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農資金都指哪幾項
涉農資金包括農村公路修建、基本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飲水安全、沼氣建設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涉農補貼資金,種植業、養殖業項目資金;
扶貧、救濟、農村五保供養、農村低保、危房改造資金,退耕還林等生態建設資金,「雨露計劃」、「陽光工程」等農村勞動力培訓資金及用於農村教育、衛生、文化、科技事業發展的資金等,資金管理方式通常是成立縣涉農資金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涉農資金監管工作。
(1)涉農資金整合融資放大擴展閱讀:
參照中國新農村建設的相關法規文件,農村基礎設施包括: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農村生活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四個大類。
(1)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主要指現代化農業基地及農田水利建設;
(2)農業生活性基礎設施:主要指飲水安全、農村沼氣、農村道路、農村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環境建設:主要指天然林資源保護、防護林體系、種苗工程建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和建設、濕地保護和建設、退耕還林等農民吃飯、燒柴、增收等當前生計和長遠發展問題。
(4)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主要指有益於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農村義務教育、農村衛生、農村文化基礎設施等。
㈡ 政府涉農資金有哪些
政府涉農資金有哪些:涉農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縣安排用於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農村公路修建、基本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飲水安全、沼氣建設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涉農補貼資金,種植業、養殖業項目資金,扶貧、救濟、農村五保供養、農村低保、危房改造資金,退耕還林等生態建設資金,「雨露計劃」、「陽光工程」等農村勞動力培訓資金及用於農村教育、衛生、文化、科技事業發展的資金等,資金管理方式通常是成立縣涉農資金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涉農資金監管工作。
㈢ 如何抓好扶貧資金監管,讓資金發揮最大效益成為
為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整合涉農資金推進扶貧開發工作,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形成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的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提高涉農資金管理水平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復現象仍較突出,影響了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既是提高涉農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同時,有利於規范涉農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轉變職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現象;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涉農資金的整體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鞏固成果、擴大范圍;明確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抓實、抓好。著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長效機制,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涉農資金的管理理念明顯轉變,涉農資金的統籌安排明顯科學,涉農資金的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明顯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農資金,明確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
(一)全面清理涉農資金。一是要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現有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來源渠道、投入規模、執行期限,支持對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進行認真梳理,摸清情況。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歸並,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進行分類:對不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或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涉農資金,要予以取消或轉變用途。對歸並或重新分類的涉農資金,要進一步明確支持對象、扶持環節、投入重點、補助標准等。三是要嚴格控制新設立涉農專項資金。新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符合一定時期內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定目標的需要,並向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傾斜。同時,要明確專項資金起止時間。四是要積極推進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統籌安排。進一步將具備條件的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時轉為地方專款管理。對事權在地方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中央部門預算。五是積極推進財部門內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其基本原則和方法是:(1)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要求整合歸並資金。(2)區分支持領域,明確管理部門。(3)存量保持不變,增量規范安排使用。(4)強化溝通協調,統籌安排使用。
(二)明確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現階段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重點是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土地整理、農業科技推廣示範、農民培訓等方面的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推進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同時,要進一步改進農民補貼類資金的管理,強化整合,逐步增加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對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的涉農資金、如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資金,具備條件的,也要在內部適當進行整合和統籌安排。
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涉農部門作用
(一)財政部門要建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聯席會議制度。對由財政部門內不同業務部門分別管理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通過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商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避免重復交叉或相互脫節。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部門的溝通,建立涉農資金使用安排信息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部門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與各部門共同協調提出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的意見,發揮部門的作用。中央涉農部門在安排和下達項目資金時,應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級政府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機制。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需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建立地方黨政領導掛帥、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協調機制。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領導小組、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決策協商和徵求意見制度等多種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的溝通協調機制。
㈣ 如何推進涉農資金管理機制創新和流程優化
為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形成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的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提高涉農資金管理水平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復現象仍較突出,影響了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既是提高涉農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同時,有利於規范涉農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轉變職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現象;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涉農資金的整體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鞏固成果、擴大范圍;明確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抓實、抓好。著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長效機制,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涉農資金的管理理念明顯轉變,涉農資金的統籌安排明顯科學,涉農資金的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明顯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農資金,明確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
(一)全面清理涉農資金。一是要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現有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來源渠道、投入規模、執行期限,支持對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進行認真梳理,摸清情況。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歸並,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進行分類:對不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或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涉農資金,要予以取消或轉變用途。對歸並或重新分類的涉農資金,要進一步明確支持對象、扶持環節、投入重點、補助標准等。三是要嚴格控制新設立涉農專項資金。新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符合一定時期內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定目標的需要,並向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傾斜。同時,要明確專項資金起止時間。四是要積極推進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統籌安排。進一步將具備條件的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時轉為地方專款管理。對事權在地方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中央部門預算。五是積極推進財部門內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其基本原則和方法是:(1)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要求整合歸並資金。(2)區分支持領域,明確管理部門。(3)存量保持不變,增量規范安排使用。(4)強化溝通協調,統籌安排使用。
