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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外住房融資租賃業務

發布時間: 2021-06-04 02:06:54

⑴ 美國融資租賃業務的種類

直租,針對采購新設備
回租,針對老設備和融通資金
轉租賃,針對新設備
杠桿租賃,以飛機為主
還有其他老多的業務模式,就是你問的太籠統了。

⑵ 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會受到公司性的影響,具體的范圍要以分為以下幾項: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6、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⑶ 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於2011-07-12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力雄,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外購買租賃財產等。
法定代表人:陳力雄
成立時間:2011-07-12
注冊資本:4000萬美元
工商注冊號:32010040004968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88號南京新地中心4202號、4203號、4204號、4205號

⑷ 外資融資租賃和合資融資租賃的區別

我國的融資租賃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金融租賃公司三種。這三種公司的注冊的主要條件以及業務范圍有些許區別,大家可以將三者放在一起參照對比一下
一、投資主體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沒有特別限制,直接參照公司法執行。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金融租賃公司
1)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2)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
3)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二、設立條件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1)內資融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最低17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具有可以作為公司注冊經營之用的非居住性質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5)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經營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1)注冊資本摺合美元最低1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具有可以作為公司注冊經營之用的非居住性質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5)股權比例中外資比例不少於25%。股東必須是企業,該類股東公司必須成立一年以上,當前以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為准入前提,單純的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暫停審批,除非是知名跨國企業;
6)外方股東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不小於500萬美元,董事為外籍自然人,股東為外籍自然人或企業法人,近一年無股權變更記錄。中方股東公司須至少1億元以上的資產證明和注冊資本認繳能力,以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為優;
7)必須充分說明擬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考慮主要業務領域、業務模式、資金來源、未來三年的業務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擬設立試點公司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經營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審批部門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和稅務總局。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
3、金融租賃公司
銀監會。
四、經營范圍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於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3)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4)同業拆借業務;
5)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賃公司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咨詢。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發行債券;
2)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3)資產證券化;
4)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5)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政策依據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上述依據以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3、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⑸ 國內融資租賃行業和發達國家的有哪些業態區別

發達國家之間也有許多不一樣的地方,比如美國和日本之間就在稅收優惠和補貼政策上就不一樣,造成了業態的不一樣。僅寬泛的談一下個人理解,很多地方沒法面面俱到,有不當之處請輕拍:
1、融資渠道不同。國內大部分租賃公司目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即從銀行貸款,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這種方式下租賃公司業務開展極大的依賴於銀行,造成了資金來源少且成本高(基準往上,少數能夠到基準或往下,也看承租人質量),同時也造成業務開展上的劣勢(同樣的業務很可能在成本上就輸給銀行);國外的租賃公司很多可以通過發債、資產證券化等直接融資的形式,融資渠道多同時避免了間接融資的成本上升。國內租賃公司發債的還較少,大多是金融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證券化大家都想嘗試,但首支證券化產品已在襁褓中待了很久了,不知夭折沒;
2、業務形式不同。目前國內開展最多的還是融資性租賃業務,經營性租賃相對於較少,大多見於飛機和船舶;風險管理基本以承租人信用以及擔保條件為首要考慮,而對於租賃物僅作為次要考慮。這一方面是由於國內租賃公司對於租賃物處置手段有限,即使承租人違約收回了租賃物也無法很好的處置,另一方面作為租賃公司主要資金來源的銀行在評估給租賃公司的貸款時,也是以承租人信用以及擔保條件為首要考慮的。這種情況下,租賃公司業務模式與銀行無本質差異,租賃公司無法形成自身競爭力。但在國外有很多大型的廠商系租賃公司如卡特彼勒等,在承租人違約無法還款的情況下,能夠將收回租賃物很好的進行處置,或變賣或翻新或出租給別的承租人,總體上能減少大部分損失,因此能夠創造出不同的業務模式,也因此具有了更強的競爭力;
3、發展環境不同。在世界范圍內看,租賃業發展都需要較為強有力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支持,如曾在飛機租賃中廣泛使用的日稅租賃結構,其優勢很大程度上來源於日本政府的稅收優惠(主要和折舊方式有關),在日本政府停止優惠政策後就基本消失了。因此在很多國家對於租賃行業都有著相應的稅收優惠或補償措施。國內目前開展營改增,將融資租賃納入其中,但是對於即征即退等與租賃公司息息相關的稅收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和貫徹,許多租賃公司稅負增加,但是政府所承諾的退反卻遲遲無法落實,造成租賃公司較大的負擔。同時,國內尚未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律法規出台,也對租賃公司在業務開展和風險防範上造成了一定影響;而國外發達國家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均有較為成熟的融資租賃相關法律法規。
以上。

