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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實踐中國際融資擔保存在

發布時間: 2021-06-08 00:21:21

① 國際經濟法學的07版信息

·作者:鄒立剛,張桂紅,劉筍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碼:485 頁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780083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定價:¥43.00 鄒立剛,海南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訪問學者。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在《法學研究》、《中國國際法年刊》、《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國際經濟法學刊》、《法學評論》、《法商研究》、《香港大公報》、《東南學術》、《求索》等刊物上發表論文4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辭書、其他著作巧部。主編的有:《國際投資法學》、《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經濟法學》、《國際商法英漢詞典》。
張桂紅,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國際法學教研中心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海商法協會理事,中國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瑞士比較法研究所、世界貿易組織總部、德國薩爾大學訪問學者和美國富布萊特高級研究學者。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著述豐碩。
劉筍,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經濟法系主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先後作為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法學院和美國聖地亞哥托馬斯傑弗遜法學院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辭書8部,出版專著《國際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制》和《WTO法律規則體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2部。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章 國際經濟組織
第一節 國際經濟組織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第三節 世界銀行集團
第四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五節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
第二編 國際貿易法
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 國際票據規則
第二節 國際支付規則
第三章 國際貿易管制和促進
第一節 國際貿易管制
第二節 國際貿易促進
第三節 國際貿易條約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一章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的體系
第二章 各國關於國際投資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限制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中國外資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經濟特區和各類開發區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中外合作開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
第四節 涉外投資法律文書
第五節 對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四章 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律保護
第一節 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
第二節 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
第四編 國際金融法
第一章 國際貨幣金融制度
第一節 國際金融法與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貨幣本位制
第三節 布雷頓森林體系
第四節 現行國際匯兌體制
第二章 國際金融市場及其法律管制
第一節 國際金融市場
第二節 國際融資工具與金融主體
第三節 對國際銀行和金融市場的法律管制
第四節 東南亞金融危機與國際合作
第三章 國際融資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借貸
第二節 國際證券融資
第三節 國際信託
第四節 國際融資擔保
第五編 國際知識產權法
第一章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第二節 保護著作權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第四節 中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第二章 國際技術轉讓法
第一節 國際技術轉讓法概述
第二節 限制性商業做法及其法律管制
第三節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第六編 國際稅法
第一章 國際稅法與稅收管轄權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
第二章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及防範國際逃避稅
第一節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第二節 國際重疊征稅問題
第三節 國際逃稅和避稅及其防範
第三章 國際稅收協定與中國的實踐
第一節 國際稅收協定
第二節 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實踐
第四章 中國的涉外稅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七編 國際經貿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第一節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國際產品責任法
第一節 國際產品責任法概述
第二節 各國產品責任法
第三節 產品責任法的國際化
第三章 國際融資租賃
第一節 國際融資租賃概述
第二節 國際融資租賃的合同條款和基本程序
第三節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四章 國際工程承包
第一節 國際工程承包概述
第二節 國際工程承包的招標與投標
第三節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節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八編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概述
第二節 各國仲裁法
第三節 仲裁協議
第四節 仲裁程序
第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及其管轄
第二節 國際仲裁條約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
第四節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
第五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② 低碳金融的理論有哪些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融入日常業務中,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其核心是將自然資源存量或人類經濟活動造成的自然資源損耗和環境損失,通過評估測算的方法,用環境價值量或經濟價值量進行計量,並運用於金融資源配置和金融活動評價等領域。作為一種新的社會價值尺度,低碳經濟目前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的戰略選擇,是世界各國發展低碳經濟、搶占碳交易市場戰略制高點的關鍵。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面臨的能源與環境壓力進一步加大,以建設生態文明和發展低碳經濟為契機,大力發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首先,碳交易市場具有全球應用價值和明確的收益前景,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把握碳交易市場的巨大潛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其次,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資金融通和杠桿調節作用,是我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第三,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日益凸顯[2],積極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在新一輪國際貨幣定價體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話語權;第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進金融產業經營模式創新和業務范圍擴充的有效手段,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感。
