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會計處理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區別:
1、作用不同: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
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上講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
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又稱為業務租賃,它是由大型生產企業的租賃部或專業租賃公司向用戶出租本廠產品的一種租賃業務。出租人一般擁有自己的出租物倉庫,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用戶按租約交租金,在租用期滿後退還設備。
『貳』 融資租賃的十大法律風險是什麼 可以概括哪幾個方面
近幾年,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模、業務規模增長較快,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國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斷加碼,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不斷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步入黃金期。但是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發展尚未成熟,存在著較多法律風險,總結如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風險;租賃物被善意取得的風險;部分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風險;租賃物自行取回及變現的風險;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的風險。
『叄』 融資租賃財務風險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點關鍵在於設備市場價值是否大幅縮水,只要設備價值在相對來首風險就比較小,就是在設備業務的選擇上最好是一些通用型設備,一旦客戶資金無法到賬,資方可以通過將設備變賣來獲得資金,以控制風險。
『肆』 融資租賃的風險
融資租賃需要健康的信用環境
說這話的人一定不是真正地了解融資租賃。融資租賃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等獨特的經營方式,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依賴,甚至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完全不需要考慮承租人的信用下獨立運作。尤其是在信用環境不好的情況下,正是融資租賃發揮特長的好時機。當然,信用環境的改善會簡化融資租賃的操作,加快融資租賃的普及。專業能力強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依靠技術手段來解決信用問題。
融資租賃就是金融租賃
在外國是,在中國不是。如果從業務角度說是對的,從機構的角度就不一定對。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本站註:現為銀監會)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這個法規並沒有太大的效力,目前已有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更名為金融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可以加速折舊
租期和折舊期沒有任何關系,前者是當事人商定的,後者是國家規定的。盡管在租金計算上他們匹配的合理具有節稅功能,但決不因此可以加速折舊。除非有文件規定某種條件下的可以按照租期縮短折舊期。按照現在的政策不通過租賃,企業也可以自主選擇快速折舊的辦法,但折舊期不能縮短。 如果通過融資租賃並享受《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租期和折舊期孰短原則,才可以說通過融資租賃可以加速折舊,而且是縮短折舊期的那種加速。
融資租賃就是變相貸款
承租人從出租人那得不到一分錢(回租除外),卻總按照銀行的貸款標准和租賃公司談租賃。租賃公司把租賃當作貸款做,忽視了貿易環節的風險控制,當出現拖欠、賴帳的時候,因為丟掉了物權,也像貸款那樣 很容易失去債權。
融資租賃可以表外融資
忘記《企業會計准則——租賃》關於租賃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不要把表格外面融資解釋成「表外融資」,況且承租人也沒有融到資金。如果說「表外融物」還差不多。
融資租賃可以合理避稅
不同的租賃形式,按照國家的規定要承擔不同的稅賦。在這個稅種少交,在那個稅種就多交。在前期少交,在後期就得多交。雖然是「朝三暮四」典故的翻版,但是稅款的時間價值和支付方式的變化,還是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好處。但這不是「避稅」。如果真是這樣的話,融資租賃業什麼也不要做,早就靠給別人避稅發達了。
融資租賃就是金融業務
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貿易方式。雖然在租金計算的方式上採用金融的方法,如果租賃資產不能進入資本市場,租賃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資金開展業務,那就沒有金融的內涵。其次就算是金融業務租賃公司也是做的借款業務而不是放款業務。正因為進入這個誤區,所以才出現監管部門才把借款人當放款人監管笑話。
做融資租賃需要設定準入門檻
