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的企業能不能簽發沒有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 或者說有沒有純粹的融資型商業票據
國內80%以上的融資商業票據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是這些沒有貿易背景的票據在向銀行申請貼現融資時,需要給銀行提供稅務發票原件和合同原件,企業往往都是開了稅票把商業票據貼現後再把稅票作廢。在中國好像還沒有聽說過純粹的融資型商業票據,國外(如美國)分為有貿易背景和純粹的融資型商業票據,反正融資的成本是看出票人信用等級的,就是再有真實的貿易背景,沒有實力到期時還不上資金還不是一樣有風險。
Ⅱ 如何確認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
其實很簡單,提供不了和該銀行承兌匯票匹配的購銷合同和增稅發票原件的就是沒有真實貿易背景.
Ⅲ 融資性票據的融資性票據存在的原因
與一般貸款相比,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獲取資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國存貸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對貸款利率實行最低限制,但貼現和轉貼現利率已基本市場化,由市場供求決定。一般情況下,貼現利率比貸款利率低2到3個百分點。這樣,加上銀行承兌匯票萬分之五的開票手續費,融資性票據獲取資金的成本大大低於一般貸款,造成企業從降低融資成本的角度出發,編造貿易背景,獲取銀行貼現資金。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的使用易於逃避銀行及監管部門的監控。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主要風險在開票行,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相當於開票行的信貸資金,貼現行通過查詢證實了票據的真實性後,貼現資金基本沒有風險,一般被視為企業自有資金,貼現行基本不對貼現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尤其是企業在異地他行貼現。這樣,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監控,為企業不受限制地隨意使用。
銀行自身面對競爭採取的自我保護需要。在當前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部分商業銀行為了留住大客戶和優質客戶,主動為他們開立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幫助其降低融資成本。同時,銀行在自身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採取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辦法,幫助客戶到其他銀行獲取貼現資金。
票據業務不僅能為銀行帶來手續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還能方便地成為銀行調節流動性和控制資產規模的手段。銀行在資金寬裕時進行貼現和買入性轉貼現,在資金緊張時進行賣出性轉貼現或再貼現以獲取資金,在獲取收益的同時還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分支行還可以利用貼現和轉貼現方便地進行規模控制,以應付上級行的指標考核。另外,由於貼現資產不進入存貸比考核范圍,銀行便利用貼現和轉貼現來突破監管當局的存貸比考核限制,以獲取更多的利潤。
監管當局在對真實貿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較有效的手段,也客觀上導致了融資性票據的增多。目前,在對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查方面,主動權在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開票時要對貿易合同進行檢查,事後企業要補備增值稅發票,貼現時也要求審查商品貿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並從貿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額之間的對應關系來控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但事實上,由於現實貿易結算方式的復雜性,所有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實的情況下,也並不能完全證實一筆銀行承兌匯票背後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這樣,監管當局對真實貿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措施。
Ⅳ 無真實貿易背景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犯法嗎
違反票據法。
Ⅳ 票據無因性,為什麼要求貿易背景
票據的第一屬性是無因性。這就要求票據的基礎法律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相分離,而這種分離使得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票據權利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審查大大減輕。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票據在經濟領域的大范圍流通,而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有人把它作為支付手段,有人把它作為融資工具,還有的是為了從票據流通過程中牟利,更有通過票據進行惡意詐騙等犯罪行為發生。這些使用票據目的的復雜性,給商業銀行在票據貼現業務方面敲響了風險防範的警鍾。
因此,為防範風險,商業銀行應堅持做到,在接受票據時要認真審查,確保票據的真實性;嚴格審查票據的記載事項的完整性、連續性;要切實做好票據的真實性驗證,認真落實查詢查復和實地查詢制度規定;對於票據基礎交易關系,要按照內外部規定進行盡可能細致的審查,防止因「重大過失」影響銀行票據權利的實現。
Ⅵ 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轉讓嗎
雖然法律規定票據的轉讓前提是貿易背景,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善意對價取得也是合規的。提供承兌貼現服務
Ⅶ 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法嗎
信譽良好且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的中國境內居民、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憑公安部門認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發卡行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或信息向發卡行申領郵儲信用卡個人卡主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領主卡的同時,可為其年滿16周歲的指定人員申領附屬卡
Ⅷ 票據貼現沒有真實貿易背景銀監會怎麼處罰
銀行會把利息費用以及時間成本跟你收的
dr:銀行存款
dr:財務費用
cr:應收票據
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以購買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向企業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申辦條件
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簽發的有效匯票,基
本要素齊全。
2. 單張匯票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3. 匯票的簽發和取得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以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務關系為基
礎。
盛付通提供資料
1. 未到期的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的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有關法律文件。
2. 經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企業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授權委託書,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4. 貼現申請人的近期財務報表。
5. 貼現申請書。
6. 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及合同項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
申請程序
1. 持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到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填制《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或《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
2. 向銀行提供上述材料。
3. 中國銀行按照規定的程序確認擬貼現匯票和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合法性。
4. 計算票據貼現的利息和金額。
貼現利息=匯票面值╳實際貼現天數╳月貼現利率/30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面額-貼現利息
5. 按照實付貼現金額發放貼現貸款
Ⅸ 如何識別銀行承兌匯票中的「無真實貿易背景」
關於我們看看你屬於貿易性質,針對不同的情況下,控制什麼情況下票據法法律責任屬於它!
