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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期滿承租方放棄購買

發布時間: 2021-06-01 16:22:26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可以出賣租賃物嗎

原則上不可以。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第248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第249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5、第250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㈡ 融資租賃後續資產所有權最終歸誰

融資租賃後續資產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具體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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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㈢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期滿租賃物歸誰所有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在這三種租賃物的處理方式中,出租人更願意選擇留購這一處理方式。實踐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沒有多大興趣,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果選擇另外兩種方式處理租賃物,仍面臨著租賃物的最終處理問題,出租人並不希望保留租賃設備。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於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補充協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這是因為,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一樣,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義貨價,即使名義貨價只值一分錢,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
如仍有不懂,可詢問廣東通航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

㈣ 融資租賃物到期可選擇購買的,收取每期租金時應如何繳稅

問:根據國稅函[2000]514號,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而在融資租賃實務中,所有權發生轉移均在若干年款項付清後,在款項付清之前或者租期屆滿之前,其所有權仍在出租方;並且,所有權是否轉移,一般合同均約定,承租方有選擇權。在合同簽訂當時,尚無法確定承租方是否會行使購買權,從而所有權轉移與否難以認定。請問,在這種情況下,若出租方出租機器設備,則其收取每期租金收入時,應按增值稅繳稅,還是按營業稅繳稅?若最終承租方選擇了購買該設備,那麼,若原按營業稅繳納稅款,是否應增值稅重新計算並多退少補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1993-12-27)第三條第2項「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1993-12-28)第一條第(三)項「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若某種租賃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構成融資租賃的,則其因此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均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而無論該設備最終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所有。 盡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租賃》(財會字[2001]7號2001-1-18)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7-13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金融租賃、融資擔保…」,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融資租賃(金融租賃)業務,系應經法定程序批准方可開展的金融業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法發[1996]19號)的相關規定,若單位擅自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其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對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一條「《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656號1995-12-22)「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之規定,對於融資租賃的性質及其認定亦予以明確規定。 因此,我們認為,對未經批准從事所謂「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其租賃行為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只能認定為系屬經營性租賃而非融資租賃。對其從事該等租賃而取得的收入,無論最終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均應當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而不能徵收增值稅。 當然,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情況下,出租方又構成了銷售產品的行為,對該行為出租方應按「銷售舊貨」確定是否繳納增值稅。

㈤ 融資租賃期滿後和售後租回的後續相關問題。

一、過戶問題
融資租賃分全額融資租賃和非全額融資租賃。當全額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件的所有權需要通過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應該是象徵性1元人民幣)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如果租賃物件屬於需要登記的固定資產,如:飛機、輪船、汽車、房產等,需要過戶才能轉移所有權。因為此時租賃物件的采購費用都以連本帶息都支付完畢,且租賃物件的增值稅都是由承租人支付,因此轉移所有權時不應該在繳納任何稅費。
非全額融資因留有餘值,因此在租賃期滿時要看承租人的選擇是什麼,才能決定是否需要過戶。如:退租,沒有過戶問題;買斷,在補足余值後等同於全額融資租賃,有過戶問題;續租,如果不是按融資租賃續租的,是否過戶待租賃期滿時在確定。
二、出售回租的納稅問題
因為全額融資租賃的出售回租最終所有權還要回到承租人手中,因此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稅務部門已經有明確規定。對於非全額融資租賃,因為余值產生的出租人經營問題,不全是融資性質,因此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詳細情況可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㈥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在期滿後對於設備處置方法都有哪些的不同

經營租賃是租賃公司將相關物品出租給承租人,收取租賃費用的租賃方式。對於租入方,不得提起折舊。但可以將租賃費分期在稅前扣除。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是對方的,對方計提折舊,我們只支付租金的。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實質上所有權轉移給我們了,我們計提折舊、支付租金。

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租賃程序不同。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2)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3)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4)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5)租賃的實質不同。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㈦ 融資租賃中,在期滿時,所謂的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即留購價是如何確定的

可以

留購價定多少是要看租金是怎樣設定的

融資租賃簡單看就是把標的物的價值一分為三即首付款、按期交付的租金和殘值
殘值就是租期結束後 承租人還沒有償還完的標的物價值
如果殘值定得多 租金和首付款就可以少一點
如果殘值為零 標的物的價值就完全攤在首付款和租金中

我們說影響留購價金額的 就是這個殘值了
只要能把殘值包含在內 可以隨意定留購價
或者我們可以確定一個留購價的數值
以此再分配首付和每期租金的數額

㈧ 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間所有權歸哪一方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8)融資租賃期滿承租方放棄購買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風險

1、產品市場風險

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

2、金融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貿易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

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技術風險

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㈨ 融資租賃最後的所有權會不會發生轉移

解答
融資租賃所有權會發生轉移。
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