(二)明確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現階段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重點是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土地整理、農業科技推廣示範、農民培訓等方面的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推進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同時,要進一步改進農民補貼類資金的管理,強化整合,逐步增加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對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的涉農資金、如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資金,具備條件的,也要在內部適當進行整合和統籌安排。
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涉農部門作用
(一)財政部門要建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聯席會議制度。對由財政部門內不同業務部門分別管理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通過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商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避免重復交叉或相互脫節。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部門的溝通,建立涉農資金使用安排信息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部門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與各部門共同協調提出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的意見,發揮部門的作用。中央涉農部門在安排和下達項目資金時,應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級政府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機制。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需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建立地方黨政領導掛帥、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協調機制。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領導小組、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決策協商和徵求意見制度等多種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的溝通協調機制。
四、搭建整合和統籌安排平台,促進涉農資金有效使用
(一)以規劃為引導促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根據農業農村發展戰略目標和經濟社會自然資源條件,制定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計劃,以規劃引導和帶動涉農資金的重點投向,促進各項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
(二)以主導產業、優勢區域和重點項目為平台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要積極打造主導產業、優勢區域、重點項目等整合平台,引導投向相近、目標相似、來源不同的各項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做到「多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集中財力解決制約主導產業、重點項目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以重大專項資金為平台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要繼續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小農水建設等重大專項資金為平台,推進涉農資金的整合和統籌安排。進一步完善涉農資金投入的引導機制,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三農」。
(四)堅持以縣級為平台的涉農資金整合模式。要認真總結和推廣縣級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的好經驗、好做法,鞏固和擴大縣級涉農資金整合成果。對資金整合效果明顯、成效突出的縣,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獎勵力度。要支持和鼓勵縣級不斷創新整合方式,堅持縣級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進一步引導和支持更多的縣開展涉農資金整合。
五、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整合和統籌安排工作開展
(一)加強涉農資金制度建設和執行。要按照資金分配規范、使用范圍明晰、管理監督嚴格、職責效能統一的要求,繼續對現行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制度進行清理、修訂和完善,同時,做好各項制度的銜接,為整合和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提供製度支撐。要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經整合後研究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涉農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制度執行工作,不折不扣地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取得實效。
(二)穩步推進審批許可權下放。繼續探索涉農資金「中央宏觀指導、地方自主選項」的管理模式,具備條件的,採取「切塊下達」、「捆綁使用」等行之有效的分配辦法,將資金「切塊」下達到省(區、市),具體項目的立項權、審批權下放地方,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涉農資金。要逐步擴大資金和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范圍,為地方整合和統籌安排資金創造條件,特別是要研究推進將資金和項目審批許可權進一步下放到縣,增強縣級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的能力。對各級財政共同安排、且性質相近的資金,上級部門不再審批具體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只下達資金任務和目標要求,將資金「切塊」到縣,由縣根據本地實際將各級財政資金捆綁起來統籌安排使用。
(三)建立健全以結果為導向的涉農資金分配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涉農專項資金的績效考評制度,對專項資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項目效益等情況進行全面考評。要按照「指標科學、操作簡便、結果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健全考評指標,將考評結果與下年度專項資金的分配相掛鉤。對績效好、監督措施到位的地方和單位,在安排涉農項目和分配涉農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對績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單位,要適當進行扣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管理的通報制度,對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好的地方和單位給予通報表揚,推廣其好經驗、好做法;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成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落實。
(四)全面實行涉農資金管理「陽光操作」。繼教推行和完善報賬制、公示公告制、專家評審制等管理方式,促進實現資金分配依據科學、分配辦法公開、分配程序規范、分配結果公正。建立健全項目的民主決策機制和群眾參與機制,進一步提高涉農資金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藉助現代科學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涉農資金監控網路,對資金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涉農政策和項目資金申請的透明度,杜絕涉農資金無序申報、重復申報和騙取套取涉農資金的行為。要結合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五)完善涉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具備條件的,要積極採取「一卡(折)通」的發放方式,簡化發放程序,降低發放成本,努力實現對農民的各項補貼通過「一卡(折)」發放,保證涉農補貼資金及時、安全、足額到位。同時,要統籌各部門參與補貼發放職能,實現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一個漏斗」向農民發放,避免出現多卡發放的問題,降低行政成本,減輕農民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強對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要按照「既推進整合、又加強管理」的要求,加強對整合和統籌安排的涉農資金的監管,避免出現借整合涉農資金名義挪用涉農資金的現象。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開展涉農資金專項檢查和抽查,切實加強涉農資金日常監督檢查,營造良好的聲勢氛圍。繼續探索完善涉農資金檢查方式,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特別是要加強事前的監管力度。要建立多層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財政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積極配合有關方面做好涉農資金審計、檢查和監督工作。
(七)充分發揮鄉鎮財政的管理和監督作用。上級財政部門要為鄉鎮財政強化涉農資金監管創造有利有條件,強化鄉鎮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職能。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能力建設和工作指導。要完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建立鄉鎮財政直接聯系點制度,監管抽查指導制度、激勵約束機制和日常考核制度。鄉鎮財政要充分發揮貼近農村、貼近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和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基礎信息的審核,加強對農業生產類等資金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強化對涉農資金的跟蹤和監控,認真做好有關信息的反饋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放在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來抓。要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立足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整合和統籌安排措施。要切實加強分工協作,明確責任,扎實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工作,要及時了解、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制定具體的宣傳計劃,注重宣傳的引導性和時效性,開創全社會關心、支持涉農資金和統籌安排的新局面。