一、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圍繞碳減排權,發達國家目前已經開始構建以碳交易市場為基礎,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銀行貸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為支撐的低碳金融體系。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一)相關政策法規陸續出台,但對實踐的支撐作用有限。
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002年的《京都議定書》。在此基礎上,我國於2007年6月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作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的指導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則」①和聯合國環境署發布的《金融機構關於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聲明》②。在具體的業務指導方面,中國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於2008年合作制定了《綠色信貸環保指南》,以規范國內低碳金融的管理機制。
總體來看,我國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與管理主要參照相關的國際准則和公約,國內雖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規,但多為指導性的意見和綱要,缺乏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難以起到有效指導實踐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現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金融優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信心不足,缺乏業務拓展的動力。
(二)金融機構創新意識突出,但業務績效相對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監管機制下,我國商業銀行還不被允許直接投資或在國內外市場上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因此商業銀行的項目切入點主要有綠色信貸和財務顧問服務兩種。
1.綠色信貸有力推進了低碳金融的業務創新。
2008年,興業銀行公開承諾採納「赤道原則」,並於2009年1月成立可持續金融的專門業務經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負責能效金融、碳金融、環境金融等領域的業務經營和產品營銷。同時,興業銀行推出多種新型業務模式,覆蓋了能源生產、運輸和使用等多個環節,突破了原有企業貸款注重擔保條件、期限較短等固有缺陷,減低貸款門檻,拓寬貸款期限。在具體的項目推進上,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IFC合作簽署了「能源效率融資項目」,以IFC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IFC同時為貸款項目提供相關的技術援助和業績激勵。此外,興業銀行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核證減排額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實現了低碳金融業務的創新。[5](PP405-406)2.財務顧問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業務領域。
2009年7月,浦發銀行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為陝西兩個水電項目成功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預計每年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160萬歐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發銀行作為唯一的金融業代表,與天津中新生態城投資管理公司等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第一個自願減排聯合組織———生態城綠色產業協會(EGIA),旨在推廣低碳金融解決方案。此外,為打造「低碳銀行」形象,浦發銀行制定了《信貸投向政策指引》和《關於開展能源效率融資項目的營銷指導意見》,對授信企業和新建項目「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即對綠色產業提供重點授信支持,對環境污染、能耗超標企業明確不得與其建立授信關系,確保將優先的金融資源投入環保,致力於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國際競爭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場建設相對滯後。從國內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來看,目前已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三家機構,其中北京環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設立的特許經營實體,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是綜合性國際化環境能源權益交易市場平台,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除上述三家主要機構外, 2009年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和昆明等幾家交易所也相繼成立。此外,大連、貴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緊密籌備中。雖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長迅速,但只是一級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場的容量有限,遠落後於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此外,各交易所之間缺乏溝通,業務內容和經營准則差異較大,離統一的碳交易平台還有相當差距, CDM機制支持低碳經濟的作用有限。
2.注冊項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國目前已成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應國。據CDM執行理事會網站預計,未來中國每年將獲得1. 9億噸碳排放權簽發量,佔CDM項目年簽發總量(3. 2億噸)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共有2232個。盡管在供應量上占絕對優勢,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現有的幾個地區性交易所還處於試點階段,交易清淡,已發生的交易項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項目價格遠低於國際通行價格。有資料顯示,目前國際市場上碳排放交易的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我國國內的交易價格只在8-10歐元左右,不及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一半。[8]可見,我國低碳金融業目前處於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缺乏定價權和國際話語權,市場潛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約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發展反映出我國本土市場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面臨明顯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國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確保自身業務的可持續增長。要協調好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必須深入分析制約低碳金融發展的相關因素。
(一)意識約束是制約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被認為與環境問題無關,但隨著我國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被逐步提上議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被要求參與到環境問題的解決中來。在此情況下,如何在原有經營模式與新的發展策略之間尋求一條可行出路,就成為金融機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然而,由於低碳金融短期內投資成本大於經濟收益,金融機構對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態度普遍比較謹慎,目前已成交項目的價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收益狀況存在質疑。同時,我國目前有關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實,金融機構的生存環境和盈利空間存在顯著差異,一些達不到低碳發展標準的業務行為給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不良影響。此外,低碳金融興起和發展的時間較短,我國金融機構對其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程序審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對低碳金融業務充分把握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約束是導致低碳金融預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條件。
1.低碳金融發展的機會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發展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者並重。
