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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買賣不破租賃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 2021-06-07 21:01:18

⑴ 怎麼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准備,只等法律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庄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台。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台,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如何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時間:2009-05-27 11:42:12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第三人所佔有時,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⑵ 物權法中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那麼政府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嗎

如果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政府扮演的是法人角色,則同樣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若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扮演的就是行政主體,則此時不受物權法調整,即無所謂可不可以對抗的問題了,根本就不涉及這個問題。

另推薦一篇文章供你參考:《如何理解《物權法》中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
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
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准備,只等法律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
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
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
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庄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台。
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
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
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台,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⑶ 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是什

你這說法是錯的,是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有效。就是所有權轉讓了,但原來租賃合同依然有效。舉例;甲租給乙房子兩年,在這期間,甲把房子賣給了丙,甲與乙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不能讓乙搬走,乙的房東從甲變成了丙。

⑷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主要有哪些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
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簽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繫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

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
(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
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

⑸ 租賃物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改變,原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方法對企業會計信息的影響1,經營租賃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一,由於經營租賃僅僅是為了滿足經營的臨時需要而進行的,它不涉及資產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問題,也沒有購置租賃資產的特殊權利,因此,承租方對租入資產不需要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計價入賬,不需要計提折舊,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同時,由於租賃合同是暫時的,一般可由任何一方於比較短的期限內通知取消,因此,有對承租人允若支付租金的義務,一般不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一項負債。