㈤ 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我市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上已經顯現出一定實力,當前,正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時期。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主要是以合作社內部成員權益融資為主,政府資金扶持和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模式。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實現其持續、穩定和快速的發展,成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研究的當務之急。
一、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剛從個體承包的模式中脫胎出來的新型經濟組織,其生命力十分脆弱,離做大做強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其根本原因就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股金。任何成員加入,都必須交納這項費用,盡管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之外,為了彌補資金不足,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紅利、盈餘掛賬的辦法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缺乏問題,但離其對資金的需要卻相差甚遠。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一。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之後雖在名義上形成農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實。農行目前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對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逐年下降,同時其縣級以下支行基本收縮。農發行也基本上只負責一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並且也開始注重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投放上非常審慎,政策性職能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處於改革中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自身經營上的困難,支農作用也並未得到最大的發揮,農業貸款在其總貸款中所佔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業務網點也並未深入到鄉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凡事都需要經過理事或社員的通過,決策成本過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換屆,人事上難以相對穩定。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設定的這個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擋了外部資金的注入, 多數是農民自拉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聽說是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很多企業老闆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不佳。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狀況並不樂觀,主要表現為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較弱,造成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無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來獲得的資金也很有限。而現有的管理機制、盈餘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眾多原因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融資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抵禦風險能力差,無穩定持續收入,缺乏適合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少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了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細則或辦法來指導落實,致使部分措施流於形式。一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點。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三是主管部門對於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不及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大打折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機構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和承貸主體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能准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准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准來確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礙。部分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多數採取變相支持成員農戶個人,看似殊途同歸,但是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三)合作社運作不規范制約金融服務的主動性。一是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是由農村的能人、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領辦的,實際運行中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鬆散的特點,合作社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者大戶說了算,普通農戶多是附屬者,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結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佔比很小,且多數是以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業務為主,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較低,贏利能力較弱。三是合作社組建運作真實性難認定。調研中發現,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爭取國家補貼資金上「下功夫」,而並無真實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製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導致金融機構貸款難以操作。金融機構放貸通常要求有抵押擔保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據調查顯示,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固定資產,而合作社及社員擁有的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性質的房產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自有資產又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從而使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未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但全省目前還沒有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公司。作為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合作社也很難符合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無門的窘境。三是農業保險缺位。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和養殖行業,對於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開展技術服務及其它領域業務的合作社經營風險分擔方面的介入尚屬空白,而商業性保險由於收費高,較難在農村推廣。四是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地下錢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當鋪等民間金融陸續出現。但由於政策的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約而發展緩慢。
三、關於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政策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一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建議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遵照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協等組織應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及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規范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人民銀行應制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貸規模、支農再貸款等政策運用上,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銀行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要有序規范和推進民間資金的合法運營,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建立一些民營的擔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錢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下一步,我們將在立足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指導意見,從全局高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自身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農戶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台相應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三)深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獎勵或補貼機制,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開辦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鼓勵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信貸創新理念,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圍,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和方法。強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成員加大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和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企業品牌等資產進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產經營。