如果你要做電腦或復印機的融資租賃業務大概需要5億的資本金才行。全國有多少種行業,有多少類大小不同的設備,不能使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銷售自己的產品。如果把抬高融資租賃門檻是為解決租賃公司歷史包袱來做。結果就是20多年來超過10年至今不批一個新的金融租賃公司,16家金融租賃公司只剩下6家沒有停業。今後是否還需要門檻要看《融資租賃法》,目前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注冊資金門檻是5000萬人民幣。
融資租賃需要嚴格監管
租賃是一個邊緣產業,誰想獨立監管都不現實,也不成例。單一部門的監管是越管越亂。因為跨行監管既不現實,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越是監管的嚴格,越是敢借嚴格監管的名義迷惑出資人。而沒有嚴格監管的,沒有機會違法經營,也沒有機會以被嚴格監管的名義圈錢。 或者准確的說:不給出資人把別人的錢不負責任地給租賃公司,還借口說租賃公司有嚴格監管。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是兩種不同的租賃方式
當專家們沒有搞清楚的時候,整個行業都被誤導了。似乎傳統的出租業務已經約定俗成地被叫做經營租賃。整個租賃業在混沌當中運行,在混沌當中制定政策,在混沌當中被耽擱26年至今還沒有長足的進步。
融資租賃的費用比貸款高
租賃和貸款完全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交易,由於出租人的誤導,承租人也把租賃當貸款看,在計算上總是在和貸款相比較。沒有人考慮機會成本那個大,以自身的條件是否能從銀行融到資金。如果把潛規則的費用算進去,把耗費的時間和物力算進去,誰的費用高才能做出最後的判斷。
『伍』 融資租賃為什麼是債務籌資也是間接籌資
融資租賃需要藉助租賃公司的平台,所以是間接籌資。
直接融資是以股票、債券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種融資機制。這種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通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資金的場所,即為直接融資市場,也稱證券市場。
直接融資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會游資,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之中,從而彌補了間接融資的不足。
間接融資是指以貨幣為主要金融工具,通過銀行體系吸收社會存款,再對企業、個人貸款的一種融資機制。
這種以銀行金融機構為中介進行的融資活動場所即為間接融資市場,主要包括中長期銀行信貸市場、保險市場、融資租賃市場等。
(5)融資租賃化解債務風險擴展閱讀:
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的區別:
1、籌資機制不同。直接籌資依賴於資本市場機制,以各種證券作為載體;而間接籌資既可運用於市場,也可運用於計劃或行政機制。
2、籌資范圍不同。直接籌資具有廣闊的領域,可利用的籌資渠道和方式較多;而間接籌資的范圍比較窄,籌資渠道和方式比較單一。
3、籌資效率和費用高低不同。直接籌資的手續較為繁雜,所需文件較多,准備時間較長,故籌資效率較低,籌資費用比較高;而間接籌資手續比較簡單,過程比較簡單,故籌資效率較高,籌資費用較低。
參考資料:網路-融資租賃
『陸』 如何化解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
(一)選擇適合的標的物
部分不動產租賃得到了監管部門和司法實踐的認可:
企業廠房及其設備《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固定資產」,企業的生產廠房屬於該范圍,而且也能夠滿足上述三個標準的要求,一般認為是適格的租賃物。
商業地產符合上述三個標准。承租人租賃商業地產追求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這一點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為商業地產承租人的商業企業對租賃物使用價值的利用性質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業用途,後者則是辦公營業等商業用途,通常為了生活消費需求的租賃並不屬於融資租賃的范圍。
(二)爭取完善標的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未明確將公路、橋梁、隧道、大壩等特殊不動產登記納入其中,此類標的物權屬登記的空白成為該領域融資租賃交易效力的法律風險來源。對此,《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根據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過受讓上述標的物所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以此取得地上構築物的推定所有權。
(三)不動產租賃動產化
某些不動產不屬於適當的租賃物,或者無法完成上述產權登記時,可以以該類不動產上附屬的動產設備、設施進行融資租賃。實務界通常稱之為「間接租賃式」。較為典型的是在建商業地產,在無法登記權屬的情況下,以建築物中的電梯、機電設備、空調設備等作為租賃物。
司法實踐中傾向於認為「以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賃物必須具有獨立、特定的特徵,故而「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上的設備」應以其保持自然性質與權利屬性的獨立為前提。對於裝修材料等不具備獨立權利屬性的標的物,司法判決認為「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無返還之可能性,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判決書)。
