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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居間人費用

發布時間: 2021-06-07 07:05:35

『壹』 融資租賃公司有沒有權利向承租人收取居間費

理論上是沒有 但是現在不是好多事都難以說清楚了么 不過居間費用高額的個稅 可以使用委託代征的方式來解決

『貳』 民間借貸信息網的居間服務費標準是什麼

民間借貸的中介費怎麼收取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中介費的約定屬於民事合同的范圍,當事人之間有自由協商的權利,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融資居間人費用擴展閱讀:

以買賣合同做擔保的情形: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間借貸



『叄』 居間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各行業行情自己協商,沒有具體規定數額。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的存在意義是由於期貨交易的參與需要交易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大多數交易者又缺乏對期貨公司及公司相關業務以及期貨交易專業知識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將期貨以及期貨公司通過他主動介紹給投資者,並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行情的發展,以便使投資者的資金盡可能安全的增值。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所以居間人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肆』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居間人的利益怎樣保證!求前輩詳細指點

首先恭喜你 即將邁入百萬富翁俱樂部 一個好的地產項目其居間利潤是客觀的 作為融資居間人 我有幾大原則與君分享
1 要全面衡量你這個項目中間所涉及的人員 定下來核心人物有幾個 以便分點 能找到投資商 相信你也會分配好的 不用我多說了 一般來講 你 項目方(如果不是直接和老總聯系的算上) 資金方 提供項目的人 單純的提供項目給點就行 自己把握其他的 最好均衡 但第一次 建議年少拿點 拿出你利潤的20%分別分給 項目方 和資金方 以便以後單子更多 資金來源更廣
2 簽訂融資居間合同 這個具體要咨詢律師 既然做這個行業 就要有這方面的朋友
3房地產老闆和礦主都是地頭蛇 如果想跳你 基本上就很費事了 所以你要准備非正常收債的准備
4可以簽訂一份股權質押對等協議 比如你的好處費有200W 叫對方開具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股權質押合約 也就是說 這份合約融資成功以後生效 他如果不給你錢 你有權利控股 這個要法律公正
5有評估費的 前期收取任何費用的投資商基本上是騙子望小心
6房地產融資的主要模式有 民間資本 信託 基金 其他的方式很少有成的

『伍』 個人居間融資項目,收取傭金(居間費)合法嗎

勞務費。
有勞務付出,辛苦費,合法。

『陸』 融資租賃,居間費是否可以計入融資總額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對於融資租賃咨詢服務費,可以這樣考慮: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柒』 真正的融資公司會給居間人好處費嗎

會給居間人一定的服務費,但是不是給好處費,好處費與服務費不是一回事。

『捌』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8)融資居間人費用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玖』 法律規定居間費用為多少點

法律對居間服務費沒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服務費一般會在合同裡面有約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因此,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不過收費標准如果明顯超過行業標准,且操作不符合行業規范,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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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支付的前提:

一、報酬支付的前提,須是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1、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

2、由於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而不是以該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為要件。

3、如甲委託乙租房子,乙為其找到價格便宜的房主丙,甲為了不支付居間費,而假借房子的質量不好,終止了居間合同,爾後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應該認為,甲的行為無疑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委託人仍然需要支付報酬。

4、委託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這里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託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

5、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二、受益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報酬的義務

1、支付報酬以居間事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准。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系,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託人給付。在媒介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僅向委託人提供報告訂約機會,而且還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訂立,

2、由於有了居間人的中介活動,使得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發生了法律關系,委託人與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應由因媒介居間而訂立合同的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平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