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軟體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的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中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了明確規定,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1號)中對雙軟企業在新所得稅法頒布之後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確,因此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應當重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爭取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這些稅收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所得稅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增值稅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3. 其他
對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 (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Ⅱ 請教:軟體行業目前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
2. 軟體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3. 從事軟體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軟體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其中,《關於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82號文件對"開始獲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釋:
2. 國內外經濟組織的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
3. 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1)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6%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根據財稅[2000]25號))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上述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00]25號)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文章轉自
3)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4. 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稅[2000]25號)
5.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下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應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
2)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的商品;
3)不包括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稅減半優惠
對經認定屬於新辦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稅率減半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根據《關於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2號))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0]25號))
Ⅲ 軟體企業在稅收方面可以獲得哪些政策優惠
2016年最新的支持優惠如下
① 做軟體產品登記的,獲得證書之後的5年企業相關產品流轉稅(即增值稅)3%以上即征即退。一般納稅人,17%稅率,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不納入所得稅額徵收所得稅;
② 軟體企業評估成功之後,從獲利年份起,企業所得稅連續2年免3年減半;
③ 參加軟體開發的人員,可獲得專項獎勵(網路及紙質材料遞交,3月底完成),開發人員免個人所得稅,另每人可獲1500元的獎勵。
④ 區縣額外資助,比如浦東川沙對首次被認定為軟體企業的,將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來源:小象知識產權
Ⅳ 2018年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總版)
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95%的企業都屬於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1、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5%;
2、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10%;
3、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台,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持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周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用戶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夥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周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Ⅳ 請問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現將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准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集成電路企業從事集成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並銷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體企業從事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體等軟體產品開發並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餘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二十、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經認定並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二十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促進軟體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現將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 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二、軟體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嵌入式軟體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並銷售,構成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體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於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體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列印器具設備、工具軟體、軟體平台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一並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Ⅵ 新辦軟體企業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由於你是07年末辦的企業,可能要到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才能確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因為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操作,稅總是有專門發文規定如何操作,關鍵是參考上年的經營情況,但你的開業時間太短,可能無法作為參考,因此要到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才可以確定是否符合優惠條件。
另外,關於新辦企業,新法對優惠的條件作出了更大限制,只是對特別優惠的行業,如高新科技、環保等作出優惠,你可以參考一下新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稅收優惠的政策,看是否符合。
Ⅶ 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篇
優惠政策
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
《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亦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優惠條件
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優惠計算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①-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3%,其中
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①=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②-當期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②=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17%。
如果生產的是嵌入式軟體,則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③。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1.按您企業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3.按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特別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一並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的,如果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沒有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
其他注意事項
1.進項稅額分攤:在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是不能進行分攤的。
2.不征稅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二、企業所得稅篇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定期減免
優惠政策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自期滿為止。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標准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各部委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備案材料
1、A0305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塊下載模板);
3、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花名冊》(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塊下載模板),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塊下載模板);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收入金額最大的合同;
7、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Ⅷ 軟體開發及銷售是否有稅收優惠及財政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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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十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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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9)軟體行業融資有稅收優惠嗎擴展閱讀:
《通知》以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二是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
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Ⅹ 軟體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4、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外,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10)軟體行業融資有稅收優惠嗎擴展閱讀:
軟體企業認定標准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