第二,當承租人採用經營陛租賃時,損益表反映為租金費用,當承租人採用融資租賃時,損益表反映的是折舊加利息費用。租金通常是不變的,利息通常是前高後低的。由於利息的前高後低,在前一階段,利息加折舊之和可能會大於租金費用,因此,採用經營性租賃,在前幾個會計期內有可能提高企業利潤。
第三,新准則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租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
第四,企業通過巧妙的合同條款將實質性的融資租賃劃為經營陛租賃,主要是為了粉飾財務報表,因為經營陛租賃不需要將租賃所形成的資產與負債在表內確認,這樣就降低了負債,使得資產報酬率、每股收益率等財務指標得以改善,並使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降低,從而使企業籌資成本降低,隱藏了企業
的財務風險? 。
2,經營租賃對關鍵財務比率的影響
2.1 流動比率
售後回租所形成的經營租賃,就是承租人將自己的固定資產轉讓給出租人,然後再租回使用,這時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但承租人對資產的使用權沒有改變,只是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現金流的大大改
善,有利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2.2 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反映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投資報酬率,表現在公式上是: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
均凈資產)X 100%。對承租方而言,由於利潤提高了,而在所有者權益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會提高凈資
產的收益率。
2.3 資產負債率經營性租賃在會計處理上是由出租人對租賃物提取折舊,承租人的租賃費用計入成本,但其具有長期使用權,在這一點上與自有固定資產是一致的。因此,它與利用銀行借款或簡單的融資租賃相比,可以降低資產負債率。當企業擬上市募股,已上市公司要增發、配售新股,或發行債券,爭取產業基金、風險資金的投資時,如果資產負債比率處於達標的臨界點,或略有超標,企業就不可能壓縮流動資金還債,以收縮經營規模來降低負債率。此時可通過經營性售後回租,使固定資產與負債同額下降(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來降低負債率。
3 融資租賃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3.1 融資租賃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影響承租方融資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但從交易的實質內容看,由於租賃資產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都已轉移給了承租方,如果不將其租入資產以及相應的融資記錄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則不能充分反映一個企業的經濟資源和承擔的現有義務,從而扭曲了財務狀況。因此,應將融資租賃資產作為一項資產計價入賬,將取得的融資作為一項負債,這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由於融資租入的資產實質上已由出租人轉移給了承租人,所以,出租人不再計提相應的折舊了,該資產的折舊應由承租方計人生產費用,列入損益表 。
3.2 可能造成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上的偏差當企業採用項目融資租賃方式時,企業不參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契約期內的經營活動,因而這一過程在會計信息中無法表述,而企業在獲得項目資產轉讓並且同時重新得經營權時才在會計信息中反映出來。盡管日後的經營業務收入有相應的經營支出相配比,但對於該項目經資產(轉讓部分)的取得表現為無償取得或以象徵性價款獲得,而真正付出的資金成本部分未能反映出來,從而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3.3 可以改善企業會計報表的資產負債情況如果使用貸款購買設備,並將貸款額全部計入公司的負債,會影響其資信狀況,因而融資租賃可以避免一次性支付對財務帶來的不良影響,節省流動資金並維護現有的信用額外負擔度,從而大大改善公司在新的租期中的現金流,優化資產負債結構。
4 融資租賃對關鍵財務比率的影響
4.1 流動比率
融資租賃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對於售後回租被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企業在形式上改變了企業實物資產在企業會計報表上的結構,資產出售後,企業固定資產減少,貨幣資金增加,租賃後,支付少量租金,從總體上講,可使貨幣資金增加。承租企業在出售自有設備後,在法律上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將原來屬於自己的資產轉讓給了出租人,使出租人成為該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人。但實質上,承租企業是通過改變其原有的財務結構而獲得現金(即資金的融通)的。也就是說,出租人是以承租企業租回該項資產為前提條件而實施購買的,比較典型的可用於售後回租的資產是企業自有設備及其相關的土地和廠房。通常情況下,生產設備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固定資產。如果一個企業將這一部分資產變賣了,那麼,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就要受到影響。
4.2 流動資產周轉率
由於融資租賃具有促進銷售的功能,可使企業的銷售收入增加,現金流增大,最終使企業的利潤增加。對多數企業而言,銷售問題可能是僅次於資金的第二大瓶頸問題,只有實現產品銷售,才能回籠資金。現在國外越來越多的企業都是通過租賃來實現銷售的,這種銷售方式可降低交易門檻,活躍交易。這是因為,一方面租賃的促銷功能增加了企業的銷售收入,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對承租方而言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平均流動資產不會有太大的變化,所以,會提高流動資產的周轉率 。
4.3 銷售凈利率與資產凈利率
融資租賃的促銷功能,除提高流動資產周轉率外,還會對企業的盈利能力比率產生影響,但其升降變動關難以確定。這是因為,銷售凈利率表示的是銷售收入的水平,從公式銷售凈利率=(凈利潤÷銷售收入)x 100%可以看出,企業在增加銷售收入額的同時,必須相應地獲得更多的凈利潤,才能使銷售凈利率保持不變或有所提高。而資產凈利率是一個綜合指標,它反映的是資產利用的綜合效果,對承租
方而言,凈利潤明顯是提高了。
4.4 資產負債率
由於租賃合同對企業支付義務的約束和貸款對償還義務的約束相同,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支付租金和貸款到期不能支付利息一樣,都有可能增加企業破產的風險。因此,企業一旦簽訂了租賃合同,就意味著資產負債率的增加。
參考文獻:
[1] 盧家儀,蔣冀.財務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6.
[2] 周亞輝,杜曉光.淺談租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J].渤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3):85-87.
[3] [美]羅斯著,吳世農譯.公司理財[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⑹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並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

⑺ 租賃物丟失賠償後是否會轉讓所有權

這是一件涉及財產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財產租賃合同是典型的轉移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依合同對租賃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任何第三人對此權利都不得侵害。當第三人的行為妨礙承租人行使租賃權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排除妨礙,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並賠償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是說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原租賃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權仍然合法有效。而且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取代了出讓人在原租賃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本案中,馮師傅與史師傅的車輛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租期未滿,該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因此,馮師傅無權單方解除合同,也無權收回車輛。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馮師傅與蔣師傅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原租賃合同的解除為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在買賣合同生效後,蔣師傅就取代了馮師傅的出租人地位,並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也無權收回車輛。

⑻ 租賃是什麼意思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租賃期是指租賃協議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並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在該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日期,表明租賃行為的開始。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別對租賃進行初始計量。

⑼ 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融資租賃合同有效嗎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簽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繫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