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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 2021-06-06 21:02:46

⑴ 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大全
1、中小企業在營業稅方面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59號)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國家規定免稅條件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國稅發[2001]37號)規定,免稅范圍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2)國家發改委等12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改企業[2007]2797號)明確,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關於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征管辦法的通知》
(國稅[2007]67號)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主管地稅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
限額減征營業稅。我市對單位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營業稅限額為每人每年
3.5萬元。
(5)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
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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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文件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佔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全面營改增後,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⑷ 擔保公司有哪些稅收政策!

信用擔保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摘要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准備按照年度擔保費收入實行差額計提,對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所提取的准備金部分要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第027號)) 四、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

⑸ 同時符合什麼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⑹ 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能否享受稅收優惠如何申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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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符合什麼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免徵營業稅

享受該政策應符合的條件是: 1.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2.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於同期貸款利率的50%;3.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4.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積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積擔保貸款額占其累積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6.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於3倍,且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享受3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