⑹ 境外融資租賃公司能在國內開展業務嗎

不行,就算有關系應該特別麻煩

⑺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⑻ 境外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業務

開展國際租賃業務的幾點政策建議
1、進行國際租賃業務組織體系建設
國家應當允許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可以開展國際租賃業務,為我國設備出口和海外
投資提供租賃服務。政策性銀行開展國際租賃業務由於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往往比傳統的出口
信貸多了一層防風險保障。
國家應鼓勵國內金融租賃公司、合資租賃公司積極開展國際租賃業務,對購買國產設備出
口租賃,租賃公司應該享受出口退稅、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待遇。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參股合資和金融租賃公司的外經外貿企業積極介入公司股份轉
讓和債務重組,使這些租賃公司重新煥發出活力,依託中外股東的各自優勢,成為我國開展國
際租賃業務的重要力量。
應從國家的海外貿易和投資的戰略全局出發,協調外經外貿企業組建境內外的專業租賃公
司,或與境外的外國金融機構和租賃公司組建合資租賃公司。吸引社會投資在海外設置出租服
務公司。
2、 建立開展國際租賃業務的長期資金來源支持
國內各類銀行應在保障信貸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給予國際租賃業務提供長期貸款,財政給
予貼息支持。
對有效益回報或限期償還本金的政府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和援助的項目,可以吸收機構和社
會投資建立國際租賃業務基金,發揮政府資金的杠桿作用,採用國際租賃方式增強我國的援外
實力,擴大我國的政治經濟影響力。吸收機構和社會投資建立按市場機制運做的海外租賃投資
基金,重點支持海外通訊、電力、石油化工、航空、交通等有穩定回報的基礎設施項目。經核
准,各類租賃公司可以上市或發行企業債券。
3、加快租賃專業人才培養
目前,我國長期從事融資租賃的專業人才不過千人。專業的理論工作者更是鳳毛麟角。遠
遠不能適應我國租賃業今後的發展。有關主管部門、大專院校、金融及經濟理論研究部門、企
業界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培養自己的融資專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加強對融資租賃的實踐和
理論研究。大力加強對融資租賃理論和實務的普及宣傳,加強對現有專業人才的培養和提高。
融資租賃的從業人員,特別是領導成員必需是具備金融、貿易、財稅、會計、法律、項目評估
等多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租賃業之間的競爭畢將是這種復合型人才的競爭。加強人才培訓
是我國租賃業能否迎接入世後面臨的挑戰的關鍵。目前,積極引進國外租賃人才,也是解決這
一問題的捷徑。
4、加強對國外租賃業務政策環境的研究
正因為融資租賃本身所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幾十年來,融資租賃的理論和實踐一直不斷
在發展創新,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和宣傳做的遠遠不夠,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踐和對融資租賃的宣
傳也大多停留在國際上八十年代對融資的理解上。對國外租賃業務政策環境的研究更加薄弱。
不同法系、不同經濟體制的國家,對租賃業務的界定和分類、租賃會計原則、稅收政策、市場
准入、行業監管都存在一定差異。研究和了解不同國家的租賃業務環境,對合法、安全地開展
國際租賃業務至關重要。
應支持我國駐外商務機構、民間商會組織與國內的外經外貿企業、研究機構進行合作,加
強對國外與租賃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信息的收集及研究,開展一些專題市場調查。
5、加強國際租賃業務的風險防範
開展國際租賃業務應循序漸進。項目和行業定位要選准。要利用國內外的項目評估、信用
評估、信用擔保、保理、資產管理、拍賣等中介機構,完善租賃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安全保障和
退出機制。要善於利用國內外銀行網路進行資信調查、資金監管、租金代收,利用各種新的金
融結算工具和結算方法,加速資金周轉,保障資金安全。要設計出與當事人各方有利的業務模
式。切不可單純追求一己之贏利,而承擔了過多的風險。
海外投資要普遍實行有限責任項目公司制,發揮國內投資的杠桿作用,盡量多地利用國際
資本。

⑼ 國外融資租賃行業的收益率是多少

自2007年金融租賃業務開閘以來,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租賃企業迅速擴張,融資租賃行業一路高歌猛進。
"十一五"期間,中國融資租賃業一直呈幾何基數式增長,業務總量由2006年約80億元增至2010年約7000億元,增長了86倍。2011年,由於國內外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