要實現金融領域的低碳發展和生態創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和強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為消除市場風險,政府資金通常先行注入,商業資金後續跟進。但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萬億刺激經濟的投資中,屬於低碳經濟生態環保的投資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發展動力主要源自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巨大的市場風險和有限的投資回報並存,導致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會成本較高,國內金融機構普遍持觀望態度。
2.低碳金融發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於缺乏碳交易定價權和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的CDM項目發起人在同國外CERS需求方接洽時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壓價現象,使我國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此外,基於項目的交易涉及跨國項目的報批和技術認證等問題,監管部門要求指定的國際運營機構來負責項目的注冊和實際排放量的核證,所涉及到的費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況下,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商業價值短期內無法有效轉化為現實利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業務的經濟目標與生態目標存在矛盾。
盡管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模式也得到積極拓展,但就項目實施的效益而言則不盡如人意:首先,從業務創新的主體來看,低碳金融業務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數商業銀行,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高,普遍持觀望態度;其次,低碳金融業務面較窄,大多數銀行設想有餘、執行不足,呈「蜻蜓點水」狀③。第三,碳信用機制尚未建立,我國從事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構普遍缺乏抵禦和防範國際(三)稟賦約束是阻礙低碳金融模式創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環境不健全。由於低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鏈條較長,在融資擔保和合同訂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機構的介入與協助。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中介機構的專業人才儲備也不到位,導致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內部動力嚴重不足。此外,目前國際碳交易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嚴重的市場分割,我國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從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場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場外交易機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產生的市場,也有參與者自發形成的市場。這些市場在制度安排上差異較大,絕大多數市場效率比較低。
2.業務模式亟須創新。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在低碳金融方面雖有所行動,但業務模式主要以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為主,遠未深入低碳金融領域的核心。不僅碳基金、碳證券、碳期貨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匱乏,而且滿足CDM項目下多樣性金融需求的創新產品也鮮有耳聞。此外,我國現有低碳金融業務處於國際價值鏈的低端,不利於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提升。要增強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能力,需要切實加強其對低碳金融專業知識的深入了解,創新高層次業務模式,特別是中介服務模式。
(四)風險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業務積極性嚴重受限。
1.市場風險。低碳金融是基於市場環境的金融創新,客觀上必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要實現經濟目標和環境目標的雙贏,金融機構必須著眼於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深入探索能夠提高環境質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強經濟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來看,我國以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未來金融領域對「兩高」項目的融資貸款獲利空間仍然較大,要轉向發展低碳金融,不僅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還可能面臨低碳項目回報有限的尷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發展低碳金融首先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2.項目風險。目前我國的低碳金融業務主要是以CDM機制下的融資貸款為主,這僅是低碳金融業務領域的低端項目。要加快低碳金融發展,勢必促使低碳金融項目鏈條的擴展與延伸,擴大碳基金、碳期貨和碳證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疇。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且交易項目不僅需要滿足東道國的政策和法律,還要滿足環境認證的國際約束。此外,項目建設和評估過程中,項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過、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碳排放量的評估測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業務面臨較大的項目風險。
3.操作風險。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業務知識,又不具備專業人才儲備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難以獨立勝任發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時,由於低碳金融項目需要依託國際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在交易中需要頻繁與國際金融組織、專業評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機構等進行接觸,業務往來中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此外,目前國際低碳金融項目以歐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鎊為主要計價貨幣,我國缺乏定價權,國內金融機構在業務操作中勢必面臨較大的操作風險。
(五)政策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理念相對保守。
1.國內政策嚴重缺位。出於趨利動機和成本收益的比較,國內政策缺位導致低碳金融發展的外部動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業務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標准。如《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等均為綜合性、原則性的文件,缺少具體的操作規范和評估標准,金融機構難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勵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雖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但低碳金融發展面臨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於扶持其發展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財政支持和利息補貼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這勢必打壓低碳金融的發展。
2.國際規則前景不明。對於有待進一步降低成本以促進商業化、需要繼續研發具有技術可行性的低碳金融產業,國際機構和專業公司傾向於採取比較保守和謹慎的態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變化充滿不確定性。例如,目前我國是《京都議定書》的附件I國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減排義務,因而獲得了碳交易市場的巨大商機。但是2012年之後《京都議定書》是否續簽、中國能否繼續保持附件I國家的位置則不得而知。在此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碳排放交易時勢必重視低碳金融業務的潛在政策風險,大量商業銀行對低碳金融項目持觀望態度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三、創新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低碳金融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國「十二五」規劃已經明確了低碳金融發展的總體思路,即以市場導向為主,加以強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們需要強化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等各行為主體的責任意識,通過有效的政府規制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實現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具體來看,今後應當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製度支撐。
