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改增後未經批準的融資租賃企業如何計算增值稅
首先融資租賃業務是需要行政審批事項,也就是平時說的商務部、人民銀行核准等。因此對於你們這種未獲得批準的向你說的第一種情況所有權未轉移這屬於名義上的融資租賃實質是經營租賃因此,如果你們出租的是不動產入房屋建築物,那就按照5% 繳納營業稅,如果出租的是動產,如機械設備車輛則按照17%納稅同時如果你之前購進時未曾抵扣也未抵扣進項稅的話那就按照 售價/(1+4%)*4%*50%繳納增值稅
2. 營改增,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如何納稅
雖然國家發文,但這個還要看當地稅所的規定,一定要到稅所去問一下。
3.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業增值稅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融資租賃業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
由於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後的系列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且由於下游企業得到抵扣,其業務范圍擴大,對我國租賃行業發展產生了有利影響。
(3)營改增融資租賃承租方涉稅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主要表現在,由於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租賃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入機器設備的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雖然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但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
參考資料:「營改增」:融資租賃業不可錯失的機遇--人民網
4. 請問:營改增後融資租賃出租方如何繳納增值稅是僅就租金繳納,還是租金加利息
肯定是按租金繳納,如果按租金+利息,那就證明你有體外循環了。
應該按收入的確定進行開具或業務合同的規定進行開具。
5. 經驗與爭議:融資租賃如何「營改增」
不享「即征即退」 稅負增加劉衛東(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讓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真正了解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基礎操作層面融資租賃業務如何適應營改增的要求。注冊在上海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其他省市做業務也會面臨與當地稅務局溝通的問題。做業務過程中一定先拜訪當地稅務局,跟稅務局溝通好,不然業務就不能開展。「營改增」對融資租賃的宏觀意義主要有兩點:一是使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二是增強了融資租賃的吸引力。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以往融資租賃公司是營業稅納稅人,無法將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傳遞給以承租企業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鏈條的斷裂。營改增將租賃公司納入了增值稅征稅主體,使設備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鼓勵了企業採用租賃方式進行融資。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本金與利息,與同樣利率報價的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減少現金流出,從而促進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真正實現了改在租賃,利在工商。我們遇到的問題包括政策性與操作性兩方面。政策性問題主要是新出台的財稅[2012]86號,對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負分母基數進行了明確,不僅包括租賃利息收入,還包括了租賃本金。以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利差3%來測算,按86號文測算實際稅負在0.7%,遠低於稅負超過3%才可即征即退的標准。實質也就是營改增前後租賃公司的流轉稅率從原來的利差的5%,擴大到了17%,增幅240%,對租賃行業的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操作性問題主要是發票的收取。由於及時獲得設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實現當期銷項稅額的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我公司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設備直租業務中,供貨商往往多達數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國各地,由項目經理去收取設備發票在時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難。建議考慮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企業生產需要自行選購的,同意由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委託購買合同,取得購買設備的進項發票。另外,公司在開展船舶等大型設備租賃業務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貨款才開始招標融資方式(或者銀行借款,或者融資租賃),其支付款項也已獲得發票並且抵扣,租賃公司支付全額發票但很難取得70%部分貨款發票。當然也擬採取30%部分供貨商開具紅字發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貨物再銷售於租賃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貨商、租賃公司都在全國不同省份,與稅局溝通成本較大,很難實際操作。
6.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三、融資租賃企業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六、……,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7.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承租方交納租金如何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取決於你單位的購進,融資租賃如果是有形動產稅率17%,計算應該繳納增值稅使用銷賬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8. 融資租賃行業"營改增"稅務籌劃的特點急求!!
