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中國2020資本年會什麼時候辦
融資中國2020(第九屆)資本年會暨頒獎盛典將於2020年1月8日-10日在北京四季酒店舉行,歡迎報名參會。
⑵ 2014年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是怎樣的
之前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企業貸款利率一般是在基準利率上浮30%,也就是7.8%,這個融資成本企業可以承受。但實際上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20%以上,有的甚至更多。」近日,一位民營企業家向記者痛陳銀行融資「潛規則」層層拉高融資成本,中小企業只能在夾縫中艱難求生,有的企業不得不向民間資本市場高息融資。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在此前召開的「中國開放新階段高峰論壇」表示,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高達20%,甚至更高。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金融學教授劉俏告訴記者,很多企業的融資成本在25%以上。
⑶ 利息超過多少算是高利貸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高利貸是違法的行為,目前司法部門和金融部門對於高利貸做出了明確的定義。
⑷ 融資中國2020資本年會議程有哪些都評了哪些榜單
融資中國2020資本年會總共開三天,1月8日有限合夥人峰會,1月9日投資趨勢篇,1月10日投資價值篇。榜單就比較多了,你可以去融資中國官網去看。
⑸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⑹ 如何看待e租寶事件以及對中國目前網路融資的看法
高息都假的
⑺ 中國P2P網路借貸發展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中國P2P網路借貸發展自2007年—2014年大約經歷了4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7年—2012年:以信用借款為主的初始發展期
2007年國內首家P2P網路借貸平台在上海成立,讓很多敢於嘗試互聯網投資的投資者認識了P2P網路借貸模式,其後一部分具有創業冒險精神的投資人隨之嘗試開辦了P2P網路借貸平台。
這一階段,全國的P2P網路借貸平台大約發展到20家左右,活躍的平台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額大約5個億,有效投資人1萬人左右。
網路借貸平台初始發展期,絕大部分創業人員都是互聯網創業人員,沒有民間借貸經驗和相關金融操控經驗,因此他們借鑒拍拍貸模式以信用借款為主,只要借款人在平台上提供個人資料,平台進行審核後就給予一定授信額度,借款人基於授信額度在平台發布借款標。但由於我國的公民信用體系並不健全,平台與平台之間缺乏聯系和溝通,隨之出現了一名借款人在多家網路借款平台同時進行信用借貸的問題,最為著名的是天津一個網名叫坦克的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總額高達達到500多萬,這筆借款最終因逾期成為各個平台的壞賬。
基於以上問題的重復疊加出現,各個網路借貸平台於2011年底開始收縮借款人授信額度,很多平台借款人因此不能及時還款,造成了借款人集中違約。以信用借款為主的網路借貸平台於2011年11月—2012年2月遭遇了第一波違約風險,此時網路借貸平台最高逾期額達到2500萬,諸多網路借貸平台逾期額超過1000多萬,截至目前這些老平台仍有超過千萬的壞賬無法收回。
第二階段2012年—2013年:以地域借款為主的快速擴張期
這一階段,P2P網路借貸平台開始發生變化,一些具有民間線下放貸經驗同時又關注網路的創業者開始嘗試開設P2P網路借貸平台。同時,一些軟體開發公司開始開發相對成熟的網路平台模板,每套模板售價在3到8萬左右,彌補了這些具有民間線下放貸經驗的創業者開辦網路借貸平台技術上的欠缺。基於以上條件,此時開辦一個平台成本大約在20萬左右,國內網路借貸平台從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額達到30億元,有效投資人在2。5到4萬人之間。
由於這一階段開辦平台的創業者具備民間借貸經驗,了解民間借貸風險。因此,他們吸取了前期平台的教訓,採取線上融資線下放貸的模式,以尋找本地借款人為主,對借款人實地進行有關資金用途、還款來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的考察,有效降低了借款風險,這個階段的P2P網路借貸平台業務基本真實。但由於個別平台老闆不能控制慾望,在經營上管理粗放、欠缺風控,導致平台出現擠兌倒閉情況,2013年投資人不能提現的平台大約有4、5個左右。
第三階段2013年—2014年:以自融高息為主的風險爆發期
這一階段,P2P網路借貸系統模板的開發更加成熟,甚至在淘寶店花幾百元就可以買到前期的網路借貸平台模板。由於2013年國內各大銀行開始收縮貸款,很多不能從銀行貸款的企業或者在民間有高額高利貸借款的投機者從P2P網路借貸平台上看到了商機,他們花費10萬左右購買網路借貸系統模板,然後租個辦公室簡單進行裝修就開始上線圈錢。這階段國內網路借貸平台從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額在110億左右,有效投資人9到13萬人之間。