1.加大輿論宣傳是前提。輿論宣傳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預期和觀望心理,增強其業務拓展和模式創新的積極性。首先,應加強關於低碳金融的正面報道。對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建樹的金融機構進行報道,突出其經營業績和社會效應,增強社會對低碳金融的認可。其次,強化試點地區和單位的引領、示範作用,通過宣傳典型的方式,選拔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創新的單位,給予表揚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強化低碳金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扶持態度,有利於消除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顧慮。
2.出台政策法規是保障。制定並實施發展低碳金融的激勵機制和相關政策,是創造低碳金融發展良好外部環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政策制定的三項基本原則,即適應性、傾向性和可持續原則。具體而言: (1)政策性綱要。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台低碳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以行政手段推進低碳金融發展的制度性變遷。(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長期的碳價格機制,讓市場對碳交易價格有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另一方面細化低碳技術創新、低碳金融業務類別、項目評估和成果轉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勵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發展的扶持性政策,強化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金融聚集,這是提高金融機構認可度、穩定各利益主體發展信心的重要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機制是補充。要強化低碳金融的社會效應,避免逆向選擇和尋租行為的發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溝通和披露機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碳交易信息溝通機制,客觀、全面、及時地發布碳交易相關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響。其次,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披露機制。監管當局、非政府組織、銀行業協會和媒體等方面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與互動機制,及時通報商業銀行執行「赤道原則」、推進環境風險管理、實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況,既能規範金融機構的操作,又能增強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二)強化金融機構的杠桿調節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環境友好是基礎。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引領作用,首先要強調其作為低碳理念推廣的「踐行者」,通過制定嚴格、規范的《企業低碳發展意見》
等約束性文件,樹立「寓義於利」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將可持續金融作為金融機構經營與管理的核心理念。具體而言,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低碳金融問題的研究,樹立「低碳經營理念」,從業務流程與規則上確保企業的經營策略和管理機制與低碳發展目標相一致。然後,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節能環保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在業務流程和項目運營規則上把好入口關和懲罰關,將低碳理念貫徹到項目審批和貸款發放等各個環節,嚴把「低碳」關。
2.杠桿調節作用是重點。商業銀行是低碳金融發展的主體,應當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等手段,發揮其在貸款和項目融資中的杠桿調節作用。
具體而言,要充分考慮項目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信貸策略,配合我國能源結構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對節能環保、可再生資源開發等項目採取「積極進入」政策,提高授信額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環保達標但屬於信貸限額管理的項目,採取「適度進入」策略;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採取「限制進入」政策。
此外,還應高度重視環保標准提高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採用利率杠桿對現有融資客戶進行結構調整,對以往發放的「兩高」行業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對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的硬約束。
3.業務模式創新是關鍵。在國內相關政策缺失的情況下,要有效應對低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巨大投資成本,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把環境因素引入金融創新之中,積極開發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具體而言: (1)開展碳權質押融資貨款,實現對企業「環保責任」的軟約束。只要銀行與CDM業主及發改委三方約定,客戶出售CERs所獲得的資金就只能進入指定賬戶,並在客戶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有權處置客戶獲得的CERs。(2)開發環境金融產品,並形成合適的產品結構。如建立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完善綠色信貸,開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證券、低碳期貨、低碳基金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品的業務創新,改變我國在全球碳市場價值鏈中的低端位置。
(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條件保障。
1.轉變企業經營理念。低碳金融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層面,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經營理念,在生產過程中注重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
要實現這一目標,可以從三方面進行探索: (1)建立企業節能長效機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等手段提高企業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對環境和社會的貢獻; (2)購買「熊貓標准」中的碳減排指標,積累企業碳資產管理能力,實現碳中和; (3)進行公開透明的企業減碳行動,在實現企業自身碳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引領和帶動其他經濟體的減碳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規范碳減排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環保責任「自動履行」的社會輿論氛圍,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價值導向,因此要促使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單靠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來規范與管理。今後可建立或指定一個全國性的專業機構為中心,按行政區劃分設相應的信息採集點,組建「企業綠色社會責任聯盟」。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區監督中心負責區域內企業碳減排情況的調查與數據搜集,在核證完畢的情況下向中心報送,中心負責信息的比較和共享。對未按要求履行環境責任的企業,聯盟有權進行信息披露,相關金融機構可以據此對不達標企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
3.加快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設。隨著碳排放權和排污權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我國碳交易市場的規模逐漸擴大,現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經無法滿足低碳金融發展的需要。此外,我國各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聯系,離多層次的碳交易市場體系還有差距。要促進低碳金融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礎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統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設。具體而言,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初始排放權按區域進行劃分[9]:
一方面,合理確定各區域的排放總量,由高污染地區向低污染地區付費,以此促進區域間的平衡發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額的分配可以考慮招標、拍賣等市場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

