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2P平台有哪些擔保模式
P2P網上貸款平台是為信息中介,規定網上貸款信息中介機構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並規定出借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本息損失。這意味著不允許平台自身提供擔保,但同時也規定了平台一旦提供了如承諾或變相承諾了保本保息等類擔保,它必須承擔借款人未能償還本金和利息所造成的損失。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線上借貸平台形成貸款關系,線上貸款平台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務。此種情況下,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要求。但是,如果線上貸款平台公司明確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體提供借款擔保,貸款人要求網上貸款平台履行擔保責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擔保形式角度可以將P2P網貸行業分為三種擔保模式:平台提供擔保模式、第三方提供擔保模式和無擔保模式。
首先是平台提供擔保模式。
在此種模式下,P2P網貸平台通過資料庫,進行信用評級、借款需求等維度甄選出合格的借款人;P2P網貸平台會根據借款人的歷史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進而確定最後的借款利率;這種模式不僅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進行嚴格審查,還通過債務擔保、債權轉移、借貸利率制定流程實現對借貸流程的介入,此外這種模式還十分重視對借貸後資金的監控與管理。
此前,很多公司擔保方式為網貸公司提取風險保證金進行代償,如宜信等P2P平台。即網貸公司從應收撮合業務服務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風險保證金,待借款人無法按照規定進行償付時,P2P平台公司進行代償,代償以後進行催收,催收回的資金除了彌補一定催收費,其餘資金轉入風險保證金賬戶,2016年3月以前大部分平台風險保證金還有專門的銀行監管,後來因監管制度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擔保,大多數平台注銷專管銀行賬戶,並取消風險保證金或重新命名。
2016年12月。要求所有平台停止新計提風險保證金,逐漸消化已提取的風險保證金,避免平台以此宣傳而給投資者帶來保本保息錯覺,並鼓勵以第三方擔保的形式取代平台自身擔保,這使得使用風險保證金進行擔保的平台不得不尋找新的擔保措施或其他途徑解決借款人逾期帶來的問題。
其次是第三方擔保模式。
目前市面上多數的P2P網貸平台在使用或准備整改為第三方擔保模式,第三方擔保模式主要有擔保公司擔保、保險公司擔保、小貸公司擔保、供應鏈擔保等方式。在P2P業務撮合過程中,第三方擔保介入借貸關系,為借款人提供融資擔保並收取擔保費。當借款人無法按照規定進行償付時,第三方擔保進行墊付,墊付後再進行追償。
該模式的優勢在於該模式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並符合監管要求,從而使P2P線上貸款平台能夠有效擴大資金來源。它還可以增加平台的可信度和品牌知名度。第三方擔保要保證自身有一定的盈利,所以收取的擔保費肯定要求高於預計逾期賠付金額,否則第三方擔保公司沒有動力參與合作,這將增加平台的合規成本,大大減少了P2P平台的利潤。
「羊毛出在羊身上」,P2P網貸平台不會完全自己讓利,還可能導致出借人利率減少,或借款人利率成本增加。如果第三方擔保是P2P線上貸款平台的關聯方擔保,則性質又回到了風險擔保,這意味著它失去了第三方擔保的本意。此外,第三方擔保並非萬無一失的,如果合作的第三方擔保資質不合格或運營失敗,會導致第三方擔保失效。
最後,無擔保模式。
無擔保模式出借人出借要自己承擔借款人違約風險,一旦借款人違約,平台僅提供催收服務,並收取催收服務費,不對借款人違約提供擔保,也不承諾催收結果,這樣出借人將承擔較大風險,LendingClub就是無擔保模式。此種模式下,P2P網貸平台無需承擔逾期風險,還可以獲取催收服務費,可能導致平台對借款人信用審核不夠嚴謹,如果平台風控措施不到位或出現道德缺失,可能產生大量借款人逾期,大批量出借人遭受風險,從而對平台失去信任。【AD財經】
㈡ 急急急,哪位大俠知道P2P、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寄賣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的區別呢
p2p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典當行
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彙予以表達。
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公司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寄賣行
2009年初,商務部出台了《關於健全舊貨流通網路的意見》,要求各地積極推動舊貨流通網路建設,以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充分挖掘社會閑置資源,滿足不同群眾的消費需要。
寄賣行,之前屬於行政特批行業,跟目前的旅館業、印刷業等同屬於特種行業,但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特批手續。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松。另外,「寄賣行」也不是「典當行」的變相提法,兩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本質區別:
寄賣:是物品所有者委託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不買斷、不現場放款。
典當:是物品所有者將物品抵押給典當行,現場取得一定當金。典當期間,物品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都發生了轉移,從原物品所有者那轉移到典當行。
各家寄賣行收取的利息沒有統一標准,月利息最高達20%,最少為5%。寄賣行到工商部門注冊即可經營,不涉及前置審批,所以寄賣行不可開展金銀首飾抵押貸款業務。從去年6月份開始,寄賣行在逐漸興起,對各家典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平均算來,典當行業務減少約2成房產、汽車等大件物品抵押貸款的利息,以月為周期計算,月利息從5%-20%不等。
寄賣行在注冊時直接可以去所在轄區工商所注冊,注冊所需資料請參照《個體工商戶管理細則》如遇不給注冊的,要求所在轄區工商所提供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不予注冊的法律文件。否之屬於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此次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寄賣行業以其獨特靈活的商業模式為經濟發展作貢獻,受到政策支持。
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㈢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無限連帶性責任又是什麼
融資性擔保公司做的是融資系擔保,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還不起或者不還的時候,將由擔保公司承擔責任賠付債務。無限連帶責任簡單來說假如你投資1W塊錢,有限責任公司的話,破產後,就等於是錢沒了而已,如果是無限,除了錢沒了,還要償清債務。像我之前投資的P2P公司像廣義貸的話,他們就是採用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擔保方,所有債權都是連帶保證責任的。收益也還不錯,百分之12左右。
㈣ 為什麼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的上海P2P平台很少,而北京的很多平台都有融資性擔保呢
上海的平台的借款標的金額比較小額,幾萬,幾十萬的,有一定的房子或車子抵押什麼的,所以擔保少些;而北京的平台借款金額都比較大額,百萬,甚至千萬級別的,所以風險性更大,融資性擔保就更多些。
㈤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一般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㈥ 如何區別「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p2p上的借款人或小微企業提供擔保嗎合法嗎
根據我國《擔保法》對擔保人有如下規定,只要符合下列規定的,都是可以作擔保: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