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登網和中征網有什麼區別
定義不同
學信網: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依託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學籍學歷、畢業生就業和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一體化的大型數據倉庫,
開通了學歷查詢系統、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陽光高考」信息平台、碩士研究生網上報名和錄取檢查系統、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系統、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就業頻道等多套電子政務系統和社會信息服務系統。
2008年,中心基於新形勢下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全面服務大學生就業的需要,又開通了全國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台。
教育網:教育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CERNET是由國家投資建設,教育部負責管理,清華大學等高等學校承擔建設和管理運行的全國性學術計算機互聯網路。它主要面向教育和科研單位,是全國最大的公益性互聯網路。1996年被國務院確認為全國四大骨幹網之一。
2. 您提交查詢的個人信用信息產品未通過身份驗證。如需查詢,請重新提交查詢申請。【人行徵信中心】怎麼弄
可重新提交身份信息申請查詢。
未通過原因可能是輸入信息有誤,或者驗證方式操作有誤。故再次提交申請查詢時要認真核對信息後提交。
目前個人查詢徵信不僅可以去櫃台列印,還可以自行通過身份驗證查詢個人信用情況,更加方便。
通過身份驗證查詢個人信用信息有以下幾種方式:
1、持有帶銀聯標識且開通銀聯在線支付的銀行卡,可以選擇"銀行卡驗證"方式驗證身份。
(2)中征動產融資登記中心查詢擴展閱讀
目前,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渠道有以下3種方式:
1、互聯網查詢,登錄央行徵信中心官網,通過身份驗證後即可查詢本人信用報告;
2、人工櫃台查詢,持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前往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櫃台現場查詢。
3、自助查詢機查詢,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個人徵信自助查詢網點,通過刷臉和刷身份證查詢。
對於個人信用記錄,除了定期查詢、及時糾正錯誤信息之外,還要注意如果有信用卡、貸款,要記清還款日期,按時、足額還款。
央行徵信中心提醒,個人要保護好自己的信用記錄安全,保管好個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應註明用途;保管好個人信用報告,不隨意丟棄信用報告,不要輕易把信用報告提供給其他商業機構;在公共網路查詢、保存信用報告後要及時刪除。
3. 什麼是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
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牽頭組織的服務於應收賬款融資的金融基礎設施。該平台由徵信中心下屬全資子公司中征(天津)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征登記公司)運營,依託互聯網為應收賬款融資交易中的各參與機構提供服務。平台於2013年12月31日上線試運營。
4. 怎麼查詢人民銀行中征應收賬款登記
去當地的徵信中心查詢即可。
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徵信中心建立基於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並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登記協議。
(4)中征動產融資登記中心查詢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徵信中心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安全、正常運行,防止登記信息泄露、丟失。徵信中心應當制定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2、登記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後,徵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電子化離線保存,保存期限為 15 年。
3、徵信中心應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質權人的要求,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5. 您提交查詢的個人信用信息產品未通過身份驗證。如需查詢,請重新提交查詢申請。【人行徵信中心】怎麼弄
用戶注冊人行徵信網站後,沒有通過身份認證,無法查詢個人徵信報告。要重新提交申請,並進行身份驗證。
6.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中的銀行是什麼意思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 用戶
第四條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范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7. 徵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查詢的信用報告要去哪看
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人民銀行於1997年立項建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2004年2月,人民銀行又啟動了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同年4月成立銀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2006年1月,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成並正式運行。
同年7月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升級成為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一直作為人民銀行的金融信息化項目管理,與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合署辦公。
2006年11月,經中編辦批准,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正式注冊為事業法人單位,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07年4月17日,人民銀行黨委決定徵信中心與徵信管理局分設。
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明確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為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關,10月8日,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上線運行。2008年5月9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在上海舉行揭牌儀式,開始北京和上海兩地辦公。
(7)中征動產融資登記中心查詢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 負責擬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
3、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的業務技術標准。
4、 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
5、 負責組織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 負責匯總和分析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 負責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咨詢服務。
8、 負責組織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中的爭議處理。
9、 負責組織對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徵信業務知識培訓。
10、負責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1、負責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2、承辦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