③ 政治風險對國際投資有哪些影響

1、政治風險對國際投資的影響有很多。政治風險主要分為國際政治環境、區域政治環境和國家政治環境三個層次。這三個層次基本囊括了可能引發政治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這些可能引發政治風險的因素並不是孤立地發揮作用的,它們可以互相影響,甚至總是相互影響著發揮作用的,一國政治波動的產生往往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合力的結果。比如國際壓力的加大可以導致國內政局不穩,二者的聯合作用可以使得政治風險迅速升高。
2、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

④ 北京亦庄國際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亦庄國際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於2010-02-05在開發區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劉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等。
法定代表人:張文冬
成立時間:2010-02-05
注冊資本:196083.02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302012636229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景園北街2號56幢五層

⑤ 我被北京亦庄國際融資擔保公司騙了一萬多塊錢怎麼能追

跟你說 ,到沒有針對樓下的意思 ,報警沒有用 !現在咱中國國情你又不是不知道 不是不愛國阿

現在誰最樂意事大 ,誰最不怕事大 ,記者!打電話說你要爆料 ,接下來你懂得

我有個同學的同學 ,是當初考研 政治卷丟了 ,那年一共才丟了4個卷 ,就有他一個 ,後來他找的記者 ,記者去采訪去了 ,誰都沒招 ,就說 我們會妥善處理的 ,「後來找到了」 61分 ,考研過了 ,

