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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公開披露信息渠道

發布時間: 2021-06-07 09:43:50

融資融券需要披露哪些公開信息投資者可在哪裡查詢

(1)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融券余額及融資融券余額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❷ 從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怎麼看他們的融資渠道,具體哪一項可以對應看出是什麼渠道融資,大神幫幫忙。

首先現金錶的籌資部分,大概能看到一個當期對外融資的總量。

如果說只是想區分銀行貸款 ,還有發債的總量區分。

資產負債表, 長短期借款,債券等,

不過也有少數個別企業的特殊原因,可能長期應付款,或者其他流動/非流動負債裡面 也有對外融資的內容。入集團劃撥之類的。

具體問題 具體對待,看附註說明是一個很好的辦法。

❸ 融資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

您可通過以下途徑查詢融資融券的整體交易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首頁—>信息披露—>融資融券信息—>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總量、融資融券交易明細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首頁—>服務—>交易服務—>融資融券—>融資融券專欄—>交易信息

❹ 融資融券需要披露哪些公開信息投資者可在哪裡查詢

你好,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證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報送的數據匯總,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前一交易日單只票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❺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臨時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並、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及時披露。

(5)融資公開披露信息渠道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准;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❻ 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可以了解哪些融資融券信息

可通過現有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渠道了解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主要包括: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保證金比例;可沖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等。

❼ 投資者可在哪些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而且證券公司對其下屬營業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也有資格規定。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因此,投資者須到具備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具備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名單可通過公開信息披露渠道和證券公司網站獲得。

❽ 企業融資方式和渠道主要有哪些方式

企業融資是指以企業為主體融通資金,使企業及其內部各環節之間資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運動過程。當資金短缺時,以最小的代價籌措到適當期限,適當額度的資金;當資金盈餘時,以最低的風險、適當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從而實現資金供求的平衡。
融資渠道:銀行借款、P2P融資、證券融資、股權融資、招商引資、民間借貸、租賃融資、所需資料、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
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是銀行信用證;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
應答時間:2021-04-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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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融資融資的渠道有哪些

渠道1:銀行貸款。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在創業者中很有「群眾基礎」。

信用貸款,指銀行僅憑對借款人資信的信任而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無須向銀行提供抵押物。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人的信用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貼現貸款,指借款人在急需資金時,以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而融通資金的貸款方式。

提醒創業者要做好打「持久戰」的准備,因為申請貸款除了與銀行打交道,還要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中介機構等。而且,手續繁瑣,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出問題。

渠道2: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風險投資家以參股的形式進入創業企業。風險投資比較青睞高科技創業企業。

提醒風險投資家他們更關注創業企業的贏利模式和創業者本人。

渠道3:民間資本。民間資本的投資操作程序較為簡單,融資速度快,門檻也較低。

提醒很多民間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候雙方應把所有問題擺在桌面上談,並清清楚楚地用書面形式表達出來。此外,對民間資本進行調研,是融資前的「必修課」。

渠道4:創業融資寶。創業融資寶,是指將創業者自有合法財產或在有關法規許可下將他人合法財產進行質(抵)押的形式,從而為其提供創業急需的開業資金、運轉資金和經營資金。該融資項目主要針對「4050人員」,以及希望自主創業的社會青年群體。貸款期限最長為半年。

提醒創業融資寶的融資「力度」不是很大,因此,解決創業資金問題一般要經過幾輪融資後才能實現。

渠道5: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以融資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實質上是借資,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償還。

提醒融資租賃這種籌資方式,比較適合需要購買大件設備的初創企業,但在選擇時要挑那些實力強、資信度高的租賃公司,且租賃形式越靈活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