(四)爭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也並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一定無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認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規定「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務中,合同是否歸於無效,司法態度傾向於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其實際構成的合同關系類型;二是此類合同是否具備《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交易可能構成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租購關系等。
因司法認定而確立的實際法律關系如果認定有效,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實際法律關系處理,同樣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實現出租人的利益預期。原來租賃關系中的擔保機制,在實際法律關系有效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五)設置風險兜底條款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擔保。為了防範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出租人可以在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約定,如果租賃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實質系其他合同關系(如由融資租賃轉化為借款),擔保人責任不因此免除,並須承擔轉化後的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擔保人須對司法判決所確認的被擔保人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依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過上述條款來降低法律適用不確定性的風險。
總之,不動產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的防範,是一項系統性工作,上述列舉風險防範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合採納。
『柒』 融資租賃風險怎麼控制
融資租賃的風險控制主要有如下措施:
1.風險評估體系。該體系應該囊括包括風險評估部、商務部、資產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分別從客戶風險、行業風險、資產運營風險及具體項目的商務風險多維度建立。
2.風險評估模型。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涉及行業,建立專屬的風險評估模型,具體包括客戶評估模型、銷售商評估模型等。
3.項目考察及隨訪機制。在項目簽約前及簽約後應持續性的進行項目隨訪,隨時掌握承租人運營情況,從而避免虛假交易以及惡性拖欠。
4.資產管理。對於執行中項目應進行資產分類管理。分別從客戶維度及租賃物件維度進行管理。確保客戶處於監控中,確保租賃物件在收回等惡性情況下的再處置。
5.保險。應對項目租賃物件購買保險,分擔小概率情況下的資產風險。
6.供應商風險。對於租賃物件的銷售商應以適當形式分擔惡性情況下的資產損失。
7.租賃方案涉及等。分別從融資期限、融資比例、還款方式、以及收益水平等角度匹配項目風險。
…………
融資租賃的風險控制是一個大命題,拋磚引玉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捌』 如何加強融資租賃風險控制
作為提供租賃的一方,風險在於對方無法還清所有租金,所以需要在租賃前就全面考察需租賃方的還款能力,出具保障自己權益的租賃合同。在租賃後,全面了解其資金動向及運作情況,收集相關資料,以防意外情況。
作為需求租賃的一方,尋找一家信譽高的靠譜租賃公司。需要讓自己在合同期限內完成自己預計的利潤,並將租金全部交付清。需要保證自己項目的正常運行及盈利空間,及時調整方向,把握市場動態。聚行家也許能夠幫到你
『玖』 融資租賃到底有多強大,城投都要依賴它了
城投平台「聯姻」融資租賃,最大的意義便是降低負債率。通過租賃代替部分貸款,曲線從銀行獲取資金,以緩解城投項目的資金難題和債務風險。但城投項目普遍周期長、投資大、回報慢,以至於資金收入與支出存在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且總體上依附於政府,政策變化直接牽動違約率,這些都是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風險。
城投平台因政府融資而生,但在強監管、緊融資及「去政府化」的背景下,城投平台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特別是銀行、信託等融資渠道受阻,城投平台不得不尋找新的融資出路。業界稱,今年城投平台的融資壓力非常明顯,「目標是能夠先借到錢,成本已經不是最主要考慮的問題。」於是,資產出表、資金到賬快、成本較高的融資租賃成為城投平台的「座上賓」。
成本走高
2014年以來,國家接連發文規范城投融資平台,一方面試圖剝離融資平台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關系,使融資平台走向市場化;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機構為融資平台提供擔保或相關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化解地方債風險。不過業界分析,盡管「去政府化」是大勢所趨,但城投平台的地位短期內難以取代。在監管和融資環境趨緊的背景下,部分財政實力較弱的平台可能出現流動性緊縮問題,「找錢」依然是各家城投平台的頭等大事。