其實笨尋思 ,可能找到么 ,這分就是給的 ,為什麼給61分 ,因為他就差61分就能過 。 你懂吧 ,都是套路

⑥ 求~~自考國際投資試題

全國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投資法試題
課程代碼:00232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1分,共15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正確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後的括弧內。
1.以本國政府與東道國政府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作為承保海外私人投資政治風險條件的典型國家是( )
A.日本 B.澳大利亞 C.挪威 D.美國
2.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每一成員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於( )
A.最惠國待遇 B.國民待遇
C.其承擔義務計劃表中的規定 D.優惠待遇
3.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外國石油公司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合同的性質是( )
A.我國國內契約 B.特許協議
C.國家契約 D.國際化契約
4.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如果訂明各方一次繳清出資的,各方必須在6個月內激清。該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資合同的簽署日期 B.合資合同的生效日期
C.合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簽發日期 D.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
5.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是( )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B.《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C.《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D.《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
6.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確認法人和非法人經濟實體的身份所採取的標准主要是( )
A.依注冊地和住所地確認 B.依董事會所在地確認
C.依財產所在地確認 D.依股東國籍國確認
7.根據我國《外資企業法》,不屬外資企業的有( )
A.外商獨資公司 B.有限責任公司
C.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D.股份有限公司
8.「締約任何一方的國民和公司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投資、收益及與投資有關的商業活動所享受的待遇,不應低於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國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這一規定是屬於( )
A.最惠國待遇條款 B.普惠制條款
C.優惠制條款 D.國民待遇條款
9.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陸續與我國政府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國家大致有( )
A.20餘個 B.40餘個 C.80餘個 D.150餘個
10.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注冊資本中,外商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注冊資本的( )
A.49% B.25% C.51% D.50%
11.東道國通過合同約定或立法規定,向外國私人投資者作出承諾,保證外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該國法律或政策的改變而受到不利影響的條款,稱為( )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重新協商條款 D.穩定條款
12.下列哪種因素屬於投資環境中的社會環境?( )
A.基礎設施 B.地理位置 C.法律秩序 D.自然資源
1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應當是( )
A.股東會 B.董事會 C.監事會 D.上級主管單位
14.投資合同中包括而投資章程中不包括的事項有( )
A.合營投資爭議的解決 B.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C.組織機構的建立 D.總經理的職務
15.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 )
A.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投資各方認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B.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時投資各方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總和
C.在章程中規定的投資總額
D.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總和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選項中有二至五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正確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後的括弧內。多選、少選、錯選均無分。
16.雙邊投資協定中涉及的爭議類型有( )
A.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境內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
B.締約國之間關於條約的解釋、履行而產生的爭議
C.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之間因投資而產生的爭議
D.東道國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爭議
E.東道國境內私人投資者與合資企業之間的爭議
17.受雙邊投資協定保護的投資者包括( )
A.具有締約國國籍或在締約國境內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締約國法律設立,或在該締約國內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實體
C.在締約國雙方境內有財產或住所的任何人
D.由締約國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國或對方締約國的公司
E.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者
18.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是( )
A.國際法人 B.國際法主體 C.國內法主體
D.國際組織 E.國際投資法主體
19.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可以約定外國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資,但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
A.必須先繳納企業所得稅
B.外國合作者必須來自於與中國簽訂投資協定的國家
C.不可以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D.必須先彌補合作企業的虧損
E.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
20.除證券法、公司法外,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法律還包括( )
A.稅法 B.進出口管製法
C.刑法 D.反托拉斯法或反壟斷法
E.外匯管製法
2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中方合營者可以是( )
A.民間團體 B.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
C.黨政機關 D.行政管理部門
E.企業法人
22.從中國外商投資立法的適用角度,「外商」包括( )
A.外國法人 B.外國自然人 C.港澳同胞
D.台灣同胞 E.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23.雙邊投資協定中,通常規定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情況有( )
