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銷售商品,取得購貨方承兌的帶息商業匯票,則「應收票據」賬戶的入賬價值為( )
1 A
2 答案是B,但我覺得ABCD都不包括啊,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直接沖減投資收益啊。
3 AD
4 單選的話就是D
5 C
6 D
② 銀行承兌匯票算交易性金融資產么
不算,銀行承兌匯票屬於票據,根據業務情況對應會計科目應收票據或應付票據
③ 開出本單位承兌商業匯票屬於資產嗎
企業開出承兌是要將來要付款給銷售方,屬於企業的負債,
④ 請問什麼是承兌金額,什麼是期貨買賣
一、什麼是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的效力在於: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成為承兌人,表明他已承諾付款責任,願意保證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簽字是偽造的、背書人無行為能力等理由來否認匯票的效力。 二、如何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三、法律對承兌人的要求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如何提示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外匯、期貨、有價證券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徵收營業稅。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
期貨交易是一種集中交易標准化遠期合約的交易形式。即交易雙方在期貨交易所通過買賣期貨合約並根據合約規定的條款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的商品的交易行為。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迴避現貨價格風險。
期貨交易是在現貨交易基礎上 發展起來的、通過在期貨交易所內成交標准化期貨合約的一種新型交
易方式。
期貨交易遵從「公開、公平、公 正」的原則。
買入期貨稱「買空」或稱「多頭」,亦即多頭交易。
賣出期貨稱「賣空」或稱「空頭」,亦即空頭交易。
開始買入期貨合約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稱為「開倉」,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交
易者了解手中的合約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稱「平倉」或「對沖」。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
約仍未對沖,那麼,持空頭合約者就要備好實貨准備提出交割,持多頭合約者就要備好資金准備接受實
物。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合約都在到期前以對沖方式了結,只有極少數要進行實貨交割。
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有相同點:都是一種交易方式、都是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涉及商品所有權的轉
移等。
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的區別:
1. 買賣的直接對象不同
現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商品本身,有樣品、有實物、看貨定價。
期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期貨合約,是買進或賣出多少手或多少張期貨合約。
2. 交易的目的不同。現貨交易是一手錢、一手貨的交易,馬上或一定時期內獲得或出讓商品的所
有權,是滿足買賣雙方需求的直接手段
期貨交易的目的一般不是到期獲得實物,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通過期貨交易轉移現貨市場的價格風
險,投資者的目的是為了從期貨市場的價格波動中獲得風險利潤。
3. 交易方式不同
現貨交易一般是一對一談判簽訂合同,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簽訂合同之後不能兌現,就要訴諸於
法律。
期貨交易是以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交易。一對一談判交易(或稱私下對沖)被視為違法。
4. 交易場所不同
現貨交易一般不受交易時間、地點、對象的限制,交易靈活方便,隨機性強,可以在任何場所與對
手交易。
期貨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內依照法規進行公開、集中交易,不能進行場外交易。
5. 商品范圍不同
現貨交易的品種是一切進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貨交易品種是有限的。主要是農產品、石油、金屬商
品以及一些初級原材料和金融產品。
6. 結算方式不同
現貨交易是貨到款清,無論時間多長,都是一次或數次結清。
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必須每日結算盈虧,結算價格是按照成交價加權平均來計算的.
商品期貨交易的特點:
一、 以小博大:只需交納 2-20% 的履約保證金就可控制 100% 的虛擬資金。
二、 交易便利:由於期貨合約中主要因素如商品質量、交貨地點等都已標准化,合約的互換性和流
通性較高。
三、 信息公開,交易效率高:期貨交易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使交易者在平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同
時,期貨交易有固定的場所、程序和規則,運作高效。
四、 期貨交易可以雙向操作,簡便、靈活:交納保證金後即可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且只需用少數
幾個指令在數秒或數分鍾內即可達成交易。當行情處於有利價位時再以相反的方向平倉或補倉出場。
五、 合約的履約有保證:期貨交易達成後,須通過結算部門結算、確認,無須擔心交易的履約問
題。
期貨交易品種是有限的。主要是農產品、石油、
金屬商. 品以及一些初級原材料和金融產品
⑤ 倒賣承兌匯票違法嗎
買賣承兌匯票是違法的。
票據詐騙是嚴重犯罪行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的死刑,但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無期徒刑。
除了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持有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資金,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其貼現利率遠低於私下買賣的利率。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票據換現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將匯票質押,以合法的民間借貸方式融資。
兩者的效果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在於,私下票據買賣非法,而質押融資合法。地下票據市場如此活躍,說明人們有此需求。
與其禁而不止,不如順應潮流,放寬限制,制訂規范,加以引導,建立規范化的票據市場,為民間票據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客體要件
金融票據
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有價性即金融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錢為目的;
物權性即佔有票據就享有物權,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無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對取得票據的原因不負證明責任;
要式性指票據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由於金融票據具有上述特點,使用金融票據可以使資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資金周轉,及時清結債權債務,規范商業信用,還可以減少現金使用,節省流通費用。
因此發展金融票據業務已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於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這類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因而它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
(5)賣承兌是銷售金融資產嗎擴展閱讀: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
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參考資料:票據詐騙罪-網路
⑥ 注冊會計書指出:應收票據、股權等為金融資產。那應收票據劃分為哪類金融資產(4類中哪類)
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尚未到期兌現的商業票據。一般我們只認可國家或銀行金融機構承兌的商業票據,其流通性好,可以進行貼息承兌,在商業市場上可以轉讓,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該類金融資產應該是屬於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但是,個人也認為根據其具體的性質不同,如果該票據是屬於往來單位開出,不進行承兌處理,僅作為應收到期兌現的話,應該將其劃分為應收款項,事實上考試和實務是有一定區別的,實務講究真實反映管理和運營的意圖,而考試沒有那麼多的假設存在,因此一般都可能是直接劃分為應收款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