以往,城投平台主要通過銀行貸款和發債獲取建設資金,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對融資租賃其實並不待見。但眼下,地方債務風險逐漸暴露,銀行授信渠道受阻,「找到一家能通過立項並且有錢放款的租賃公司就謝天謝地了。」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的態度也在發生變化。「融資租賃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就算有一部分自有資金,也不可能全部用到城投平台上。」上海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負責人表示,銀行對城投平台授信約束同樣傳導到了融資租賃行業,租賃公司會對城投平台挑挑揀揀,從原來的縣級往市級甚至省級走,並設有GDP等指標要求。
「2017年以來,城投平台融資成本一直在走高,要求也更加嚴格。」華東地區的一位信託公司負責人稱,根據項目評級不同,主體評級AA和債項評級AAA的平台融資成本相對低些,其他項目融資成本都比較高,有些地方國有資本追求高收益,忽視高風險,這類信用風險較大、歷史違約率較高的地方城投平台已被公司列入了禁止融資黑名單。
前述融資租賃負責人告訴新金融記者,城投項目利率主要是根據銀行給融資租賃的授信利率水平而定,銀行給金融租賃的貸款利率通常在4%至6%之間,國有融資租賃在6%至8%,民營融資租賃則在7%以上。而租賃公司在這個基礎上至少會加上4%至6%的利率平衡風險,同時越往西部偏遠地區,討價還價的空間越小,成本更高。
記者注意到,城投平台通過售後回租方式融資的成本比銀行貸款、發債、信託方式更高。具體來看,城投平台獲取銀行貸款利率在7%左右,但銀行已經大幅削減投向城投平台的項目貸款,流動性貸款受限;城投債目前的平均發行票面利率在6%左右,部分地區達到8%;信託貸款的資金成本約8%;而金融租賃的融資成本處於8%至12%區間,其他融資租賃的綜合成本一般在10%以上,偏遠地區甚至達到14%至16%。
綜合來看,城投平台分化明顯,一方面西南、西北等偏遠區域的城投平台投資人較少;另一方面北上廣深等財政實力強勁的城投平台仍受追捧,像上海浦東新區、北京朝陽區等經濟條件良好的區域項目,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也很難獲得。
多渠道增信
我國融資租賃起步晚,但2008年以來發展迅猛,年增速一度高達80%以上。據中國租賃聯盟和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不含單一項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購海外的公司)總數約為9090家,同比增長27.4%;合同餘額約為606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3.7%。作為融資融物的典型行業,融資租賃以設備租賃、直接租賃起家,產融結合優勢明顯,但隨著行業競爭加劇,售後回租等「類信貸」模式盛行。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企業主要賺取利差收益,而非服務和管理收益。業界稱,該模式下的企業得到資金後存在被挪用風險,對交易雙方造成損失。
受訪人士稱,目前融資租賃公司和城投平台合作項目幾乎都是售後回租模式,很少直接租賃,其中銀行系金融租賃的城投項目約占其業務總量的20%至30%。
目前來看,城投項目新募集的資金大部分還是償還到期負債。事實上,城投平台「聯姻」融資租賃,最大的意義便是降低負債率。通過融資租賃代替部分貸款,曲線從銀行獲取資金,以緩解城投項目的資金難題和債務風險。但城投項目普遍周期長、投資大、回報慢,以至於資金收入與支出存在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靠借新還舊維系流動性;加上城投平台總體上依附於政府,政策變化直接牽動違約率,這些都是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風險。
「城投平台通常代表政府進行市場融資,一旦出現違約,其所對應的污水管網、河道、綠化等租賃標的物根本無法處置與變現,走法律程序與社會曝光也很難起作用,且費時費力,而租賃公司投放的資金一般來自銀行,還款壓力持續存在。」在睿悅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總經理方之庠看來,為降低風險,融資租賃經手的城投項目大多引入了擔保機制,小平台融資時必須要有大平台做擔保,比如一個縣級平台融資+市級平台來擔保,同時還有設備抵押、土地抵押等增信措施。
今年2月,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格防範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業內稱「194號文」),提出嚴禁申報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等要求。這意味著,政府不再為城投項目兜底,城投平台應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業界分析,194號文出台後,城投平台企業債融資難度加大,發行利率抬升,融資租賃作為替代渠道有望成為城投項目的「救命稻草」。
『拾』 互聯網公司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涉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 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 或變相佔有 ,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 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 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 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 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 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 。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 ,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