這階段上線平台的共同特點是以月息4%左右的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資人,這些平台通過網路融資後償還銀行貸款、民間高利貸或者投資自營項目。由於自融高息加劇了平台本身的風險,2013年10月份這些網路借貸平台集中爆發了提現危機。其具體原因分析如下:10月份國慶7天小長假過後,很多平台的資金提現積累到了幾百萬以上,由於這些平台本身沒有準備或者無法籌集現金應對提現,造成追求高息的投資人集體心理恐慌,集中進行提現,使這些自融的平台立刻出現擠兌危機,從2013年10月—2013年末,大約75家平台出現倒閉、跑路、或者不能提現的情況,涉及總資金在20億左右。
第四階段2014年至今:以規范監管為主的政策調整期
這一階段,國家表明了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態度,並在政策上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給予了大力支持,使很多始終關注網路借貸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風險的企業家和金融巨頭開始嘗試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組建自己的P2P網路借貸平台。今年P2P網路借貸平台集中上線期應該在8月份左右,目前據統計截止4月底全國P2P網路借貸平台每月資金成交量已經超過160億,預計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會達到300億左右,平台數量達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資人會達到50萬人左右。
⑻ 年前還有高息放款嗎
2014年初,開辦農業公司的黃某以建高溫大棚需要資金為由,向柳某、仝某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4分。仝某在扣除一個月的利息1.6萬元後,向其實際支付借款38.4萬元。半年後,黃某又向二人借款230萬元,月息還是4分,仝某扣除一個月的利息9.2萬元後,向其支付借款220.8萬元。
在兩筆借款中,黃某均寫下了借據。其中,在第二筆的借據上,雙方還約定,到期未還本金者加收3%滯納金。拿到借款後,除了借款時被預扣的利息之外,黃某按月息4分向柳某、仝某支付兩筆借款的利息共計117.6萬元。2015年5月之後,黃某未再支付利息。
在向黃某多次追要借款無果後,2019年6月,柳某、仝某將黃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償還其借款本金270萬元及利息。庭審中,被告黃某提出,二原告屬於職業放貸人,所涉借款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應當予以保護。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間,柳某、仝某分別單獨作為原告在該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各為7起,涉案標的額分別為1369.4萬元、95.1萬元。柳某、仝某作為共同原告在該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為9起,涉案標的額為2890.2萬元。
法院認為,二原告單獨或者共同作為債權人,多次向多人出借資金,利率從月息2%至5%不等,涉案標的額4000多萬元。二原告的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出借資金數額大、利率高,符合職業放貸的法律特徵。二原告應認定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貸人,其放貸行為無效。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某償還原告柳某、仝某借款本金155.9萬余元及相應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民間借貸利息一定要按法律規定標准來執行,且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據承辦法官介紹,放貸行為無效,借貸雙方對於利息的約定也同時無效,但借款本金應當返還。本案中,由於二原告實際出借了資金,被告應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資金佔用費。扣除借款期間被告應支付給二原告的資金佔用費後,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項應折抵借款本金。
⑼ 中國的融資融卷是哪年開始的
2010年3月31日,我國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啟動,正式進入市場操作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