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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法融資維穩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6-01 02:35:52

Ⅰ 非法融資所帶來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融資所帶來的危害:

  1. 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非法融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支持高新技術開發」、「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2. 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破壞和諧社會建設。目前來看,非法融資的主要對象是普通群眾,尤其是下崗職工、退休工人、農民等低收入群體。他們投入到非法融資中的錢可能是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因而參與非法融資不僅得不到回報,還搭上大半輩子的積蓄,他們從經濟上和心理上都是無法承受的。因此,一旦資金難以收回後,情緒容易失控,易於引發群體性社會事件,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盪,破壞和諧社會的建設。

  3. 擾亂了國家正常經濟金融秩序,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干擾了國家政策的有效執行。一些非法融資活動假借金融機構或金融業務的名義,一些非法融資活動冠以民間融資的名義,使廣大投資者難以區分是正規金融業務、正當民間融資還是非法圈錢,嚴重威脅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阻礙國家投融資改革政策的有效貫徹。

Ⅱ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

(2)非法融資維穩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借貸責任主體的認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10、【借款債權的繼承】出借人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Ⅲ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非法融資維穩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Ⅳ 如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 務 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國 發〔2015〕59號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社會保持較快發展,資金需求旺盛,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比較突出,民間投資渠道狹窄的現實困難和非法集資高額回報的巨大誘惑交織共存。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各類不規范民間融資介入較深的行業領域風險集中暴露,非法集資問題日益凸顯。一些案件由於參與群眾多、財產損失大,頻繁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導致極端過激事件發生,影響社會穩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保持經濟平穩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大防範和處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Ⅳ 非法融資老闆關起來了,儲戶的錢還能給嗎

你好,到公安機關登記,等待破案、退贓等。

Ⅵ 涉日維穩工作方案

為落實區教育體育局「關於妥善處置涉日活動」通知精神,有效維護學院教育、教學秩序正常、有序、穩定,特製定本預案:

一、組織領導

學院成立預防處置涉日活動維穩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王 萍

副組長:曹 凱 羅永華

成 員:黨志遠 馬亞娟 康存功

下設辦公室:

主 任:康存功

成 員:麻周虎 王學清

二、工作職責

1.收集匯總我院有關活動的各類信息。

2.指導、研判我院涉日活動的預防處置。

3.制定妥善處置涉日活動應急工作預案。

4.負責召集學院班子維穩工作會議,檢查維穩工作措施的落實。

5.指導成立學院治安巡邏小分隊及門禁制度的落實。

6.做細做實師生安全維穩思想疏導工作,杜絕一切不安全事故及上街事件的發生。

7.做好信息及時上報工作,每日下午四時上報區教育局及市教育局民管中心維穩工作情況。

三、成立維穩工作應急小分隊

為了全力做好我院維穩工作,成立陝西工貿培訓學院維穩工作應急小分隊:

隊 長: 康存功

副隊長: 麻周虎 王學清 張 濤 董春成

隊 員: 劉偉紅 李寶平 巨 鵬 雷鋒濤 宋景輝

李 錦 秦 瑞 李 凱 楊紅科 段小剛

劉 博 辛曉麗

四、學院領導維穩工作包片

曹 凱 副院長包抓機電分院

田培中 副院長包抓藝術分院

羅永華 副院長主抓藝術分院維穩工作

黨志遠 副院長主抓機電分院維穩工作

各分院制定相應的維穩工作領導小組及應急預案,深入一線積極的開展維穩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Ⅶ 如何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

常見手段主要有以下4種,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對於非法集資,我們國家是嚴厲打擊,重拳出擊,遇到非法集資首先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

Ⅷ 非法融資該如何定罪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