營改增應該是針對8月1號發行的37號文。
財稅【2013】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須全額徵收增值稅,並要求於8月1日起開始執行。
這個意思就是售後回租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要開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稅發票於客戶,但在以前差額增值稅的情況下,客戶只需開立普通收據將設備賣於我司,我司將差額部分開票於客戶。37號文下來後,公司要開具全額增值稅票給客戶,這就要求客戶在出售賬上固定資產時也要開立設備凈值的增票。我們遇到的客戶中,大部分的營業范圍沒有設備買賣,而且稅所也大多不認同我們再當月開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稅所會很反感,很難突破。還有很多客戶根本不願意開票,一則之前做賬不規范,二則這部分金額會納入銷售額,稅所會注意,三要承擔一部分稅額。但如果不開票,租賃公司承擔的稅賦就太恐怖了。
之前營業稅的時候,融資租賃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現在融資租賃現在都是17%的增值稅。
樓上答主已經答的很詳細。在此補充幾點自己的感受:
1、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產生了巨大的負面作用。於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規定出台以後,我們擔保公司和租賃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滯了。「 根據獲得的一份金融租賃公司行業統計數據顯示, 當前售後回租占據金融租賃公司、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三類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的70%,而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據2013年上半年統計數據顯示,20家金融租賃公司租賃投放金額為2307億元,其中直租項目投放金額只有377億元,直租投放金額佔比只有16%。 內資租賃和外資租賃佔比相仿。可見營改增對整個租賃業務沖擊巨大。 」
2、關於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具體納稅細節, 由於我在八月以後就沒有接到過新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就缺乏機會就該問題很細致的同租賃業的朋友探討。該問題不敢瞎回答,見諒。
3、營改增以後租賃業務被沖擊的原因:
我的理解,售後回租業務其實是一種以機器設備為抵押物而進行的中長期融資活動。其操作模式是企業將自己已有的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然後租賃公司再將該套設備租給企業繼續生產,企業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齊後,依據資產轉讓合同企業再拿回設備產權。
因此,營改增對租賃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煩在於:原先租賃公司只需要按營業額(總租金收入-設備購入及處置的實際成本)繳納營業稅即可,但現在卻必須按全額繳納增值稅。理論上說,租賃公司從企業手裡買入設備時,租賃公司應當取得企業的進項稅發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後向企業開具銷項稅發票,最後銷項減進項,繳納增值稅。問題是現在企業無法(或不願意)開給租賃公司進項稅發票,那就意味著租賃公司沒有可抵扣項,原先差額營業稅陡增為17%的全額銷項稅。而實際上,租賃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計算,也就每年10到15個點左右,如果不以財務顧問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把這部分超出的稅負收回來,那售後回租業務就徹底成了賠本買賣。畢竟企業的融資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對於租賃公司而言,這就是個兩難選擇。
對於營改增以後售後回租業務要怎麼繼續的問題,行業內一直討論很多,個人也曾陸陸續續關注過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覺得回租業務不可能完全停掉,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陸續出台了辦法,將融資租賃營改增以後多出來的稅負,由財政出資返還,但具體怎麼返、什麼時候返、因承租人無法開出進項稅發票的怎麼處理,我沒有做細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體思路肯定是不會讓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大規模關停。其次,在相當一段時間內,融資租賃行業的不規范操作還將繼續擴大,聽說(聽朋友轉述,未經證實)有的租賃公司已經開始採用一種策略,即售後回租簽合同,但不執行、不履約、不出發票、不辦任何登記手續,這樣的確會規避很多稅負問題,但隨之而來的必將是企業違約以後租賃公司無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號文的出台,並不是因為決策者不懂租賃,正相反,我願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數租賃從業者更清醒。售後回租說白了就是一種變相貸款,而且標的還是變現率極差的機器設備或部分不動產,更重要的是由於租賃的特殊性,連抵押登記也無法辦理,在操作過程中極容易出現一套設備重復抵押貸款的案例。對於國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的初衷。因此,決策者用這種方式,其實是在引導租賃公司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如有幫助請採納。
9. 融資租賃(直租)如何納稅
一、印花稅:印花稅是就合同繳納的稅種,該交易過程涉及購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購銷合同中,雙方按購銷金額的0.03%繳納印花稅。融資租賃合同中,根據出租方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按0.03%到0.1%不等。
二、所得稅:對承租人而言,固定資產的所得稅可以納入賬面折舊,但由於所得稅會對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計量不同,會導致有時間性差異。
三、增值稅:增值稅是融資租賃的難點,目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已經營改增完畢,需要交納增值稅。
增值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而融資租賃企業的差額徵收=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融資租賃企業的「差額徵收」不是進項稅額,而是「銷項稅額」中銷售額的「減項」。
(9)營改增融資租賃承租方涉稅擴展閱讀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凡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稅款,不得領購專用發票,並繳清結存的專用發票:
(1)有虛開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3)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會計核算,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准確納稅資料的;
(4)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准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提供准確納稅資料的;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
10. 「營改增」以後,融資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I點實施 辦法》對於
融資
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如下規定:
1.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 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 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 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 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
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 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
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 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 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
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 到1. 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 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 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