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是否允許債權出資
依據1993年公司法,債權出資不被允許,那麼2005年修訂後的呢?修正後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對債權出資未作明文規定,而是採用了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本條不僅使用了「財產」這一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並且使用了「等」這一包容性詞語,在解釋和適用上易生歧義,存在著法律漏洞,需要對債權出資的利弊進行分析以對該漏洞予以價值補充。 債權出資之利在於:首先,准許債權出資可以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公司負債比例;其次,「准許債權出資可幫助處於困境中的企業解困,使其能夠以債股轉換的方法在融資市場上獲得支持。」 債權出資之弊在於:債權出資可因債權的真實性及可實現性的問題,而影響資本的充實,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為董事、監事及大股東所利用,產生更多流弊;其次,當公司進入重整和破產程序以後,如准許債權出資,將使認購股份之債權人實質上優先獲得清償,對其他債權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論上假債權雖可藉嚴格的審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實際上很難防範;最後,許可債權出資容易助長欺詐行為。若許可以債權出資,則難以防止股東以假債權抵繳股款,這一方面而可能形成欺詐設立,損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資本大規模流入證券市場,誘發欺詐發行行為,最終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安全性,損害投資者之利益。 由以上關於准許債權出資的利弊分析可知,債權出資之利主要在於有利於公司融資,而其弊端主要在於影響公司資本的充實,有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證券市場的安全。權衡二者,似債權出資弊大於利。 綜上所述,由於現行《公司法》並未明確地承認債權出資的合法性,所以在解釋及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時便易生歧義。筆者以為,由於債權出資危害資本充實原則,可能會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況下,不宜將《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擴大解釋為允許債權出資。
㈡ 從公司法角度來理解 子公司融資和母公司融資的區別
法學術語:法人資格獨立。
通俗點講:子公司的錢是子公司的錢,母公司的錢是母公司的錢。
目的:規避母公司的責任。
㈢ 企業破產了,民間借貸還不上,法人坐牢後出來還要還嗎
1、如果是一個民間借貸組織,就是一個企業,以機構名義向債權人借的錢,按現在企業破產法規定,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不存在了,公司沒了,那麼就不用還借款了。
2、如果是企業名義借款、法人代表和股東沒有提供個人擔保的,企業依法破產清算結束後,法人代表和股東不再對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3、如果是法人自己以個人名義借的,那麼無論是否坐牢,債務始終是不能被豁免的,坐牢出來之後,借別人的款還得繼續履行還款責任和義務。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公司法》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法破產融資擴展閱讀: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破產期間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㈣ 企業連續虧損了4年,還可以繼續融資擴大注冊資本嗎
按照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十八條(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如果董事長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董事長還是打算繼續擴大注冊資本讓股東們出錢買股份,需要經過出席會議全體股東的2/3以上的股東表決同意後,才可決定是否增減資。
㈤ 如果子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母公司是否必須拿出自有資產去償還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由於子公司獨立核算,所以如果子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母公司不一定會拿自有資產去償還,除非他認為有必要
但通常來講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出資成立的,所以母公司會是子公司的最大投資人,所以如果子公司資不抵債破產 母公司會去對其進行注資或是提供擔保進行融資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並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1、 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徵預提稅。
㈥ 中國關於公司以及融資帶貸款等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貸款通則》,《合同法》《擔保法》,這些是最基本的了,當然還有一些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做的。
㈦ 公司拿了天使和A輪,最後創業失敗,之前融資的錢需要還嗎
當然不需要還了。無論是天使輪還是a輪,其實他們都是股權投資,也就是投資機構注入一定的資金,然後獲得初創企業一定的股權,這意味著投資機構也是公司的股東之一,他們所投資的資金就成為公司的資產之一。
而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就算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了,但創業者也不需要償還投資人的錢。當然,如果公司倒閉之後,拍賣相關資產所得用於償還公司債務之後仍然剩餘一部分資金,那投資人是可以要求獲得一定比例的分配。不過對於初創企業來說,其實本身都沒有多大的資產,就算把公司的資產拍賣之後,用於償還債務以及支付員工工資之後,就所剩無幾了。
其實目前創業公司的失敗率很高,很多投資機構的錢都沒法正常拿回。
在共享單車這一波投資當中,有一些風投機構是賺錢的,比如朱嘯虎,但更多的投資機構把錢投進去之後都只能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