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Ⅱ 什麼叫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項目負債籌集資金的一種。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與一般租賃不同的是:一般租賃為租賃公司自有機械設備出租,一般為通用機械設備,租賃價格較低。而融資租賃為 貿易-租賃 為租賃公司沒有的設備,通常為較罕見的機械或外國設備,租賃價格較高,但承租方不用花大筆資金購買,同時必須按合同履行租賃義務,不能買而不租。 具體分析該法律概念時,可分為融資和租賃兩階段 關於三者關系,在買該設備(融資)中,出賣人為某處(丙),買受人為租賃公司(乙),所有權自出賣人轉移為買受人。 在租賃該設備(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公司(乙)承租人為建築單位(甲)。租賃公司(乙)為該設備的所有人,建築單位(甲)享有在合同存續期間的使用權。但同時應該支付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租賃標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擔人要求購買.
2.出租人必須將承租人購買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
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4.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於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5.承租人於租賃關系終止後享有選擇權.
6.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7.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Ⅲ 求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說明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簽收蓋章後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品質、規格、數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 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並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第四條 租賃期限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定為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經濟合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 份分送 部門備案。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地址: 地址: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承辦人: 承辦人: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電話: 電話:擔保人(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地點:
Ⅳ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4)融資租賃協議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Ⅳ 融資租賃合同
現在融資租賃應用最廣的領域應該是航空器和船舶公司方面。飛機和大型船舶都很貴,購買的話通常都要幾億,如果航空公司或是船運公司自己掏這筆錢,一方面掏不掏的起,另一方面即使掏的起也佔用了大量的流動資金。那麼,為了減輕自己的財務壓力,融資租賃是個比較好的選擇。簡單從航空業具體來說,就是航空公司找一家租賃公司(比如GECAS啥的),告訴他需要的飛機數目,然後GECAS從波音購買這幾架飛機,再把這幾架飛機租給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月付租金,同時雙方再約定承租多少年之後(一般要10-15年),這幾架飛機就歸航空公司所有了。這個么就是融資租賃的大致結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