第六章法律責任的欺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102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的票據;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本名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蓋章不符支票的問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4)簽發無可靠交換票據的資金來源,本票,騙取資金;
交換(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票時作虛假記載,以欺騙手段
的獲得財產;
>(6)模擬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作廢的票據,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在六一所列行為實施之前。
的上一篇文章,輔修所列行為之一的第103條,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104條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機構疏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將承兌票據,付款或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顯著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因虧損前各方的行為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承擔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該匯票的付款人的即期或到期的第105條,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匯票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持有人。
依照本法規定的賠償第106條的承諾的行為比這個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Ⅹ 什麼是融資性票據
融資性票據是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融資性票據貼現後的資金往往被用於投資或償債,因此在匯票到期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銀行將會面臨因出票人兌付違約而導致的信用風險。
融資性票據的嚴格定義應該是指該票據的產生缺乏貿易背景,使該票據缺乏自償性。因此,融資性票據產生於出票環節,而不是轉讓環節;或者說產生於承兌環節,而不是貼現環節。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即伴隨商業信用的產生,若經銀行承兌,則伴隨銀行信用的產生。票據究竟是貿易性的還是融資性的,完全取決於出票時的交易用途,貿易項下的票據,到期時能用商品回籠款來進行自償;被用作投資或償債的融資性票據,到期時因缺乏自償性而給兌付帶來不確定性。
一份因真實貿易而產生的票據,即使在之後某個轉讓環節中成為無貿易的融資性交易(如用於償債),銀行並為持票人辦理了貼現,也不會對承兌銀行構成風險或擴大貨幣投放。因為,此票據是基於真實貿易而產生,通過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償性;再則,票據前手與持票人雖屬融資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銀行貼現(更符合貼現政策,因前手與再前手具有貿易交易)後將資金劃轉給持票人,與持票人向銀行貼現取得資金,從貨幣投放的角度看,兩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筆者認為轉讓後的票據不應該存在融資性票據之說。當然下例情況例外,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為借貸交易而簽發融資性票據,但因雙方無關聯交易而無法貼現,收款人遂將票據轉讓與其有關聯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為持票人並提供合法但與該票據實際並無關聯的發票與合同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再將貼現款劃轉與前手。此類融資性票據看似轉讓後產生,其實仍在出票環節生成,只是藉助於轉讓環節,實現貼現融資目的。
發生在分公司與母公司間的票據背書轉讓,母公司持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提交的卻是分公司與票據前手交易的發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開給分公司票據前手的發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卻是真實和合法的,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會計核算,其對外的一切銷售交易和票據受讓本身就視同為母公司的行為。如果母公司申請貼現時提供的是母公司開給分公司的發票,則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母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的銷售。
融資性票據一定是發生在兩個關聯企業之間。這是因為,融資性票據的受讓本是一種借貸交易,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很難想像兩個無控股關系的企業會以票據受讓的形式進行資金借貸,即使確有必要,貸款方也會以借據伴隨資金劃付的形式進行,以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給付履行。而在關聯企業之間,許多民營企業為謀求融資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關系,將子公司的產品銷售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銷售給購貨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獨立報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資產額和銷售額的會計信息假象,以此獲得銀行重復授信。因此在這類關聯企業之間,完全能夠提供足夠多的、合法的、真實的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但這些發票和合同與融資性票據的給付卻無任何對價關系,所以通過票據貼現必須提供發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並不能有效約束融資性票據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