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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房地產企業融資的交易結構是指

發布時間: 2021-03-23 13:03:37

㈠ 請問「交易結構」指的是什麼

What is transaction structure?
How much of the company are you selling for the requested capital?
How are you raising capital - equity or debt?
If equity - what is being sold - stock, units, preferred or common?
What is the share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
Do I as an investor face the risk of dilution in the future?
What is the availabl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What is the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 the company needs to move forward?
In debt transactions - what is the annual rate of return, maturity date, and note amount?
What is the minimum any one investor can invest?

㈡ 房地產企業一般融資方式有哪些

【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其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其發展壯大也離不開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本文以恆大集團為例,分析了其融資渠道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構建多渠道的房地產融資體系已經迫在眉睫,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融資渠道 銀行貸款 股權融資 債務融資
一、恆大集團融資渠道現狀
據恆大集團2016年年報數據顯示,2016年,恆大集團融資現金流入總計約為人民幣5725.68億元,比上年增長99.60%,其融資需求量的增加與近年恆大高速增長的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產業發展不可分。下面針對目前恆大集團主要的融資渠道做具體分析。
(一)銀行貸款
通常,大多數房地產企業都選擇銀行貸款作為主要的融資渠道,因為其成本相對較低。
由年報可以看到,2016年,恆大集團的所有融資來源中,有抵押的銀行借款總額為人民幣2093.10億元,占融資總量比例高達36.32%,較上年增長91.91%,位居融資規模中第一位。銀行借款占融資比借款成本包括利息開支以及外幣借款所產生的匯兌差額。
(二)股權融資
上市房地產企業主要通過發行新股、配股等方式進行股權融資。恆大集團於2009年在香港成功上市,成為在港市值最高的內房企。據2017年11

㈢ 目前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
房地產業是資金密集型產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特性。房地產開發的每一個階段都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持,因此對融資方式的優缺點、政策約束和融資成本的把握,便於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
一般來說,房地產融資可以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兩種。
內部融資主要是指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金,包括一些抵押貼現的票據,債券,可出售的經營性和存量物業,以及近期內可回收的各種款項等,包括向消費者預收購房定金等。但隨著企業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考慮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單純依靠內源融資已很難滿足企業的發展需求。
外部融資又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主要是從資本市場獲得的資金,主要滿足長期投資的資金需求,包括上市融資、債券融資、房地產投資基金、房地產信託等多種融資方式。間接融資主要是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資金,主要是房地產項目貸款,解決房地產開發中短期的資金需求。

㈣ 房地產融資形式主要有哪些內容

銀行融資(也就是開發貸款,需要施工證)
如果企業有辦法(比如足夠的貸款額度和質押物),可以做土地的一般抵押貸款(僅需要土地證)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股權融資)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債券融資)
股權轉讓或者增加股東資本金注入(股權融資)
收取客戶的預付款(訂金)
收取客戶的房款(交房前)
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墊資(屬於短期拆借)
民間借貸或者企業間拆借

上面的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多了

㈤ 房地產的融資業務是什麼

現行的銀行信貸政策不給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所以現行融資主要是指向有投資意向的人或企業說明該項目的利潤預期,以期對方感興趣進而投資入股。或者房地產的預售也算作一種融資手段,而且沒有利息支出。

㈥ 政府平台定向融資的交易結構中主要要素是什麼

政府平台定向融資的交易結構中主要要素是金交所,它是由地方政府(省、市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性金融資產交易服務平台,此外,從股東來看,金交所的股東以各地方國資委為主,券商,大型集團和互聯網金融平台等占部分,整體實力雄厚。然後有增信方擔保,受託管理人管理,承銷商進行產品推介及發行,發行方審核、委託掛牌,金交所備案、信息公布,最後由合格投資者認購。

㈦ 銀行對企業融資產品一般有那些交易結構

你好 我在你的私信里做了介紹 你可以看看

㈧ 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有什麼區別

實務中,出租方應依據承租人的需求個性化設計租賃交易
結構
,才能更好地滿足承租人的實際
需求,促成項目成交。對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資的顧客,盡可能以保證金,手續費來調劑收入
由於融資租賃可以讓承租人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擔租賃物價款,從而起到緩解承租人短期資金壓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購買船舶等大型設備時往往選擇通過該種模式。
然而在輪船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過程中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指示向供貨商訂制租賃物,並支付了大部分貨款,然而由於租賃物從製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此時《融資租賃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尚未成就,無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從出租人的角度融資款項已經投放,那麼,在這段時間內(出租人支付貨款之日起,到供貨商實際交付租賃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權利計收租金呢?或者說,融資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在我看來,從實質來看,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資行為,融資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那麼,從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租金之時就有權計收資金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並非自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然而,由於在這段時間內,租賃物上不存在,承租人無法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無法正式起租。於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現了,也就是說從出租人提供資金之日起,到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這段時間的融資成本。由於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資金的作用,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起租日前後對其影響不大。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融資租賃的另外一個類型售後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謂售後回租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資產,並回租給承租人,承租人通過支付租賃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還本付息,並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留購租賃物。此種交易模式實際是將承租人和供貨商重合於一身。企業往往樂於選擇此種方式盤活固定資產,實現融資目的。
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慾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機動車輛,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通過直租方式實現,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資產,無法通過傳統售後回租形式進行融資,為突破這樣的尷尬境地,有人嘗試以新增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慾購買的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注意此時車輛並非歸承租人所有),並向承租人支付融資款,承租人利用該融資款向供貨商購買機動車輛,並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還本付息。存在爭議的是,從《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權屬之日止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問題。
有學者主張,在這段時間內,融資租賃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計收「租前息」。在我看來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以實現融資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說的期間內,機動車輛的使用權歸供貨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又談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規定,出賣人出售沒有處分權的物品,該等行為的效力存在瑕疵,從而租賃公司難以取得機動車輛的所有權,那又談何租前息呢?
其實,我不否認該交易項下的處分行為效力存在一個空檔期,然而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餘地呢?
在我看來,控制此種風險的核心在於把控融資款的流向,即通過監管賬戶、支票轉背書等途徑,使得融資款專項用於支付給供貨商,從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處分權,以彌補《融資租賃合同》的瑕疵,同時,租賃公司可以解決物權法中佔有改定的概念,即關注承租人與供貨商簽署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將機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的時間適當提前,即機動車輛自供貨商收到購車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則更好)即告轉移。此時《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融資款投放,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即可在一天的時間內完成。
況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資款,租賃公司還可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解除合同,收回錢款,並主張損害賠償(可見,把控制款項投放是多麼重要!)
通過該途徑,避免了承租人為取得融資款,先通過借貸等其他途徑取得租賃物的麻煩,也使得售後回租的適用范圍予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