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從事融資的中介服務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 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 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 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
B. 融資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解你的聽眾。
一個好的商業機會總能找到投資者。但也並不是所有投資者都願意這樣做。根據對交易和風險方面的不 同偏好,投資者有很多不同類型,包括:天使投資者、政府種子資金、早期風險投資、後期風險投資、 私有股權投資等。另外,有些風險投資公司會介入被投資公司的日常決策,而另一些投資公司與被投資 企業的聯系很少,對公司運營盡量少進行干涉。一般來說,後一種傾向於投資較多的項目,而較少關注 每個項目公司的運營問題。對於創業者來說,預先了解潛在投資者的情況,以及是哪種類型,是很重要 的。
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考慮問題,並對自己的商業計劃提出批評。
投資者選擇商業計劃書時腦子里通常至少有3個關鍵要素:一個強大的管理團隊、一個在快速發展的市 場和行業中的好公司、以及一個清晰的未來願景。所以創業者在敲開潛在投資者的門之前最好做好准備 能夠證明這3個關鍵要素。風險投資者可能還會問幾個關鍵問題。是否同時在找其它投資者?團隊對於 公司發展的願景是否意見一致?是否能夠建立需要的銷售渠道?是否有明確的計劃來達到目標?需要從 投資者這里獲得什麼?需要錢用於什麼?這個過程需要創業者在向機構投資者提出融資申請之前就做好 准備工作。
對自己的商業機會進行估值,並准備好談判底線。
投資者用來對潛在交易進行估值的技術沒有多少變化。你應該自己預先做好准備,給你的公司估值。這 將會避免因為你和投資者的期望不同而導致的沒完沒了的談判。通常有這樣一個誤解:開始的時候先做 一個較高的估值來申請融資,之後才能夠達成一個適中的協議價值。這樣做通常會使你失去很多潛在投 資者,因為他們會認為這么高的估值與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太大,很難達成協議。所以比較好的方法是: 開一個你認為是合適的價格,然後堅持住這個價格。
融資是有成本的,要花費時間和金錢。
與互聯網泡沫高點時期相比,現在的投資者會花費更多的時間在項目考察過程上,包括:與客戶交談、 做背景調查、訪問目標公司、尋找外部推薦人等。成功的項目通常一輪考察要持續大約4個月,有時甚 至要長達1年。許多投資者由投資委員會來做出批准決定,在交易的不同階段,只有獲得批准通過,交 易團隊才能繼續進行下一步。因此在每個階段,交易都可能被終止。創業公司應該明白他們的所有花費 都是為了融到資金,因此所有法律、審計、以及其它費用都將由創業公司支付。然而,如果交易沒有成 功,或者服務提供者是由風險投資者僱用的,費用也可能會由投資者來支付。
可能會需要有經驗的法律幫助。
律師將會幫助創業者與潛在投資者的法律代表打交道。你和律師的交流和合作將幫助你更好地融到資金 。當僱用你的律師時,需要確保他有很強的公司法律專業知識,最好是以前有過風險投資交易方面的經 驗。同時,律師的專業建議對於保護你的知識產權也很重要。盡管投資者往往強調法律幫助的重要性, 創業者應該自己和投資者談好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問題,因為律師的工作只是將已達成的事宜以 法律文件的形式完整地表達出來。
准備好做路演。
在與投資者進行溝通中,企業家必須就自己的商業計劃做演講,參加會議、並且介紹自己的管理團隊。 這些工作需要重復很多次,但是這些時間花的值得。企業家需要保持樂觀和主動,並注意不要過度推銷 自己的商業計劃書。
准備好開始談判,並且對你的公司進行外部審查。
一旦投資雙方就相關問題達成了一致,盡職審查的過程就開始了。如果你已經准備好了相關的合同文件 ,並且更新了所有法律和稅務文件,這個過程可以被大大加快。許多公司准備好一份盡職審查書,以及 所有需要的文件的一份拷貝,當投資者需要時就提供給他,這樣做可以表現出一種專業性的溝通方式。 有時需要僱用獨立的審計師和律師,通常由創業公司支付其費用,用來評估所有的公司潛在負債。
准備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改變。
如果這是你第一次把你的公司所有權分配給別人,你需要意識到,即使你仍然持有大多數股份,投資者 通常也將會對公司治理結構和透明度做重大的調整。現在公司創立者是在為股東工作了,而不僅僅是為 自己。投資者會試圖構造一個平衡的董事會,他們能夠充分的發表觀點和獲取信息。他們會要求得到董 事會席位,並建立某種特權,從而保證能做關鍵的決策,或者對某些事務具有否決權。這些做法的理念 就是為了當公司策略發生改變,但其沒有董事會多數席位時,能夠保護其投資權益。記住是你在過去做 了一個商業計劃書,而所有投資者都批准了你的計劃,並決定給了你投資,現在你該保證他們的權益了 。
理解創業者、首席執行官(CEO),以及股東之間的區別。
創業者和CEO之間有重要區別,在剛開始的時候確實比較難注意到。通常好的創業者做決策很快,有點 傾向於把決策權集中在自己手裡。這在商業發展的早期當然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當公司成熟之後,這將 會危害一個健全公司的發展。發展到一定階段,就需要一個CEO,由董事會授權來管理公司,同時向董 事會匯報工作。有時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公司創立者也可能離開管理崗位,這些情況下,創立者仍然會 通過董事會來介入決策制定,而把日常管理交給專業管理團隊。同樣很重要的是需要理解:雖然股東對 於公司發展有著同樣的利益,但是他們應該較少介入公司日常運營。他們必須給管理團隊充分的自由度 和授權來執行商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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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投資者有相同的願景和價值觀。
融資僅僅是一個開始。目標是發展和開拓一個商業機會,從而能夠為股東創造出很高的價值。資金僅僅 是成功方程式的一個部分,關鍵的是,建立一個有著同樣願景理念的團隊,然後向著這個願景開展有效 的工作。這一點不光對雇員是這樣要求,尋找誰來投資的時候也需要這樣要求,要確保投資者有相同的 願景和價值觀,並且能夠真正幫助發展你的公司。
C. 風險企業在與風險投資機構簽訂融資協議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第三,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第四,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第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第六,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第七, 對企業估值的討價還價。投資者在完成其盡職調查後,如果能否確定投資的意向,接下來就會由雙方就交易核心內容:企業估值與融資額進行討價還價。企業估值和融資額一旦確定,投資者在企業佔有的股權比例就相應確定了。這個階段是融資談判的第一道「鬼門關」,很多交易就是在這個階段「終結」的,而企業往往扮演著「終結者」的角色。企業家需要引起關注和注意的是,從來沒有什麼一成不變和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估值方式,企業完全有權利對投資者採用的估值方式進行質疑並提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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