A.有關國家聯盟的優惠
B.因某一投資項目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特別重要而給予的優惠
C.有關邊境貿易的優惠
D.有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優惠
E.締約一方過去給予某一第三國的優惠
24.從各國實踐來看,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方法主要有( )
A.協商或調解 B.東道國當地救濟
C.外國法院訴訟 D.外交保護
E.國際仲裁
25.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包括( )
A.國內立法 B.國際條約 C.聯合國大會規范性的決議
D.國際慣例 E.著名學者學說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26.BOT
27.外資法
28.徵收險
29.代位求償權
30.合資經營企業
四、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0分)
31.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的管轄權。
3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的合格投資的標准。
33.卡爾沃主義。
34.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
35.在我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
五、論述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6.論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37.TRIMs的主要內容及對我國外商投資立法的影響。
全國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投資法試題參考答案
課程代碼:00232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5分)
1.D 2.C 3.A 4.D 5.C
6.A 7.C 8.D 9.C 10.B
11.D 12.C 13.B 14.A 15.A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16.BC 17.ABD 18.CE 19.DE 20.ABCDE
21.BE 22.ABCDE 23.ABCD 24.ABCDE 25.ABCD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26.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27.外資法是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簡稱,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於調整外國私人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包括外國投資的范圍、形式、外國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地位、對外資的保護、鼓勵及限制措施等。
28.國際投資的政治風險之一,一般指由於東道國政府實行徵收或國有化措施,致使投資者(投保人)的投資財產受到部分或全部損失,則由承保人(保險人)負責賠償。
29.(代位求償權又稱「代位權」),在國際投資法中是指投資者母國的投資保險機構(或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投資者在東道國因政治風險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後,該保險機構(擔保機構)或母國政府將取得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有關(該投資的)權益和(向東道國的)追償權。
30.合資經營企業(Joint Venture)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實現特定的商業目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一種企業形式。
四、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0分)
31.管轄權是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和前提條件。中心的管轄適用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締約國(或締約國指派到中心的該國的任何組成部分或機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因投資而產生的任何法律爭議,而該項爭議經雙方書面同意提交給中心。當雙方表示同意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撤銷其同意。
3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的投保對象僅限於良好的投資。合資投資的標准包括四個方面:一、投資具有經濟合理性。該合理性應據對投資項目的評估確定。二、投資具有發展性質。該投資必須對東道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所貢獻。三、投資具有合法性。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法律和條例。四、投資與東道國的發展目標和重點相一致。
33.卡爾沃主義(Calvo Doctrine)是南美著名國際法學家卡爾沃於19世紀60年代提出的一種學說。其產生是為了維護東道國屬地主權的完整性。其基本原則是各主權國家自由獨立,外國人對於投資爭端只能在當地法院尋求救濟,外國人無權要求比本國國民更優惠的待遇。其現實效果是通過卡爾沃條款體現出來。
34.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政府保證。其特徵表現為:
(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該投資必須符合特定條件。
(3)海外投資的保險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進行事後補償,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
35.根據我國外商投資立法和實踐,出資方式主要有:
(1)現金。必須需要一定的現金以支付有關費用;任何一方不得用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作為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或合營他方的財產或權益為其出資進行擔保。
(2)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築物、廠房等作為投資;須對作為出資的實物進行作價。
(3)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專有技術;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4)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權出資。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五、論述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6.(1)特許協議的定義。
(2)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包括不同主張、爭論焦點、有關是否國際協議的肯定、否定兩方面的論據及有關公法、私法性質的問題。
(3)特許協議的效力。關健在於國家是否可單方面廢改協議,是否應負國際責任。負國際責任的觀點及依據。不負國際責任的觀點及依據。折衷觀點。
37.(1)《TRIMs協議》名詞解釋,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成果,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2)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適用范圍:適用於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國民待遇:第一次將國民待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與國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數量限制:成為國際投資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與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符的措施。
透明度:公布並通知有關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
(3)影響。包括兩方面
協議的意義:重要地位
對中國影響:我國外資立法與協議不一致的三個方面,應採取的態度。

