量來監督,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2、建立科學融資結構,有效規避融資風險
控制好企業的融資風險,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予以規范盡管融資的渠道和方式是有多種選擇的,但是無論企業選擇哪一種方式都是有代價的,在加上在其中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因素干擾,更加需要做到對各種渠道得到的資金予以權衡,從企業自身發展出發,考慮到經營成本、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將資金的投放和收益結合起來,在融資之前做好決策,以免出現失誤。
3、提高管理力度,做好企業融資風險防範工作
企業的管理人員要樹立風險意識,認識到在企業的發展中風險是在所難免的,要端正態度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來降低風險,還要做好各項財務預測計劃,合理安排籌集資金的數量和時間,從而提高資金效率。其次,如果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是受到利率的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就需要認真研究資金市場的供求情況,研究利率的實際走勢,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做出合理的安排。
4、健全和完善企業融資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企業在進行融資活動過程中,應明確規范職責分工、許可權范圍和審批程序,科學合理地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應建立融資風險評估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在未得到董事會批準的情況下,一律不得對外融資。對於違反融資規范的行為,企業有權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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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㈦ 銀行風險補償基金怎麼建
本報訊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最新一期《求是》雜志上撰文呼籲,金融行業要支持服務業發展,中國應考慮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服務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補償。
文章建議,要完善和細化銀行業促進服務業發展的產業政策與規劃指導。服務業涵蓋的行業門類眾多,市場化程度不一,發展不均衡,及時出台和更新服務業各子行業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便於財稅、信貸、土地和價格等方面及時跟進,進而不斷完善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體系。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調整,完善、細化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明確適用相關優惠政策的服務業企業資格條件,簡化程序、規范管理。
劉明康認為,需要明確《物權法》中對權利質押的相關解釋。例如對收費權益的質押,雖然在公路收費權質押實踐中已有廣泛應用,但我國尚無一般性的明確法律規定。同時,需要明確權益的登記、管理以及有關權益的實現等。此外,應進一步完善信託業法規,健全財產權的登記、轉移制度。為此,建議國家立法機構在債權人利益保障方面營造更好的法律環境。
文章稱,要提升銀行業促進服務業發展的信用環境。一方面,進一步加快企業徵信系統建設,完善系統功能,擴大企業信息范圍,提高徵信信息的精準度,減少銀企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偏差,從而便於企業作出准確判斷,提高企業的融資成功率。另一方面,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樹立誠信可貴的價值觀。增加風險信息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懲戒力度。加強輿論監督,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文章還建議,對那些有助於改善民生、擴大就業、環境友好型、創新型服務業企業,更需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可考慮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服務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補償。同時,改善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清理和取消制約服務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
㈧ 國家對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具體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業再擔保公司發展趨勢如題 謝謝了
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一是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二是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對小企業新增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適當調減小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四是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力度。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完善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在稅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七是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市場,保證上市企業質量。培育創業板成為中小企業重要融資渠道,通過創業板市場培育未來大型民營企業集團。
㈨ 風險投融資
風險投資在西方被稱為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推進器」。美國是世界上風險資本投資最發達的國家,蘋果公司、數據處理公司等許多企業在初創時期都得益於風險資本的支持。目前,發達國家都建立有規范的科技風險投融資機制,其風險資本來源廣泛,包括養老基金、公司企業、家庭和個人、外國投資者、保險公司、捐款及基金,銀行資本也涉足風險投資領域。為了鼓勵風險投資,推進技術轉移,各國政府採取了包括降低風險投資稅率、給予補助等多種措施,加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有力地促進了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市場的發展。
我國技術市場的融資形式主要是組織開展技術出資入股、高新技術企業增資擴股、高新技術企業產權轉讓以及含有技術的並購活動,重點是為處於成長期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市場,以促進技術與資本的高效融合,並同時為內外資本市場輸送經過市場凈化的優質上市資源(黃薇,劉郡,2009)。但是資金的匱乏成為制約我國技術市場的風險投融資機制發展的「瓶頸」。金融機構對科技活動支持作用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民間資本由於沒有好的回報,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很少。資金與風險的平衡成為我國制定促進科技發展的法律與政策的核心問題。針對我國企業融資困境,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專項基金扶持、信貸支持、風險投資、深圳中小企業板塊、上海、深圳主板市場的資金支持體系。但實際運行中,重行政支持,輕市場運作,加之「主板」、「創業板」市場不成熟,容量有限,從而未能形成一個持續而有效的資金供給機制,整個資金支持體系是脆弱而低效的(張元萍,1995)。此外,我國的投融資事業還處於起步階段,經驗尚淺,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缺乏既懂金融又懂管理的科技知識人才,專業性和風險控制都有待進一步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