(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重點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努力貫徹和配合全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重點支持「農戶(社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制度,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一是推動成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級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級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投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農業、財政、保險部門應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時期齊齊哈爾市農業保險發展規劃,並出台相應推進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地區,並探索發展銀行和保險共同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是由農民本著自願原則集資入股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籌資是一種很有潛力的籌資方式,它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所接受,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本集中優勢的一個好形式。
(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一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以往的「個人行為」變為政府指導;二是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房屋聯排、出租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四是國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域成立土地銀行,規范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
㈥ 全國整合貧困縣涉農資金達多少億元
2017年以來,我國積極推進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工作,試點已推廣至全部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並鼓勵試點貧困縣盡可能在「大類間打通」「跨類別使用」,做到「應整盡整」。截至2017年底,全國已整合各級財政涉農資金3286億元,占計劃整合規模的98.7%,已完成支出資金規模2935億元。
同時,加強對整合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通過跟蹤調研等方式,及時掌握全國整合試點進展情況。開展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專項督查工作,將整合試點工作情況納入2017年財政扶貧資金專項檢查范圍,對中西部22個省份開展重點檢查。深入了解整合試點政策落實情況,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推動整合試點工作。依據評價結果,中央財政首次安排獎勵資金,對整合試點成效較好的8省每省獎勵8000萬元。來源:人民日報
㈦ 怎樣發展集體經濟,怎樣搞好農村"三變"改革
(一)建立支持保護機制。通過大力發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因地制宜選擇好發展產業,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新財政資金資源配置機制,整合涉農、扶貧等相關項目和資金,用好國家政策舉措,發揮整體合力。逐步擴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農業綜合開發、基建投資等涉農項目規模。允許將財政投入到農村的涉農資金量化為村集體的股金(補貼類、救濟類、應急類資金除外,扶貧開發資金可量化到貧困農戶),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及用途的前提下,集中投入到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按股比獲得收益。支持農民合作社建設農產品加工倉儲冷鏈物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集體資產轉交給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鼓勵農民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資金、技術等入股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託管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加快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支持龍頭企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村集體、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等方式,實現合作共贏。採取財政扶持、信貸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經營性農業服務組織,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運作市場化。
(二)建立確權頒證機制。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此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房屋所有權、集體林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一步釐清和明晰農村資源資產權屬,做到四至清楚、面積准確、產權清晰。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以農業為名圈佔土地從事非農建設。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鼓勵將農村集體各類資產進行清理核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確定權屬關系,折價入股農業經營主體,並按比例獲得收益。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製度。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
(三)建立產權交易機制。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障農村產權依法自願公開公正有序交易。制定農村產權流轉的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規則和流程。建立交易監督機制,強化監管,確保產權交易規范透明運行。創新農村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分級建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台,形成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縣級交易所、鄉級流轉服務站三級農村產權流轉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以市場化方式組建農村產權及其他權益類資產評估機構,滿足農村資產和權益評估需求。在農村產權評估市場的培育階段,通過採取扶持補貼政策和適當降低民營評估機構行業准入條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評估、會計等中介機構進入農村產權評估市場,讓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資金、勞動力等入股投資平台。村集體和農民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入股農業經營主體,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加強評估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業務指導、講座培訓、考核頒證的方式,培養一批專職從事農村產權評估業務的專業隊伍。
(四)建立融資擔保機制。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地方財政出資的涉農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穩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創新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拓寬「三農」直接融資渠道。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以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為依託,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引導其向「生產經營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將農戶和承接經營主體的信貸信用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進一步擴充信息採集范疇,公安、工商、法院、稅務、國土、環保等部門可依法依規向徵信系統報送行政執法信息。深入推進信用農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和農村金融信用縣等農村信用工程建設,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評級與授信。探索融資擔保新模式,鼓勵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加快再擔保機構發展,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探索企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共同出資組建的行業性擔保公司。
(五)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針對各地各類特色農產品的發展情況,建立創設各級財政支持開發、擴大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的機制,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區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強農業和農戶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發展,擴大茶葉、中葯材等特色農產品保險的試點范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成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開發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採取風險補償、政府資源配置等方式,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面向農戶的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產品,並與銀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風險分攤機制。建立股權(股金)監管機制,重點對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對於納入全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建立股權退出機制,農民和村集體持有承接經營主體的股份部分,成員內部之間可以依法轉讓並辦理相關手續。建立合同備案機制,引導合作當事人按協商內容,依法簽定合同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兌現收益分配。在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年限,明確農民入股經營主體解散、破產後的處理辦法。探索籌建農業資產經營公司,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建立法律顧問機制,組織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法律文書進行審核把關,並全程指導農民簽合同、入股經營、股權收益等環節。
(六)建立權益保障機制。政府部門把保護農民產權利益列為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確保土地流轉的合法性,維護好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允許試點鄉鎮成立村集體經營公司,實現集體資產的統籌經營和統一管理,提高集體資產的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實現村民到股東的轉變,保障入股村民獲得長期穩定收益。建立股份聯結機制,引導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接經營主體依法訂立合同或協議,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聯結機制。建立股權分紅機制,入股主體和承接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確定的收益分配方式進行分配,在集體資產評估量化、資金量化、合理劃分股權結構的基礎上,入股主體和承接經營主體合理確定入股主體股金所佔股比及收益分配辦法,通過簽訂股權分紅協議約定相關事宜。探索建立靈活多樣的股權收益分配機制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合作制原則完善股權結構和治理方式,確保村集體和農民履行股東的職責、行使股東的權力、參與重大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