⑦ 簡答題 國際融資擔保制度

國際融資擔保制度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向貸款人作的還款保證的擔保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可以分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和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又稱人的擔保,指保證人以自己的資信向債權人保證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業銀行、政府、官方信貸機構、中央銀行。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包括:保證、安慰信、備用信用證。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權利或物權、為貸款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物權擔保分為不動產擔保和動產擔保和收益讓與擔保。不動產擔保是在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上設置的擔保物權。在國際融資中,很少使用物權擔保方式。

⑧ 李國安的主要成果

主編和參編專著、教材及教學參考書共10部,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30餘篇,主要有:
1、《國際貨幣金融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國際經濟法》,副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台灣法律大全》,副主編,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4、《國際經濟法專論》,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國際金融法學》,副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國際融資擔保的創新與借鑒》,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WTO服務貿易多邊規則》,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8、《國際經濟法》(「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
9、《國際經濟法學新論》,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0、《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載於《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1998年。
11、《跨國銀行合作監管法律問題比較研究》,載於《創價法學》(日本)2000年3月期。
12、《全球金融服務自由化與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載於《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13、《中國的金融服務市場准入承諾透視》,載於《廈門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
14、《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例外及其限制》,《國際經濟法學刊》第9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
15、《效率優先下的必然選擇:獨立擔保的國際實踐及其法律內涵》,《國際貿易》2004年第10期。
16、《我國獨立擔保的立法與實踐》,《廈門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17、《獨立擔保欺詐例外法律問題研究》,《現代法學》2005年第2期。
18、《虛假陳述的監管與信息披露擔保》,《河北法學》2005年第3期。
19、《中國のWTO政策──金融サービス貿易に対する協定合意規定を中心にして》,《創価法學》第35巻第3號(2006年3月)。
20、《WTOの金融サービス貿易自由化體制と中國の関連法制及び課題》、《比較法學》第40巻第2號(2007年1月)。

⑨ 金融危機對審計師進行審計的影響

浙江省審計廳廳長謝力群在近日召開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中小企業影響狀況專項審計調查動員部署會上強調:要全力以赴搞好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中小企業影響狀況專項審計調查,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建設性作用,努力為各級黨委、政府提供一份比較好的答卷。

謝力群指出,開展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中小企業影響狀況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在當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浙江又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大省,國際金融危機對浙江中小企業的影響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整個實體經濟的變化狀況。去年在臨海召開的各市審計局長會議,就對這個項目進行了初步的醞釀和討論。後來,審計署提出要在全國選擇部分省市開展這方面的審計調查,並下發了審計調查工作方案。審計署和浙江省領導對這次專項調查非常重視。各級審計機關一定要進一步增強搞好這個項目的主動性和責任感。

謝力群說,要充分認識搞好這個項目的重要意義。第一,搞好這個項目是審計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具體體現。由於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今年經濟運行方面不確定因素非常多。搞好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中小企業影響狀況專項審計調查,圍繞當前經濟形勢,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正是體現審計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最佳時機。第二,搞好這個項目是發揮國家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具體實踐。全省審計機關這幾年搞的審計轉型、審計創新,實際上也是屬於國家審計怎樣更好地發揮建設性作用所進行的一個探索和實踐。在這個項目中要充分發揮國家審計主動性、整體性、預防性、促進性、批判性以及開放性的作用。第三,搞好這個項目是服務企業、服務基層主題活動的根本體現。針對今年的經濟形勢,省委省政府決定在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活動中開展「服務企業、服務基層」主題活動。搞好這個項目就是服務企業、服務基層主題活動非常重要的載體。第四,搞好這個項目是轉變審計思維、加快審計轉型的有力實踐和嘗試。這次審計調查,無論是審計的整個過程,還是最終的審計報告,跟過去的那一整套審計模式會有很大的區別。從大的方面講,就是省審計廳提出的宏觀服務型績效審計的一種新嘗試。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來實踐審計目標。

謝力群指出,要全力以赴,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這個項目具有時間緊、任務重、方法新、要求高、難度大的特點。審計署要求省審計廳3月15日報送調查報告。浙江省有案可查的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有52000多家。這次調查以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為主,涉及到很多的單位和很多的部門。只有在一定的量、一定的面、一定范圍調查研究的前提下,才能使提出的建議更加符合實際,才能使採用的數據更能真實地反映中小企業的真實狀況。這次調查要用全新的手段、全新的方式去進行操作,關鍵就是拿到准確的數據。這項調查內容很多,金融危機影響下中小企業的基本狀況、運行情況以及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影響中小企業的主要問題,包括生產經營、融資擔保、成本負擔、信貸擔保體系、貸款風險補償金使用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調查研究做出准確判斷,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謝力群要求各級審計機關,特別是參與這個項目的審計機關要引起高度重視,統一調度審計力量,調配審計資源,親自過問,具體參與,真正把這個項目作為一件大事情來抓。具體分管的同志要更加具體地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和審計調查工作方案抓好落實,搞好協調,保證審計調查的質量;審計人員要全力以赴,分秒必爭,勤於思考,敢於創新,按照審計調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重點、方法來高效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